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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災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 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林業處水土保持科張錦家技正

壹、前 言

  九二一地震後,中部災區山崩地滑情形非常嚴重,崩塌地共有二一、九七○處,面積達到一一、二九九公頃,引發土石流之頻率及規模大幅度提高,土石災害嚴重。今年二月起台灣中部山區因受滯留鋒面影響,出現局部大雨,如南投縣仁愛鄉合歡山七一三公釐,苗栗縣泰安鄉觀霧五九七公釐,各地已陸續傳出災情。四月下旬至五月初,中部山區再度受鋒面影響出現多場豪大雨,也再度造成山區崩塌、落石、交通中斷之災情。

  有鑑於此,農委會特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定「九二一災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陳報行政院並奉核定辦理。於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六月二十二日止之一個月中,成立十二個緊急處理小組,分赴現場勘查,針對高危險聚落、土石流危險溪流、九份二山堰塞湖、二至四月豪雨災害以及其他土砂災害等對象作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並立即測設及施工,以直接降低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迅速之防災行動讓當地居民感到安心。

  本計畫計勘查高危險潛在聚落及土石流危險溪流共七九八處,辦理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工程共八十八件,工程費共計一億八千三百餘萬元;可保護住戶七、三二七戶,居民二六、六七一人。已發揮減低豪雨可能帶來土石流之二次災害,以及減少災害擴大及損失並安定民心之功效,執行成效非常良好,亦受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民眾之肯定。但後續之永久性治理工程仍需施作,才可抑止災害之發生。謹將本計畫執行情形略作說明及檢討,提供後續計畫及有關機關參考。

貳、計畫依據

  本計畫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等有關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定研提並辦理。並根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九農字第一五八○三號函同意及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五○○次主管會報決議辦理。

參、計畫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針對九二一災區高危險崩塌地及土石流危險溪流,作緊急水土保持處理,減少發生二次災害。
(二)實施山坡地災害緊急處理防治工程,迅速有效處理突發性災變,達到減災、消災之目的。

二、實施期間: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六月二十二日。

三、實施地區:九二一震災地區,包括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等為重點,其他地區為輔。

四、緊急處理對象:

(一)危險村落勘查與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如附表1)。
(二)土石流危險溪流勘查與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如附表2)。
(三)九份二山堰塞湖緊急水土保持處理。
(四)2月至4月豪雨土砂災害之緊急水土保持處理。
(五)其他土砂災害之緊急水土保持處理。

五、成立十二個緊急處理小組:

  由林副主任委員國慶擔任總召集人。

(一)林務局成立四組:處理新竹、南投、東勢、嘉義等林管處轄區國有林班地內案件。
(二)水土保持局成立七組:處理國有林班地以外苗栗、南投、台中縣市、彰化地區之案件。
(三)綜合小組一組:由本會林業處水土保持科、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學者共同組成,處理跨前揭二小組範圍或技術上有爭議之案件,並視個案需要,邀相關機關派員參與;本會並再依據主任委員指示建立學者顧問團以備諮詢。

六、執行方式:

(一)現場會勘:由十二個緊急處理小組邀集縣市、鄉鎮等有關單位分赴現場會勘。
(二)緊急水土保持處理預定工程:會勘研判後認有緊急處理者,當場立即決定處理工法、執行機關、估算工程內容及數量、核列工程經費、執行期限,並填具「緊急水土保持處理預定工程明細表」。
(三)工程經費之核列:依據水土保持局八十七年九月修訂之「災害項目平均單價統計表」、「防砂工程及崩坍地處理工程統一估算單價表」核列工程費。
(四)工程之核定:緊急處理小組依據「緊急水土保持處理預定工程明細表」簽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水土保持局工程所辦理核定。核定後並報本會林務局或水土保持局備查。
(五)測量設計及發包施工:工程核定後,執行機關應立即派員辦理測量設計及發包施工。為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之需要,本計畫之工程得依據採購法第一O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發包。

