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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100年精華-百年林業承先啟後

林務局 李桃生

一 . 繁華過往、世外桃源-三大林場的開發

  台灣的森林經營,阿里山為嗃矢;太平山在日人手中經營了 31 年,我政府為之永續生產了 37 年;八仙山則始於 1914 年終於 1964 年。三大林場奠定了國家發展的基礎,隨後各林區的林產事業次第開展資源利用,挹注國庫。

( 一 ) 阿里山林場

  1903 年日政府訂定阿里山森林開發的各項計畫,首要工作為造鐵路,以嘉義北門為起始站,最後登上阿里山、以沼平為終點,海拔落差為 2,185 公尺,鋪設軌道 71.9 公里、穿越 55 座隧道、行經 114 座橋梁,在獨立山繞道三圈、在屏遮那 Z 行 4 次,工程艱險。森林鐵路乃台灣重要的文化資產,為我國申請世界遺產的重要項目。

  1912 年起,日人在阿里山伐木 33 年,面積約為 9,773 公頃,伐採立木蓄積約為 3,469,930 立方公尺,造材材積約為 2,066,105 立方公尺,主要為柳杉、扁柏、紅檜等。至 1945 年,阿里山事業區的天然貴重木材,已採伐殆盡,光復後出材量更逐年遞減; 1 963 年,伐木停止,以其日出、雲海、晚霞、神木、鐵路的景緻為珍貴五奇,轉型為知名之森林遊樂區。

( 二 ) 八仙山林場

  以其高度近約八千台尺 ( 2,424 公尺 ) ,乃取諧音而命名為「八仙山」;發展初期運用大甲溪,以水運輸方式運送木材,但受限於水流於豐枯期差異甚大,遂改以鐵道、平地軌道、山地軌道、架空索道為之,其複雜的伐木運材系統,是為台灣伐木事業的一大特色,惟直營作業結束後,索道及森林鐵路拆除,但在八仙山森林遊樂區仍可見鐵路或轉運作業道之遺跡,緬懷而發思幽古之情。

( 三 ) 太平山林場

  1915 年,日人為期國運昌隆,並讚美這極富希望的山頭,改以「太平」命名。初期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都由人力運作, 1921 年以土場做為起點興建運材鐵道,完成土場至羅東之鐵道 ( 一般稱為平地鐵道 ) ,取代原來溪運的方式;現今太平山著名之蹦蹦車則是改建自森林鐵道之茂興線,總計日據時期太平山事業地之軌道運輸系統共 68.01 公里。

  太平山的檜木以台灣扁柏居多,材質優良,號稱五百年不腐不朽,現今日本神社或廟宇的梁柱大多來自台灣檜木。 1945 年後,政府沿襲日治時期的生產方式,至 1979 年為止。

  三大林場,以林木採伐為主要事業,帶動周邊相關產業之發展,嘉義市、羅東鎮及台中市豐原區,均因木材而興盛。尤值一提者,為林業人員子弟之教育,林場內均設有國民小學,阿里山更設有國中,其他必要之生活設施,亦算充足。

( 四 ) 林產處分綜觀

  國有林產物處分方式,在日治時期,採官營、公開標賣或特賣方式;特賣制度沿用至 1952 年 2 月廢止,改採自由競爭之公開招標制度,以及林務局直營方式生產。 1963 年 6 月阿里山工作站開始辦理結束伐木業務,至 1984 年 12 月 31 日 竹東林區觀霧工作站生產最後一批木材後,宣告終結。

  依據森林法第 14 條之規定,各林區均應擬具所經管之事業區經營計畫,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年度採伐計畫則由各林區依事業區經營計畫組隊現勘後擬定,不能超越各該作業級容許年伐量,採伐地點應合理分配各事業區,凡林地陡峻、土壤淺薄、復育造林困難地區,均不得列入,以維國土保安。採伐跡地必須依森林法第 21 條規定立即施以造林,以符保續作業之原則。

  台灣所產木材,依樹種分,針葉樹以扁柏、紅檜、鐵杉、雲杉、松類、柳杉、杉木為主;闊葉樹則以烏心石、樟樹、楠木、柯椎、櫧木及造林之相思樹為主。

二 . 綠林樹海、生生不息-森林培育

( 一 ) 育種、育苗

  台灣林木引種的工作始自清朝,最具成效者,首為防風樹種木麻黃,日人亦先後引進生長快速之木賊葉木麻黃及銀木麻黃植於海岸;其次,先民以竹類易生長且可永續採伐利用,遂引進麻竹、莿竹、孟宗竹、桂竹及綠竹;柳杉源自日本之吉野杉,生長快速、材質優良,確能短期內於伐木跡地恢復植生覆蓋,如再經縝密之疏伐作業,於柳杉林下種植檜木及本土闊葉樹種,則可育成複層林,各林區均有成功之例。

( 二 ) 造林

  現有造林地面積達 29 萬餘公頃,以紅檜、扁柏、香杉、柳杉、肖楠、松類、台灣櫸、樟樹、光蠟樹、相思樹,以及竹類等為主;公私有林造林則包括杉木、楓香、樟樹、琉球松、相思樹、泡桐、油桐、桉樹、竹類及木麻黃等。

