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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簡介

農金局 李宗憲

壹 . 前言

  農業金融法於92年7月23日制定公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該法第28條第3項授權於93年1月28日訂定發布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以下簡稱轉存辦法) 。

  嗣因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應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 影響信用部資金之靈活運用,且造成 全國農業 金庫沉重的資金運用壓力,在兼顧農業金融體系資金安全性及流動性原則下, 農委會爰擬具修正草案,並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復經 總統於100年4月13日公布施行,將該條項修正為:「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配合該法修正,農委會於10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轉存辦法第10條(如附件)規定。

貳 . 修正重點

一 . 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增訂信用部餘裕資金之計算方式,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第 1 項)

二 . 基於信用部將餘裕資金 四分之一 轉存本國其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需要,參考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等規定,增訂如次:

(一)該轉存本國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應符合最近半年底( 6 月底或 12 月底)淨值在 300 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達 10% 以上、逾放比率 1.5% 以下及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一定等級以上。(第 3 項)

(二) 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金融機構,其總額不得超過 信用部餘裕資金 四分之一 的 35% (即至少應分散轉存 3 家以上)。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5 項)

(三) 信用部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另副知農業金庫 。 (第 6 項)

三 . 為提供多元即時處理信用部流動性需要之管道,參酌財政部訂定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增訂信用部因 同一直轄市、縣(市) 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 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 得將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 (第 7 項)

參 . 配套措施

一 . 為協助農漁會迅速瞭解修正情形,農委會於轉存辦法修正發布當日,函送「轉存辦法第 10 條修正條文問與答」與農漁會參考。

二 . 農委會已函請農業金庫訂定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 作業規範範本,俾供農漁會參辦

肆 . 結語

  本次農業金融法將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農業金庫,修正為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對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制度實屬重大變革,期望經由相關配套措施及農漁會先進、同仁之努力,信用部餘裕資金可充分靈活運用增加收益,亦可紓解農業金庫沉重資金運用壓力,達成信用部及農業金庫雙贏之修法目的,更希望各農漁會信用部積極推展放款,提高存放比率,減少餘裕資金數額,以創造整體農業金融之綜效。

附件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 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金融機構:

一. 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 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 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 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 twn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 twn )等級以上。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金融機構,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金融機構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 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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