七、經費及來源:

  本計畫工程經費預估需二億元,由本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畫項下補助辦理。

八、進度管制:

  緊急處理小組於實施期間內,每日將成果提報林區管理處、工程所;每週一、四彙報水土保持局、林務局;每週五彙報本會一次,並由林業處簽報主任委員。

肆、執行情形及成果 :

一、成立十二個緊急處理小組: 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組成,其中水土保持局七小組、林務局四小組、本會林業處成立綜合小組一組(結合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學者專家組成);另依據主任委員指示將周志儒教授等十二名學者納入本計畫成立學者顧問團。

二、現場會勘:

  緊急處理小組共計勘查七九八處,包括高危險潛在村落共計六五處、土石流危險溪流三七○條、二至四月豪雨災害以及地方反應之土砂災害等三六三處。

三、辦理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工程:

  至六月二十二日止,計辦理緊急處理工程共八十八件,工程費共計一億八千三百餘萬元。主要緊急處理措施,包括防砂埧十五座、河道疏浚一八二、一0九立方公尺、凊除坍方九四、八六0立方公尺、打設鋼軌椿一、八八六支、箱籠六、三二二公尺、護岸及擋土牆九八八公尺、乾砌塊石二三、0八二平方公尺、打樁編柵二O、OOO平方公尺等工程。

(一)依區域別:

  國有林班地內,由林務局執行二三件、經費七一、○五○千元;非國有林班地之一般山坡地,由水土保持局執行六十五件、經費一一二、○四七千元(如附表三)。

(二)依縣市別:

  苗栗縣二件、經費三、○○○千元;台中縣十五件,經費四一、二三六千元;嘉義縣七件,經費一九、二五八千元;彰化縣四件,經費二一、五○○千元;南投縣五四件、經費七五、九一九千元;雲林縣六件,經費二二、一八四千元。(詳附表四)

四、施工情形:

(一)本計畫八十八件緊急工程均已發包施工中,已完工者計八十四件;其餘工程,如林務局執行之「烏石坑鋼橋上游防砂壩工程」及「雪山坑下游防砂壩工程」等四件工程,因屬規模較大之防砂工程預定十月底完成。

(二)目前執行進度:百分之九十六‧五。

五、計畫效益:本計畫直接效益,可保護住戶七、三二七戶,居民二六、六七一人。

伍、檢討與建議

一、本會業於七月一日邀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相關縣市政府以及學者專家等,召 開「九二一災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檢討及後續計畫研商會議」,針對本計畫執行情形作檢討並研商後續計畫。 由於本計畫屬於緊急處理,要爭取時效,才能發揮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功能,故本會特請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督促所屬單位加速辦理尚未完工之緊急工程,並儘量縮短工期,務必於預定完工日期前完成;且施工期間如遇颱風豪雨,應做好防範措施,以減輕土砂災害。

二、九二一地震引起之崩塌多分布於陡峭山區,主要屬國有林班地,崩塌土石再經豪雨沖刷下移,而於人口聚集之坡地及平地造成災害。緊急處理工作經由本會林業處會同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學者等組成綜合勘查小組,已充分發揮協調處理之功能,達成防災、減災之目的。

三、本計畫所辦理之緊急處理工程已顯現其功能。如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台中縣和平鄉雪山坑、嘉義縣阿里山豐山村、彰化縣二水鄉倡和村等工程,在六月上旬中之連續豪雨期間,已發揮及時攔阻土石下移,減少了土石災害。

四、本計畫執行期限僅一個月,時間過為短促,其間又遭遇連續豪雨,施工中之工程時遭土石淹埋,而且落石不斷,施工作業倍極辛苦與危險,影響施工進度,致部分工程完成期限延後。