  台灣主要造林方式,多以苗木栽植,採巢植造林、二列造林、帶狀造林等方式為主。有鑑於造林地多為面積小且分布零星,爰規劃造林中心區之經營方式,藉集中管理、合理經營之集約造林,重視中後期撫育作業,並以營造複層林之方式為之,以提高樹種之岐異度並增進林木之質量。

  1970 年代初期改施行天然更新,分為下種造林、萌芽更新及竹林天然更新等,杉木及相思樹多採萌芽更新之矮林作業,竹林天然造林乃利用竹類地下莖之自然蔓延,而檜木、台灣二葉松亦有天然下種更新成功之案例。

( 三 ) 林相變更與改良

  1954 年至 1956 年間所實施的第一次森林資源調查報告顯示,林地每公頃蓄積低於 100 立方公尺者有 44 萬餘公頃, 1965 年 1 月至 1976 年 12 月,在聯合國世界糧農組織之計畫下,推行林相變更的工作計 12 年,提供了 652,557 人的就業機會,共變更林相 38,723 公頃,將原有樹種不佳或立木生長不良之林相,變為另一完全不同形相、不同品質之新林相。

  林相改良 ( Timber Stand Imporvement ) 則是在促成原有林分之品質改良,淘汰在原有林相中之不良立木及不良樹種,以促進優良立木之良好發育,以擇伐方法去蕪存菁提高林分品質,順應自然法則,至 1983 至 1987 年間施作面積達 4,048 公頃 。

( 四 ) 澎湖造林

  為克服造林困難,採用容器及穴植管育苗,以維根系完整;利用機械整地,翻鬆土壤硬盤挖深植穴,填加客土及施用基肥,以改良土壤;以初春降雨季節為造林適期,以提高存活率;設置防風籬及防風支柱,保護幼齡造林木;選擇抗鹽、耐旱、耐風之造林樹種。至 2011 年止已完成澎湖地區造林 1,998 公頃 。

( 五 ) 崩塌地復育造林

  乃針對有保全對象或對公共設施有影響,近村落、道路,優先治理復育,待自然刷坡完成後,即結合造林、治山工程,融入生態及地景保育觀念復育造林。自九二一震災迄 2011 年底,已完成 4,646 公頃 崩塌地復育。

( 六 ) 海岸林造林

  現有海岸造林面積約 1 萬公頃 ,第一線之造林樹種以木麻黃為主,再混植黃槿、草海桐、白水木等,第二、三線內陸地區,則選用鄉土樹種施行生態造林,以營造複層林相兼顧防風及景觀效益。自 2001 年起至 2011 年為止已完成海岸造林 817 公頃 。

( 七 ) 獎勵造林

  1997 年至 2004 年底止新植造林總計造林 38,899 公頃,造林獎勵金為 20 年每公頃 53 萬元; 2004 年 1 月 20 日 獎勵金由 20 年每公頃 53 萬元調整至 20 年每公頃 60 萬元,截至 2011 年底,已造林 2,005 公頃。

( 八 ) 綠色造林

  為因應我國加入 WTO 後,國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輔導農民造林, 2001 至 2007 年間,完成在平原私有地、公家機關及學校等營造 11,017 公頃 之綠林;截至 2011 年底已完成新植造林面積達 19,505 公頃 。 2008 年選定 3 處各超過 1,000 公頃 之造林地,蛻變為具休憩、景觀效益的平地森林園區,將是台灣 3 處珍貴的綠寶石。

三 . 盱衡時勢、淬鍊蛻變-林業政策之遞嬗

  日人在台 50 年之林業施政,確以開發利用為重心;台灣光復初期林業政策之重點在於保護森林、恢復林相,以林養林、採伐林木出售以籌措養林, 1958 年訂定台灣林業政策及經營方針,基本原則為:台灣林業應依保續經營之原則,為全體國民謀取永恆之福利,注重森林保安之功能,保持水土、減少旱澇,捍止風沙以保護農工業生產,調節氣候,美化環境,以增進國民康樂,並發揮森林生產之功能,永續供應國民所需之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發展森林工商業,增加國民就業機會,促進社會繁榮。

  1975 年 6 月行政院通過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新方案三原則,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為目標,不宜以開發森林為財源;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保安林區域範圍應予以擴大,減少森林採伐;國有林地應儘量由林務局妥善經營,停止放租放領。

  1985 年 12 月 13 日 全盤修正「森林法」全文 58 條,將林業經營改革方案最重要之原則入法。

  1991 年 7 月 1 日 修訂、 10 月 18 日 再予修正為「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揭示森林之公益功能及經濟效用,並以永續作業原則,將林地分級分別發展森林之經濟、保安、遊樂等功能。

