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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農產品流通制度之變遷

前農委會參事 毛育剛

一、自由貿易階段(1949-1953年)

  中共政權成立初期,新興的國營商業還沒有力量承擔為廣大農民推銷農副產品、供應日用工業品和農業生產資材的任務。在政府的領導和扶持下,由農民自己籌集資金,以集鎮為中心,按經濟區域組織集體所有制的供銷合作社,實行城鄉分工、以自由貿易為主要特徵的商品流通制度。供銷合作社迅速成為農業商業的主要力量。1953年以後,政府對個體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商業部門通過加工訂貨、預購、統購、包銷等購銷形式,把農業、手工業和個體工商業的經濟活動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同時通過合營、合作、經銷、代銷等形式,組織合作商店(組)、個體商販、並對私營商業實行公私合營。農村初步建成以供銷社為主體,包括合作商店(組)、公私合營和個體商販的農村商業網路,農村商業得到迅速擴大。這個階段,農村市場商品交易形式均採用自由貿易,農產品價格由市場供需雙方協議決定。

二、計劃購銷階段(1954-1978年)

  1954年以後,農產品流通逐漸形成高度集中的計劃購銷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其主要特徵是實行政企合一,分級計劃管理,單一渠道多環節調撥分配農產品。這在當時生產不足,農產品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對保證有效供給有積極的作用。至1984年大陸農產品之計劃購銷才有重大改變。

  1954-1978年實行的農產品計劃購銷管理制度,係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根據各種農產品對國計民生的重要程度和生產、需求狀況,把農產品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實行不同的購銷政策和由中央、省、市縣分級分別進行購銷管理。

(一)分類管理。農產品分類管理,是中共中央的決定。從1953年11月開始,中共決定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1955年起對生豬實行派養派購;1956年進一步對農產品中重要的工業原料、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商品,實行由國營商業和供銷社統一收購。1958年冬把農產品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係國計民生以及生產集中、消費量大的農產品,如糧食、食油,棉花等,由國務院統一管理。第二類是供應面寬、生產分散但要保證重點地區、工業、出口需要的農產品,如生豬、家禽、蔗糖等,由省政府和國家商業部門共同管理,其中極少數產品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第三類是除了一、二類以外的農產品,種類繁多,產銷變化大,由省商業部門和市縣管理。

  1961年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明確將分類管理和購銷政策予以統一,規定第一類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由商業和糧食部門統一收購、統一經營。第二類農產品實行派購或統一收購,由國營商業和供銷社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第三類農產品允許自由上市交易,議購議銷。

(二)統購統銷。實行統購統銷的農產品有稻穀、棉花、植物油和重要水產品等,其中以糧食的影響最大。統購統銷與一般農產品購銷形式不同,其特點是種類、數量、價格由政府確定,強調農民向國家交售糧油是應盡義務。政府通過政策、法令和行政規定,干預農業生產和農產品的分配、消費。只允許糧食部門經營糧油,主要靠行政手段購銷糧油。糧油在地區間之流通,係通過計劃分配調撥進行,政府以低價收購糧油產品,對農業利潤進行再分配,並對消費者進行補貼或成本補貼。關於糧食之統購統銷制度,前面已有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在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的同時,大陸對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也實行統購統銷。食油統銷的辦法,是對城市、工礦區、鐵路沿線車站和重要碼頭,實行食油定量供應制度,取消食油和油料的自由市場。在農村和集鎮油料統購任務完成以後,還保留在國家管理下的初級市場,允許農民之間互通有無。國家對農村缺油戶,酌量進行供應。

  水產品的統購統銷開始於1957年,以福建省為例,規定黃魚、帶魚、墨魚、魷魚、鯊魚、鰻魚、紫菜、赤菜、海蜇、蝦皮、蝦肉、蝦乾、鮮毛蝦、黃蝦、蟶乾、蠣乾、丁香魚等19個產品由國營水產供銷公司獨家經營,實行統一收購、調撥、供應。1961年規定主要經濟魚〝購七留三〞,小雜魚〝購五留五〞的購留比例。公社、大隊的自留魚允許自行上市,或實行〝山海協作〞,同內地、山區交換竹木等漁需物資。對城市居民和主要工礦區實行按人定量供應,對軍隊和特種作業人員規定軍需、特供標準。1963年水產品購留比例調整為〝購八留二〞。國營水產供銷公司採取以物換魚辦法,用當時緊缺的生活用品,如布、糖、香煙、膠鞋等換購社隊自留部分的名、特、優水產品。〝文化大革命〞初期,水產品統購政策難以執行,計劃調撥供應都無法實現。

  1973年中共提出國家對水產品實行除漁民自食外,應全部交售國家的統購政策。凡設立水產供銷機構的地區,水產品統一由水產部門經營。沒有設立水產供銷機構的地區,由商業部門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插手經營水產品,更不准用提等提價的辦法搶購其他地區水產品。規定以漁為主的生產單位自食水產品不得超過水產品總產量的5﹪,漁農結合的生產單位自食水產品不得超過總產量的15﹪。自食有餘,應交售國家,不得流入自由市場。