五、台灣地區地質脆弱、地形陡峻及地震頻繁,山區容易發生山崩及地滑,尤以九二一震災後土石大多已嚴重鬆動,引發土石流之頻率及規模將更大幅度提高,土石災害也將更容易隨時發生,此項災害之緊急處理與防治工作,應寬籌經費予以加強,以應災害急需。 ?E 本計畫之執行,係為保護九二一災區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緊急處理小組成員基於責任之重大與瞭解新政府之用心,均全力以赴,惟自勘查、測量、設計、發包、施工,須於一個月完成,期限甚為緊迫,使目前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原本人力不足情況下,工作人員承受很大壓力,一致犧牲所有假期,日夜辛苦加班完成任務,實為難能可貴。對所有緊急小組之配合與辛苦,應給予高度肯定與鼓勵。 ?F 鑒於本計畫執行成效非常良好,亦受學者專家及地方之肯定,本會延續水保局、林務局之十二個團隊並延攬學者專家與專業技師等成立諮詢小組,於颱風季節繼續針對危險崩塌地及土石災害地區,作全面勘查與緊急處理,以減低颱風豪雨來襲之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計畫內容研提如下:

(一)計畫名稱:「九二一災區颱風季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
(二)計畫目標:於颱風季節針對九二一災區危險崩塌地二、○九三處預先勘查,實施緊急處理工程迅速有效處理突發性山坡地災變,達到減災與消災之目的。
(三)實施時間: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階段: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完成危險崩塌地二、○九三處之勘查與緊急處理及突發性土石災害緊急處理。

第二階段: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辦理颱風豪雨土石災害之緊急工程。

(四)實施地區:九二一震災地區包括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等為重點,其他地區為輔。

(五)緊急處理對象:

  1. 危險崩塌地之勘查與緊急處理:二、○九三處,其中「A級危險」急需處理者共有六七處,列為優先勘查與緊急處理對象;屬「B級危險」無立即危險但應進行詳細調查與觀測者,共有二、○二六處,列為次優先。(其調查結果詳附表五、六、七、八)

  2. 繼續土石流危險溪流及危險聚落緊急處理:計土石流危險溪流共計三七○條,高危險潛在村落共計六五處。
  3. 颱風豪雨引發土石災害緊急處理。
  4. 地方反應土砂災害之緊急處理。
  5. 其他土砂災害之緊急水土保持處理。

(六)延續十三個緊急處理小組:包括林務局四小組、水土保持局七小組、綜合小組一組、另由學者專家及專業技師等組成諮詢小組一組,協助上述十二個小組處理有關技術性或有爭議之案件。

(七)經費及來源: 本計畫工程經費預估及編列五億元,並由本會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畫項下移緩濟急勻支一億元,另向行政院申請補助四億元。 另諮詢小組勘查費及差旅費依行政院規定報支。

(八)執行方式:延續「九二一災區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之執行方式,由緊急處理小組會勘,當場決定需緊急處理地點、處理工法、執行機關、估算工程數量、核列工程經費(詳填九二一災區颱風季節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工程明細表)。各小組於次日簽報各該管林區管理處或工程所核定,立即辦理測量設計及發包施工。工程測量設計完成並核定後,執行機關並應立即派員辦理。為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之需要,本計畫之工程發包施工,下列原則辦理:

  1. 工程經費未達四百萬元者,得依據採購法第一O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2. 四百萬元(含)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經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依據採購法第一O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 一千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一O五條。

(九)進度管制:緊急處理小組於實施期間內,每日將成果提報林區管理處、工程所;每週一、四彙報水土保持局、林務局;每週五彙報本會一次。

(十)其他配合措施:

  1. 國有林崩塌地植生復舊及山坡地崩塌保育綠化。
  2. 辦理土石流地區防災疏散示範演練與防災宣導。

  3.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訂定有關土石流等天然災害防救處理事項。
  4. 對於已發生嚴重土石災害地區,針對災害發生原因,作中長期整體調查規劃研究。
  5. 於颱風季節,加強水土保持單位與地方政府防救災中心之業務聯繫,並指定連絡人,建立聯繫協調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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