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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第11點附件修正簡介

農水處 李黑菱

  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其各項制度多參照政府部門之規定,並斟酌農田水利會為農民團體之本質,以效率及彈性設計,避免組織僵化,俾利提供農民會員各項服務。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臺灣省 15 個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訂有「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供各水利會做為事業預算編審之依循。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於年度開始前,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統籌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擬定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為落實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並回應近期農田水利會業務執行需求,本會爰進行農田水利會預算編列基準檢討修正作業,經 100 年 3 月 29 日邀集本會會計室、法規會及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等單位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完成修訂「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第 11 點之附件「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列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參考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修正「車輛維護費」之油料及車輛維護費基準,調降公務車每輛每月油料編列基準及調高公務車每輛每年維護費編列基準。

(二)會務委員交通費原為每人每月 15,000 元至 20,000 元,考量農田水利會灌區面積大小、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等因素,將會務委員交通補助費編列基準予以分級,爰以農田水利會灌區面積公頃數除該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作為分級依據。在一千公頃以上者,依財源情況及業務需要以每人每月 15,000 元至 25,000 元編列,但上年度接受本會補助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款者,每人每年最高編列 20,000 元。

(三)為使會務委員出國考察經費運用更具彈性,在不增加經費的原則下,將會務委員出國考察經費由原每人以 60,000 元編列,每屆得編列 2 次,修改為每屆每人以 120,000 元編列,且每屆每人出國次數以 3 次為限。

(四)考量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面積 1 萬 2 千餘公頃,灌溉區域跨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等,且其近年財務狀況良好,爰將石門農田水利會於特別費編列級距調整為第 2 級,使其特別費編列基準與鄰接之桃園及新竹農田水利會一致。

  以上各項規定相關條文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100 年 9 月 16 日農水字第 1000030590 號令發布生效,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編列下( 101 )年度事業預算時,應請確實依照新修正之事業預算編審要點、編列基準及會計制度辦理,並遵循節約原則,力求量入為出,保持收支平衡,避免虧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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