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及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簡介

農糧署 李英明

壹 . 前言

  現行「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肥料查驗辦法」列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之規定,惟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未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僅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執行肥料檢驗工作。肥料業者屢次反映,目前肥料檢驗工作,僅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執行,檢驗時間費時 2-3 個月,為避免肥料檢驗工作延宕或拖延時效,肥料檢驗不再侷限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亟需增加肥料檢驗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土壤及植物體營養診斷中心)多年來執行土壤肥力檢測與植體分析工作,具備足夠之檢驗技術及實驗室設備,另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及其他檢驗機構等,亦具有肥料檢驗能力,可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或受理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訂定「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及「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作為審議肥料檢驗方法及指定肥料檢驗單位之依循。

貳 . 目的

  為諮詢審議 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 肥料檢驗方法及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等肥料技術事項,亟需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專家,設置肥料技術諮議會,提供相關技術支援。另因應「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99 年 7 月 29 日增列 6 個微生物肥料品目,微生物肥料之微生物有效活菌數、固氮、溶磷及溶鉀活性等微生物肥料檢驗工作,亟需由大學院校專業微生物實驗室協助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由農糧署先於 99 年 9 月 15 日邀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農業試驗所等會議研商,研擬指定肥料檢驗單位之相關作業規範。另為利農業試驗所、學校、其他檢驗機構能協助辦理肥料檢驗工作,農糧署於 100 年 6 月 2 日再邀相關單位研商細節,依會議共識修正,訂定「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及「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依法制程序公告後,作為審議肥料檢驗方法及指定肥料檢驗單位之依循。

參 . 重點說明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9 日農糧字第 1001055213 號函訂定「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全文計九點 (如附件 1 ) ,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肥料技術諮議會功能:包括諮詢審議肥料技術事項、審查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事項、 肥料安全性試驗、 肥料效果試驗 、諮議肥料研究發展事項、審議肥料檢驗 之作業程序、 肥料檢驗方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之專家 15 人( 13-17 人)擔任諮議委員,任期 2 年,並指派委員中之農業委員會人員兼任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編制內人員兼任執行秘書,處理肥料技術諮議會經常事務。

(三)肥料技術諮議會以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1 次為原則。 由召集人 依特定肥料諮議事項,召集具相關領域之 若干 委員出席會議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5 日農糧字第 1001055397 號令訂定「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全文計十點 (如附件 2 ) ,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指定肥料檢驗單位,辦理 肥料規格試驗、肥料品質查驗、肥料安全性試驗及 肥料效果試驗等肥料檢驗事項。

(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接指定農業試驗所為肥料檢驗單位,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肥料查驗辦法」執行肥料檢驗工作。

(三)其他檢驗機關(構)視其檢驗設備及能力,受理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協助辦理肥料檢驗,並導入實驗室檢驗能力定期查核制度,每次指定之檢驗期限為 3 年,屆期再查核。

肆 . 結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將依「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遴聘(派)肥料相關團體及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推薦之相關領域專家,籌設肥料技術諮議會,審議肥料檢驗 之作業程序及 肥料檢驗方法, 並 依行政及法制程序公告施行, 以作為執行 肥料檢驗工作 共同規範, 未公告前,仍依照或參考肥料檢驗法國家標準( CNS ) 執行 肥料檢驗工作 ;依 「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直接指定農業試驗所為肥料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工作,另其他檢驗機關(構)得視其檢驗設備及能力,受理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協助辦理肥料檢驗工作。

  目前肥料檢驗工作,其中市售肥料品質查驗之肥料檢驗工作,由農糧署成立計畫,逐步委由農業試驗所辦理;辦理肥料登記證之肥料檢驗工作,由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後,再移由農業試驗所辦理,或研議受理申請指定學校或其他民間檢驗機構為肥料檢驗單位,辦理肥料檢驗工作。

 

附件 1

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9 日農糧字第 1001055213 號函訂定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審議肥料技術事項,特設肥料技術諮議會(以下簡稱肥料諮議會)。

肥料諮議會之設置目的。

二、肥料諮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議肥料研究發展事項。

(二)審議 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 肥料檢驗方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事項。

(三)審查 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事項 。

(四)審查 肥料效果試驗、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 試驗等事項 。

(五)諮詢審議其他與肥料技術有關事項。

肥料諮議會之任務。

三、肥料諮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委員中之本會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之專家擔任或本會人員兼任。

肥料諮議會組成委員之人數限制及其資格,以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與掌理事項。

四、肥料諮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遴聘(派)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肥料諮議會委員之任期。

五、肥料諮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農糧署編制內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肥料諮議會經常事務。

肥料諮議會執行秘書之設置及其任務。

六、肥料諮議會以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 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 依特定肥料諮議事項,召集具相關領域之委員出席會 議。

肥料諮議會會議召集之方式。

七、肥料諮議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

肥料 諮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列席。

八、肥料諮議會之決議事項,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肥料諮議會會議決議事項之程序規定;另決議事項之作成,應以本會名義為之。

九、肥料諮議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肥料諮議會之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及得支領費用之規定。

 

附件 2

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5 日農糧字第 1001055397 號令訂定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檢驗單位之指定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二、本規範規定之肥料檢驗事項如下:

(一) 肥料規格試驗之事項,指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規定之 檢驗項目,包括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 。

(二)肥料安全性試驗之項目,包括肥料 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三)肥料效果試驗。

肥料檢驗事項之內容。

三、本會指定 所屬農業試驗 機關(構) 為肥料檢驗單位。 本會 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或依 申請指定 其他檢驗 機關(構) 為肥料檢驗單位。

肥料檢驗單位之指定。

四、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等檢驗 機關(構)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

(一)具備肥料檢驗事項儀器設備、操作、品管能力及專業試驗人員。

(二)一年以上相關執行實績。

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之資格。

五、依前點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設立 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及品管負責人身分 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業試驗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儀器設備清冊及平面配置圖。

(六)敘明申請項目。

(七)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檢測數據及相關品管圖表。

(八)檢驗室管理手冊。

(九)近一年相關執行實績。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受理其他檢驗 機關(構) 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應要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六、本會辦理肥料檢驗單位指定審查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或 肥料技術諮議會 ,採書面或實地審查方式為之。

本會辦理肥料檢驗單位指定審查規定。

七、 本會依申請 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 前六個月內,本會得受理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

肥料檢驗單位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期限。

八、肥料檢驗單位於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會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品管負責人變更。

(四)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五)歇業。

肥料檢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指定。

肥料檢驗單位之資料變更備查規定。

九、經指定之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進行查核,肥料檢驗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結果有缺失時,肥料檢驗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查核肥料檢驗單位之方式。

十、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指定資格:

(一)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所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出具之檢驗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廢止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指定資格:

(一)歇業。

(二)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依限完成改善。

(三)其他足以影響指定資格之重大事由。

撤銷或廢止肥料檢驗單位指定資格之規定。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1-02-16: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