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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寵物食品安全之管理及監控成果

畜牧處 葉昇炎 . 呂禮佳

壹 . 前言

  近年國外紛傳因寵物食品含有毒或有害物質,致寵物傷亡事件,各先進國家遂開始重視寵物食品之安全並加以管理。 日本於 97 年 6 月 18 日公告「寵物飼料安全性確保法」,並於同年 12 月 3 日以政令宣告前開法令自 9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為世界第 1 個以專法管理寵物飼料安全的國家。另查歐美等先進國家對寵物飼料之管理,目前雖尚無專法,惟各國均有相關規範予以納管,但主要仍藉由業界團體自我的約制。

  我國 93 年發生寶路乾狗糧 疑似引發狗腎衰竭 事件,復於 97 年 12 月犬飼料黃麴毒素含量過高 事件 ,均造成不少犬隻中毒傷亡,致使社會大眾開始重視寵物飼料衛生安全及品質。針對寵物飼料之管理,我國目前尚無專法,惟農委會因主管「飼料管理法」與「動物保護法」,於 98 年 2 月 26 日始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正式指定為「寵物及其相關產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維護寵物健康與確保飼主權益跨出第一步。

貳 . 管理規範之制定與推動

  寵物食品管理相關規範已於「動物保護法」中,增訂授權法源,案經行政院 99 年 2 月 4 日第 3182 次院會通過,並於同月 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相關之修正要點及未來寵物食品管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加強所用原料之邊境查驗

(一)依據

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

(二)執行內容

1. 行政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進口之飼料原料(包括寵物食品所用之飼料玉米、乳清粉或魚渣粉)進行黃麴毒素或三聚氰胺之抽驗。

2. 邊境查驗不合格者(黃麴毒素> 50ppb ,三聚氰胺> 10ppm )予以退運,至飼料用玉米如黃麴毒素含量介於 30 至 50ppm 者,則函請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流向管制,以避免用於寵物食品。

二 . 進行市售寵物食品安全之監控

(一)依據

現階段為「消費者保護法」,待「動物保護法」修正案通過後,即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執行內容

1. 以年度計畫方式( 99 年度起成立「市售寵物食品安全監控計畫」),補助相關單位,派員赴各通路(包括網路)價購寵物食品(犬貓飼料為主),進行黃麴毒素、 T-2 毒素、三聚氰胺及鉛、鎘、汞、砷等重金屬含量之檢測。另因 99 年 8 月初媒體報導美國寵物食品遭沙門氏菌污染事件,已於 99 年第 3 季後期開始增驗沙門氏菌。

2. 抽驗結果按季以新聞稿發布於農委會官網及動物保護資訊網。

3. 如有不合格產品,現階段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未來則依修正通過之「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三 . 加強教育宣導

(一)編印寵物飼育宣導摺頁,並配送至各縣市政府,可藉各相關活動發送,以協助寵物飼主建立選購、使用寵物食品及飼養寵物之正確觀念。

(二)辦理對寵物食品業者品質管制講習,加強產業自主管理,維護產業發展環境及提供優質安全之產品。

(三)配合農委會新聞稿發布、動物保護資訊網及行政院新聞局之電子字幕機施政宣導機制(全國共 75 個宣導據點),不定期宣導寵物飼主購買或業者製造、輸入及販賣寵物食品時應注意事項。

四 . 其他

(一)現階段有關包裝標示相關問題,係依「商品標示法」,請經濟部協助辦理;有關消費爭議部分,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法務部調查局依該部 98 年度「偵查蒐證量能提升計畫( 1/2 )-打擊民生犯罪、查緝毒品及提升鑑識量能科技計畫」,並運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中動物性成分之檢驗標準方法」等技術,抽驗市售寵物飼料 135 件,其中情節嚴重之 5 家廠商產品所含動物性成分標示為牛肉,經檢驗為羊肉混充。案經本會轉請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查處,相關廠商均已依法改善完成並獲前開縣市政府准予備查。

參 . 監控成果

  囿於政府資源有限,且寵物食品市場以犬貓飼料為最大宗,並考量大多數寵物飼主之權益,所抽驗的產品以犬貓飼料為主。至檢測項目則依風險考量,以對寵物生命健康危害性較大之黃麴毒素為主,並視預算許可,另檢測三聚氰胺、 T-2 毒素或重金屬等項目。

  99 年度共完成 402 件(犬飼料 313 件,貓飼料 89 件),其中對寵物健康生命危害性較大之黃麴毒素係全數檢測,結果均在國際規範的 20ppb 以下;檢測 50 件沙門氏菌,結果均為陰性;另檢測 T-2 毒素者亦為 50 件、三聚氰胺則有 51 件、重金屬(鉛、鎘、汞、砷)為 31 件,結果均符合相關項目之國際規範。

  100 年度迄第 3 季共完成 394 件(犬用產品 278 件,貓用 110 件、犬貓用保健食品 6 件),其中對寵物健康生命危害性較大之黃麴毒素,檢測的結果均符合國際規範。同年 5 月份國內爆發人類食品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之際,為免除寵物飼主的疑慮,農委會亦抽驗 4 件罐頭產品、 6 件保健食品及 22 件粒狀飼料,共 32 件之塑化劑含量,結果均未檢出。另審視所抽驗產品之包裝標示,發現有 9 件產品未依「商品標示法」標明進口商地址或未以中文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已轉請轄管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查處。

肆 . 展望

  未來俟 「動物保護法」修正通過後,除針對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業者之申報、寵物食品之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限制與應標示事項、內容等訂定管理及規定外,亦增訂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之製造、販售等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以及命令業者回收、銷毀之法源依據,另違反寵物食品管理規定者依相關罰責辦理 。現階段農委會仍將以年度計畫持續辦理市售寵物食品衛生安全之監控,並定期發布抽驗結果,藉此督促寵物食品有關業者應提供衛生安全無虞之寵物食品;另經營寵物食品之業者現階段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產品之安全及品質,並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至於飼主為寵物選購寵物食品時,應購買包裝完整且標示及來源清楚的產品,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儘速使用完畢,以維護寵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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