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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權面面觀-植物品種權與產業全球化布局-以蝴蝶蘭為例

國際處 傅子煜

一 . 前言

  「植物品種權」( Plant variety rights )或植物育種家權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是一種授予育成新品種育種家的智慧財產權,各國相關法律規範雖有差異,其要旨都在使擁有品種權者可排除他人未經其同 意對相關種苗所做利用的行為。 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侵權行為的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獲得保護,才能據以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隨著農產品貿易日趨自由化,全球農業產業在種子、資材、設備、栽培與運銷整個產業鏈與價值鍊整合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如何善用品種權創造最大的利潤,已成為全球農企業必修的課題。

  將 植物品種權 與產業全球化布局結合,對農企業而言是一個相對新穎的概念,在工業界最成功的典範莫過於半導體業巨人英代爾( INTEL ),其將核心獲利來源的中央處理器( CPU )及晶片組生產銷售,透過專利植入式設計( patent embedded design )整合了相關專利,藉此智財排他權與其他週邊零組件建立密切的聯結關係,進而控制整個產業鏈成為市場的主宰者。本文擬以蝴蝶蘭產業為例,探討 農企業應如何運用植物品種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全球產業鏈與價值鏈佔據最有利的戰略位置 。

二 . 蝴蝶蘭產業供應鏈分析

  蝴蝶蘭是目前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已開發國家市場上最為炙手可熱的盆栽植物,由歐、美、日三大 蝴蝶蘭消費市場批發價格與銷售量來估計,目前全球蝴蝶蘭的零售市場價值已超過 20 億美元 。許多條件的水到渠成帶動了蝴蝶蘭產業的高度成長。就需求面而言,近年來已開發國家人民住宅型態改變,帶動了對蝴蝶蘭此類較長花期室內盆栽植物的需求,其高貴形象、異國風味與多采多姿的花色花型,牢牢的抓住了全球消費者的目光;就供給面而言,包括大量複製蝴蝶蘭組織培養技術的成熟與普及、長程運輸技術的開發、檢疫條件的克服,以及跨國接力栽培模式的建立等等,都使全球蝴蝶蘭產業鏈的生產規模與效率不斷提升,蝴蝶蘭的價格因而可符合大多數消費者的接受水準,更進一步推升市場對蝴蝶蘭的需求。

  目前蝴蝶蘭產業「全球分工、接力生產」的產業鏈已經形成,從育種、組織培養、蘭苗栽培、催花乃至於銷售都可能在不同國家進行 (圖1) 。在現階段的全球產業分工中,蝴蝶蘭的育種主要在荷蘭及臺灣兩地。荷蘭的育種由種苗公司進行,代表性業者為 Floricultura 與 Anthura 公司, 育種方向主要針對歐洲運用溫室及自動化設備量產蘭花的需求,追求齊一的開花株高度,花色斑紋也趨向相對單純,以利機器判讀而運用於生產線調度;臺灣的育種則呈現百家爭鳴的情形,業餘育種者及種苗公司都積極投入育種,育成的品種性狀十分多元,有利攻略少量多樣的利基市場。從產業現狀觀察,若干個別 育種者選擇將其新育成品種申請品種權的權力售予種苗公司套現,也有育種者選擇與種苗公司合作,就育成品種的量產潛力進行測試,以決定是否自行申請品種權,做後續不同商業模式的運用。目前歐洲新興的第三大蝴蝶蘭種苗供應者 Sion 公司,其品種與組培苗均來自臺灣,本身不進行育種工作,其商業模式值得密切觀察。

  蝴蝶蘭產業鏈在育種的下一階段為種苗生產,其中組織培養的供應者相當多元,包括德國、泰國、印度、中國大陸及臺灣等均有一席之地,但歐洲及美日等主要市場的小苗乃至於中大苗的供應仍以荷蘭及臺灣業者為主。荷蘭 Floricultura 與 Anthura 公司所生產種苗主要供應全球規模最大的歐洲地區蘭花開花株業者, 2011 年整體需求估計超過 1 億 2 千萬株,惟 Floricultura 仍積極進軍北美市場,已於 2010 年正式在加州北部設廠生產; 臺 灣的蝴蝶蘭種苗產業則從 1990~2000 年代以中小型蘭園起家,主要與日本進行接力生產,自從 臺 灣帶水草介質大苗於 2004 年獲准輸美後,輸美種苗總產值在數年間即已超越日本,提供中大型種苗公司脫穎而出的機會。許多 臺 灣種苗業者也積極在美國積極設立接力生產據點,在美國市場同時身兼種苗供應者及蘭花開花株供應者的角色,此種類似 PC 產業品牌與代工未分家前的經營型態,其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蝴蝶蘭開花株由於運輸不易,其生產必須貼近通路及終端消費市場,故而最具規模公司多在歐美,如美國加州 Matusi 及 Rocky Nursery 、荷蘭 Ter laak 公司等,蝴蝶蘭開花株主要的銷售通路為各國的花卉拍賣市場及批發市場,如著名的荷蘭 Aalsmeer 及 Flora Holland ,再由物流商配售至專業花店( florists )、園藝中心( garden center )及超級市場;部分產品由蘭花公司以直銷方式出售給上述末端通路,網路銷售也大有進展。由於大型通路佔蝴蝶蘭整體銷售的比例越來越高,在規模經濟的帶動之下,量產能力與穩定供貨已成為商業化蝴蝶蘭生產的必備要素。

