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第235期)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審查要點簡介
企劃處 洪偉屏.黃振德
壹 . 前言
鑒於海峽兩岸交流日益熱絡,近年大陸農業人士來台人數大幅增加。基此,本會為強化對於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申請案之審查機制,明確各項審查項目之認定,並簡政便民使申請人易於依循,爰參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及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活動須知等相關規定, 訂定 「大陸農業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業於 100 年 12 月 23 日以農企字第 1000011696 號令 發布施行。
貳 . 重點內容說明
本要點明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台交流案件之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受邀人士資格、邀請單位資格、可從事之活動、違反規定將建議主管機關議處等審查規定,並簡化部分程序及減少不必要文件要求,以簡政便民及使民眾易於依循。本要點條文計 11 點,其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 . 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資格。(第二點)
三 . 邀請大陸地區 農業 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申請程序及應備齊文件。(第三點)
四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之認定。(第四點)
五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之農業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之認定。(第五點)
六 . 未具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資格,得隨團來台之條件及人數規 定。(第六點)
七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受邀來台得從事之專業活動項目及相關規定。(第七點)
八 . 邀請單位應指派人員全程陪同接待,另規範邀請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團數之限制及其例外規定。(第八點)
九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離台後,邀請單位應提出活動報告之相關規定。(第九點)
十 . 邀請單位違規行為之移送處理規定。(第十點)
十一 . 本要點有規範不周之處理方式。(第十一點)
參 . 結語
本要點將申請大陸農業人士來台交流的各種需備文件及各項審查重點加以明確化,並課以邀請單位查證資料之責任及減少證明文件,以便民並減少查證之時間,將可避免虛偽造假、違規違常,不僅有助於提高審查效率,並得導引兩岸農業專業人員交流之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