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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產動物用藥發展概況

防檢局 莊宇菁.楊仕閔

壹 . 前言

  台灣四面環海,具有豐富的海洋資源,海洋漁業原本已相當發達,然而近年來由於全球漁業資源枯竭,取而代之的養殖漁業日益重要。我國水產養殖技術相當先進,在農業產值亦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部分高經濟價值魚種,如石斑魚,因政府的政策推動及 ECFA 之簽訂而有廣大市場,前景看好,能為我國增加許多外銷收入;然在密集飼養型態下,疾病之發生不可避免,亦為水產養殖業一大隱憂。為了要協助相關水產養殖業克服密集飼養型態下發生病毒及細菌感染問題,以及促進觀賞魚產業發展並服務廣大的觀賞魚飼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除了推動高生物安全場飼養系統,提升養殖漁業生物安全觀念外,也積極推動各項水產用藥技術的精進:包括修訂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及推動魚用疫苗研發上市。以下分別就這二個重點,為各位簡介近年來我國水產動物用藥及觀賞魚用藥之最新進展。

貳 . 推動魚用疫苗研發上市

  魚類為水生生物,水中的生長環境與陸生動物相比,相對的不穩定,無論是水質、溫度、光線、酸鹼值等因子,變動都相當的大,因此魚用疫苗與其他經濟動物疫苗相比,在研發時也有特性上的不同,相對有較多的瓶頸;首先,要建立國內重要水產動物病原資料庫並定期追蹤,其次則要有無特定病原感染之對象動物供試驗;再來則是須瞭解對象動物在感染該種病原時的病理反應,並且能夠建立該種病原在對象動物的攻毒模式;最後要能夠篩選出抗原產量高又安全的病原體,才能夠設定疫苗生產的相關條件,如劑量及用法用量等,而進入量產階段。在疫苗研發過程中,因為水生動物的獨特性,建立供毒模式與判斷疫苗效力之標準的方法與陸生動物疫苗不同,往往只能採用相對性的差異,而無法建立出固定之判斷標準,是為水產動物疫苗研發最具挑戰性之處。

  為了解決國內水產養殖業遭遇病毒及細菌感染問題,農委會防檢局致力推動以前端之疫苗使用預防疾病而取代後端治療用藥,提升國內水產養殖業產值,並減少藥物濫用情形。近 10 年來已有許多研究單位投入疫苗開發研究行列,針對重要水產養殖動物包括石斑魚、海鱺、吳郭魚、蝦等進行研究,曾經投入研究的病原涵蓋石斑魚神經壞死病毒、石斑魚虹彩病毒、淋巴囊腫病毒、石斑魚弧菌、海鱺發光桿菌、海鱺弧菌、吳郭魚鏈球菌、石斑魚白點蟲等,部分疫苗在近 1 年已陸續呈現重要成果。

  農委會防檢局輔導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研發之「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已於 100 年 11 月取得許可證,目前已有產品上市,不但是我國第一個自行研發之水產動物用疫苗,亦是針對龍膽石斑及點帶石斑兩種占國內石斑魚產值有重要分量,單價亦高的石斑魚種而研發的疫苗。「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是使用油質佐劑的不活化疫苗,從培養病毒用的細胞株,製造疫苗用的病毒,到如何不活化及量產,皆由國人自行研發達成,使用時採注射方式,在龍膽石斑及點帶石斑稚魚階段注射,可有效降低石斑魚虹彩病毒感染及發病率,並提高對象動物之育成率與增重率,對於疾病的防治以及產值的提升實為一大利器。

  農委會防檢局亦陸續輔導其他種類石斑魚虹彩不活化疫苗、神經壞死病毒感染症疫苗、弧菌疫苗之研發,並引入國外已成功研發上市之魚用疫苗於國內進行安全效力試驗,評估瓶鼻海豚鏈球菌、無乳鏈球菌、乳酸球菌及虹彩病毒等 4 種國外水產動物用疫苗用於尼羅紅魚、金目鱸及烏魚之安全及效果,以加速引進國外已成功開發之水產動物用疫苗,使國內養殖戶有更多更好的疫苗可使用,並希冀藉由疫苗的施打,能夠達到預防勝於治療,養殖業產值倍增的目的。

參 . 修訂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

  我國水產養殖種類超過百種,年出口值達 430 億新台幣。考量養殖業發展快速,水產動物種類繁多且持續新增,過去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以逐一列舉方式指定對象水產動物,尚未能符合實務所需。因此,農委會防檢局於 99 年起會同農委會所屬漁業署、水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及國內專家學者成立「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修正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選定各分類目代表性魚種,進行各項安全、殘留及效果試驗。經工作小組歸納「 2011 年日本水產醫藥品使用標準」及國內相關試驗結果,研擬本規範修正案送交農委會防檢局動物用藥品技術審議委員會,並於該技術審議委員會一般藥品組本( 100 )年 6 月 9 日第 114 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爰農委會於本年 8 月 17 日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 3 條附件 1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其指定之對象水產動物,改以水產動物目別列明,並配合修正各藥品品目使用規定。本規範現行所列 15 種藥品均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須由獸醫師所開立處方始能使用,且使用時應遵照處方之用法用量,投藥後亦須確實嚴格遵守停藥期,以確保用藥安全,提升水產品品質。

肆 . 結語

  水產養殖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水產動物用藥安全及藥物殘留議題亦持續受到各界高度關注。水產動物一般藥品試驗及疫苗開發皆有相當之技術門檻,且需投入大量人力及經費。為提供水產養殖產業合法安全且充足之用藥,農委會所屬相關機關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團隊持續積極進行各項水產用化學藥品研究試驗,除目前已將本規範之使用對象由過去僅 26 種水產動物擴大至 10 個目,同時積極輔導水產疫苗研發單位產出產品,結合不同資源以達最大研發效益。

  未來除將依據最新研究成果,適時再修正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增加其他安全有效之藥品外,亦致力推動高生物安全飼養模式並搭配疫苗使用,以期能夠解決化學藥品無法治療的病毒或細菌病原。此外,為維護動物健康及水產品安全,水產動物疾病應由獸醫師診療,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 8 個水產動物疾病檢驗中心(站),均置有水產獸醫師提供專業診療服務。希望藉由以上努力,確保用藥安全,提升水產品品質,並且提高漁民朋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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