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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 簡秀芳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於民國 89 年全文修正發布農業發展條例,並於條例第 63 條授權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律依據,規範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

  本辦法自 89 年 7 月 31 日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發布後,歷經 6 次修正,並於 100 年 3 月 24 日修法時將相關法規解釋納入一併規範,予以法制化,為配合本辦法修正除已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將申請休閒農場應注意事項、程序及審查規定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休閒農場籌設審查作業要點」並全文修正發布外,本次爰配合將申請及審查休閒農場與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二要點 「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與「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分別 於 100 年 10 月 3 日及 11 月 15 日 除作全文修正外,名稱亦修正為「申請 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與「申請 休閒農業區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

貳 . 本次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本辦法第 19 條第 6 項修正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休閒農場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一併規範,爰將要點名稱修正為「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

二 .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休閒農業設施屬農業設施中ㄧ類,爰修正要點第 2 點明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農業用地適用範圍,係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第 2 條所定之農業用地,並包括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三 . 修正要點第 3 點有關申請容許使用項目,除應屬本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20 款規定之設施外,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

四 . 修正要點第 5 點,除明定休閒農業設施面積應符合本辦法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其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10% 。但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農路等面積不列入計算外;為避免休閒農場過度開發,偏離農業特色,增訂第 2 項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總量管制,包括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其他依法得容許使用之設施及非農業用地面積等,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 40% 。但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設施項目者則不列入計算,以避免休閒農場過度開發,影響原來農業使用。

五 . 修正要點第 6 點,參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修正申請時應檢附文件,並修正附件 1 申請書格式,將擬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地點、面積、高度、樓層等相關基本資料及應檢附文件於申請書中明列,以方便申請人及承辦人員檢視及審查。另放寬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已包含容許使用計畫明細者,得免再檢附容許使用計畫書,避免申請人重複填寫計畫書。

六 . 修正要點第 7 點,增訂有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包括:(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及用途。(三)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四)休閒農場內經營概況包括生產計畫、經營方向、預估效益及行銷通路等。(五)現有設施名稱、數量及面積。(六)設施建造方式。(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八)對周邊農業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之影響及維護構想。(九)節能減碳、資源回收及綠色消費之規劃、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等。

七 . 修正要點第 8 點,休閒農業設施審查表中審查項目,包括將各項設施總量管制納入審查條件外,因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水保業務已非農業單位主政,爰增列水保單位審查欄位,另增列水利單位審查項目對於位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取得供水或用水證明文件等相關審查事宜。另因將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納入都市土地一併規範,爰修正地政單位為地政(都計)單位審查欄位。

八 . 修正要點第 10 點,有關休閒農場內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應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並得廢止其容許使用。另依本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應依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設施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畫,於完成經營計畫書內容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因此,已核准之容許使用,如未興建時自應辦理經營計畫書之變更,方可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爰刪除第 2 項,除不興建使用者免報准等文字。

九 . 修正要點第 11 點,有關山坡地範圍內申請容許使用之程序,回歸「水土保持法」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4 條規定。

十 . 修正要點第 12 點,有關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回歸「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

十一 . 其他涉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文字,統一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本會,另修正相關附件表格,俾利申請者及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參 .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本辦法第 19 條第 6 項修正條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並參酌新修正「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場內農業用地,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一併規範,爰將要點名稱修正為「申請休閒農業區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

二 . 修正要點第 2 點,對於申請休閒農業區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應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容許使用之項目,應屬本辦法第 8 條第 2 項之設施,另外,設施面積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 40% 等相關規定。另因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僅為休閒農業區未來整體發展規劃,並無各項農業設施設置地號、數量、面積、項目等實際規劃,需視日後實際設置時方可確認其休閒農業設施的項目等,爰刪除後段有關符合已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所定項目等文字。

三 . 修正要點第 5 點,增訂有關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包括(一)設施名稱。(二)設施供公共使用之設置目的、依據、用途及所在休閒農業區。(三)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四)設施營運管理計畫。(五)設施建造方式。(六)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七)對周邊農業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之影響及維護構想。(八)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等項目。

四 . 修正要點第 8 點,對休閒農業區內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廢止其容許使用,並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另因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僅為休閒農業區未來整體發展規劃,並無各項農業設施設置地號、數量、面積、項目等實際規劃,需視日後實際設置時方可確認其休閒農業設施項目等,故休閒農業設施之變更並未涉及休閒農業區規劃書之變更,爰刪除第 2 項有關涉及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之規定。

五 . 其餘參酌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文字一併作修正。

肆 . 結語

  本次 2 要點修正主要是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對於各項農業設施申請容許使用作一致性規範,俾利申請人申請各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基層承辦單位辦理審查,以利 休閒農業整體發展並達到農地管理目標,創造永續休閒農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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