  從 1999 年 9 月 21 日 南投集集大地震以後,林業政策完全以保育為主,更以生物多樣性保育為主軸。

  從 2010 年起,由於氣候變遷加劇,政府採取下列之調適策略:強化林地管理,避免不當開發造成林地損失;環境敏感地區限制林木採伐,並研議予以合理補償;繼續推行綠色造林,擴大獎勵範圍;強化森林健康及降低脆弱性,確保森林永續經營;保存及利用林木遺傳資源,提升育林及管理技術,營造永續木材生產之健康優質森林。

四 . 魅力山林、寓教於樂-森林育樂之發展

  1958 年,台灣省政府積極發展森林遊樂事業, 1963 年合歡山森林遊樂區率先成立,迄今已有 22 處森林遊樂區,均有其特色,每年入園人數逾 300 萬人次,提供國人知性與感性之遊憩體驗。另依據步道之自然人文資源或景觀美質並整合各景觀據點,將全國步道系統規劃為 14 個國家步道系統及 14 個區域步道系統,串聯全島旅遊區及景觀據點,進而全面推展生態旅遊。  

  此外,為保存獨特的林業文化與歷史,自 2004 年起分別設置為羅東林業文化園區、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及東勢林業文化園區;復於 2007 年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嘉義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劃設「阿里山林業村暨檜意森活村」。

五 . 綠色寶庫、生命奇蹟-保安林與自然保護區

( 一 ) 保安林之地位

  保安林與一般森林不同之處,乃是它對於特定地區或環境負有特殊任務與目標,發揮水源涵養、防止砂、土崩壞、防風、定砂、美化環境與衛生保健等各種森林保安功能,以達到國土保安目的之重要森林。台灣地區保安林發軔於日據時期,自 1907 年正式公告打狗山 ( 高雄壽山 ) 一帶山林為水源涵養及土砂捍止保安林起,共計編入保安林面積 37 萬餘公頃。光復後,從「林業施政方針」、 1975 年「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 1990 年「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之中,俱見對森林保安效用的重視;森林法第 24 條亦明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主要目標,除已無存置必要者外,不能解除,且授權農委會訂定「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以為遵循。迄今,保安林編入面積達 467,012 公頃 ,計有 11 種類別,其中以水源涵養及土砂捍止保安林為主。

( 二 ) 自然保護區之規劃設置

  1965 年,政府邀請美國自然資源保育專家來台考察後,倡議立法並成立機構執行自然保育事項。 1970 年,林務局與林試所合作選定自然保護區系統,包括各種主要生育地之主要或獨特之自然生態體系,至 1972 年已勘定 26 處預定地,其中 12 處為母樹林, 1974 年,首設以保護雉科鳥類之出雲山自然保護區。

  1982 年 5 月 26 日 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人類歷史文化之背景、區域、環境及珍貴稀有動植物,納入保護以充實國民生活,自然保留區於焉開展,為最嚴格的保護區類型,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自 1986 年迄今已陸續公告 21 處自然保留區。

  1989 年 6 月 23 日 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開始劃設公告,以保護野生動物生存之自然環境,如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則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並訂定保育計畫,公告管制騷擾、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採集或砍伐植物、污染或破壞環境之行為,迄 2011 年止,共公告 35 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設置「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等 17 處野生動物保護區。

  2000 年間,林務局為活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功能,使台灣山區生態能形成一連續保育軸線,將各類型保護區組建「中央山脈保育軸」,串連成長約 300 公里而不中斷的綠色廊道,總面積 633,244 公頃,完整保育台灣核心生態系統。

  2004 年 1 月 20 日 增訂森林法第 17 條之 1 ,明定「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另為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 2005 年續訂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2006 年即篩選雪霸、甲仙四德化石、十八羅漢山、海岸山脈台東蘇鐵、關山台灣海棗及大武台灣油杉等 6 處,設為自然保護區。

  綜上,依管理之密度,設置為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者,總計 86 處,面積已達 1,089,235 公頃 ( 陸域: 685,823 公頃 、海域: 403 ,413 公頃 ) ,占台灣陸域面積之 18.95% 。

六 . 展望

  回首來時路,百年林業,其實是千秋志業,台灣森林之多功能價值早已為全體國民所共享,吾人懍於職責之重大,自應落實森林生態系經營,培育及永續利用森林資源;推動符合生態及保安需求之森林復育,打造森林為國土保育的最佳鎧甲;發展森林生態旅遊及自然教育,提供休憩及環境教育場域;建構自然保護區系統,保護棲地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用寶貴的森林資源,守護台灣,世世代代傳衍!

圖說

森林鐵路依偎在阿里山區已近一百個年頭,從載運木材到遊客,看盡林業的風華歲月。

01 森林鐵路依偎在阿里山區已近一百個年頭,從載運木材到遊客,看盡林業的風華歲月。

經過林相變更後的林地,不僅林木通直,更增加了木材的蓄積量。

02 經過林相變更後的林地,不僅林木通直,更增加了木材的蓄積量。

將平地造林的成果規劃三處平地森林園區,提供國人不一樣的遊憩體驗。(陳敏明攝)

03 將平地造林的成果規劃三處平地森林園區,提供國人不一樣的遊憩體驗。(陳敏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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