(三)分派交售。對第二類農產品採取向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民分派交售任務(稱派購)的政策,是在糧食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制度以後開始建立。以生豬為例,1955年8月,為解決豬肉供應問題,決定在交通方便、生產有基礎以及外調與供應任務較大的地區實行生豬派購政策。派購對象以國營農場、農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為主,對單幹戶一般不採派購。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全面建立,大陸實行統一收購和派購的農產品逐年增多。1956年先後對蔗糖、蠶繭、菸葉、黃麻、松香等農產品經濟作物實行統一收購。統一收購的產品為第二類產品,只准國營、供銷合作社收購,不准私商販運。農民自給留用部分如有剩餘,也不准在市場上出售,必須賣給國家委託的收購商店。不屬於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如雞、鴨、鵝、鮮蛋、調味品、產區分散的水產品、非集中產區的乾果和鮮果、不屬於統一收購的中藥材等,仍然開放自由市場銷售。

(四)議購議銷。這是國(營)合(作)商業部門與農業生產者協商議價收購農副產品的購銷政策。其對象為第三類農副產品,以及完成任務後允許上市的第一、二類農副產品。1956年政府規定除統購統銷以外的主要物資,基本上按牌價交易,但某些缺少的商品和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商品,可以在牌價上下5﹪-10﹪的幅度內自由議價購銷。1960年規定議價購銷產品,一律暫不限價,由買賣雙方公平議價成交。1961年進一步強調,對於第三類產品,除了換物者以外,允許通過貨棧議價收購。1962年中共中央提出:供銷合作社在收購農副產品第三類物資和完成派購任務以後的第二類物資的時候,應當採取與農民協商議價的辦法。供銷社議價收購的物資,運到城市銷售,應當在合理經營條件下,保持正常的利潤,銷售價格可以高於國營商業經營的同類物資銷售牌價。從這一年起國合商業按照中央政策對糧、油在實行統購統銷的同時,也部分實行議購議銷。從60年代直至90年代,除糧、油實行一部份議購議銷外,其他農產品議購議銷迄未停止過。

三、計劃與市場調節結合階段(1979年起)

  大陸自50年代中期建立以統購統銷為主的農產品購銷制度後,隨著時間的經過和農業生產的發展,這種制度的弊端日漸顯露出來。其一是收購任務按行政區劃下達,增加農村經濟的封閉性,不利於農業的合理佈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二是產品按種類由不同機構收購,按行政區劃層層調撥,增加流通環節,不利於形成有效的農產品流通渠道。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一方面進行農業生產體制的改革,同時在農產品流通領域也開始實施一系列的改革。流通領域最具有意義的改革,就是對舊流通制度的〝三突破〞:一為突破單一流通渠道,允許農民進入流通領域。二為突破獨家經營格局,允許經濟各行業、農業各部門以及鄉鎮都可以從事農產運銷。三為突破封閉固定的流通模式,允許從事異地批發經營、轉手銷售、長途販運等。將僵化的舊體制和舊模式打破,允許國營、集體、聯合體和個體一起參與,貿、工、農共同發展,逐步形成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並存的開放式流通新體制。

  1979年中共作出對農副產品收購政策進行全面合理調整的決定。次年把原來統購派購的種類調少,縮小農副產品統購、派購和計劃收購範圍,擴大第三類產品,即增加自由上市交易,議購議銷的產品。除關係國計民生較大的糧食、油料、棉花、甘蔗、菸葉、黃紅麻、茶葉、水果、肉類、蛋類、水產品和木材等繼續實行統購、派購和計劃收購外,其餘產品改列為第三類農副產品。

  1983年又繼續縮小農產品統購派購範圍,把原屬第二類產品的水果等調整為第三類。1984年大陸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進一步縮小統購派購農產品範圍,把原屬第二類的茶葉、花生等調整為第三類管理。1985年並取消水果、水產等鮮活產品的計劃收購任務,全面開放經營,實行市場自由交易。讓國營、合作、私營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競爭,跨地區、行業的各種流通渠道和多種經營方式應運而生。漁民可以就地銷售,也可以長途運銷,產銷雙方議購議銷,自由交易,不受限制。

  調整分類管理後,1985年繼續保留統購派購的僅有糧食、油料、甘蔗、生豬、棉花、黃紅麻、烤煙、茶葉、肉類、蛋類、奶類等。其中糧食改統購為合同定購,並逐年調減定購數量,實行定購糧與供應平價化肥、柴油、預購訂金三掛鉤。到1989年除糧、棉、油、糖等少數品種中的一部份實行合同定購外,絕大部分農副產品都進入了農副產品市場,實行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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