  從整個蝴蝶蘭產業供應鏈來看,育種及測試是最耗費時間的階段。蘭苗公司在建立親本品種保存園後,由選擇父母本進行雜交至形成果莢需要 0.5 年;經無菌播種組織培養至實生苗出瓶至少需 1 年;復經小苗、大苗至開花株共需 1.5 年;接下來剪下所挑選的品種開花株花梗悉數製作成為分生苗,並進行組培苗量產最佳作業條件之試驗,至完成分生苗製作尚需要 2.0 年;分生苗自組培瓶取出後再栽培至開花株進行栽培條件測試,又另需 1.5 年;至此,整個育種及商業化生產測試長達 6.5 年。由於育種及測試的時間甚長,新投入蝴蝶蘭產業者多半無法自行育種及測試,只能仰賴其他先進業者供苗生產,這個現象相當程度的影響蝴蝶蘭產業鏈分工的形成。由於蝴蝶蘭從育種到開花株的產程長達 8-9 年,市場變動快速,且所栽培品種多以生產分生苗為主,因此品種不只要在花型與花色上力求表現,更必須具備包括組織培養變異率低且量產效率高、生長勢佳易栽培、葉片挺立受光性佳、抗病、早花、矮梗、以及好花率高而族群表現均一等性狀,以提高育成率及設備廠房周轉率,為企業創造最大的利潤。由於所育成的品種在種苗及植株的不同生長階段可能必須面對差異度極大的栽培環境,如何針對目標市場量身打造適合的品種,是商業化育種的重要考量。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能針對組織培養、各種生長階段蘭苗栽培、跨國長距離運輸需求、催花條件、物流通路乃至於消費者家居環境的不同需求,在育種及測試上充分滿足產業鏈不同階段參與者,此種「量身訂做」的蝴蝶蘭品種及相關技術所有者將有機會運用植物品種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主導整體產業的走向。

三 . 植物品種權與蝴蝶蘭產業全球布局

  在蝴蝶蘭產業蓬勃發展的背景因素當中,品種的繁複多樣及不斷推陳出新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股助力,這些爭奇鬥艷的不同品種讓各種型態消費者都能各取所好。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蝴蝶蘭的育種 濫觴於養蘭者追逐珍稀品種交換所衍生之「趣味育種」,即使到了蝴蝶蘭已大量商業化生產的今天,業餘育種家仍然在蘭花育種扮演重要角色,這可以從各國蘭展獲獎名單中窺知端倪。 然而,由於蝴蝶蘭育種耗費的時間有時長達 6~8 年,對種苗公司及個別育種者都是高成本、高風險的投資,近年來均積極申請植物品種權或專利,以防其權利受損。從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 CPVO )所公告之蝴蝶蘭植物品種權申請及權利取得的統計資料觀察,荷蘭 Floricultura 與 Anthura 公司是歐洲地區兩大育種鉅子,臺灣的世芥蘭業在歐盟所取得蝴蝶蘭及朵麗蝶蘭品種權數量僅次於前述兩家公司。日本蝴蝶蘭植物品種權的申請則為臺灣業者的天下,這與臺日蘭花業者多年來已形成緊密的產業鏈關係有關,而荷蘭業者較少在日本申請品種權,可能肇因於日本缺乏具規模的接力栽培業者,以致其所擅長以量取勝的商業模式難以施展。

  對蝴蝶蘭產業而言,申請植物品種權需要耗費許多的時間與金錢,如果不能充分掌握目標市場的需求,並且建立奠基於品種權的獲利模式,品種權對產業就不見得有太大的意義。如果育種家在培育蝴蝶蘭的商業品種時,將組培苗生產、種苗生產、催梗與開花等不同階段生產者的栽培需求,以及儲運和目標市場通路商與消費者的需要納入考量,這些針對市場需求量身打造的品種一般而言可在特定市場有較佳的銷售量與產品壽命期,這時申請當地的植物品種權或專利就可能創造更佳利潤。農企業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依據本身產業特性,從全球蝴蝶蘭產業鏈中育種者、種苗生產者、開花株生產者、通路商及消費者的不同角度發展出 植物品種權的最佳運用策略 。

  傳統上,植物品種權及相關智慧財產的行使方式是向被授權的生產者收取權利金( Royalty ),只有向品種權所有人付出權利金的栽培者才能生產該品種。以全球蝴蝶蘭產業鏈的現狀來看,許多商業化品種育種家兼具了種苗生產者的角色,如果用內含於種苗售價的方式向購買種苗的下游蘭園收取權利金,由於市面上屬於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無品種權蝴蝶蘭品種繁多,除非所育成的品種與市面上流通之品種有很大的區隔性與不可取代性, 下游蘭園可能會因成本墊高轉而採購其他類似品種的蘭苗 ,因此蝴蝶蘭育種家必須更為靈活的運用品種權來創造利潤。隨著國際蝴蝶蘭產業競爭日趨激烈,兼具降低生產成本(如抗病、早花、適當植株大小等)及增加商品價值(如新花色、花型等)特性的新品種勢必陸續推陳出新,運用品種權與專利保護這些新品種並創造更大利益,對於企業化經營的蝴蝶蘭產業將更形重要。蝴蝶蘭業者除了可以思考如何根據本身條件,將育種能力轉化經營優勢外,育種者有無足夠的眼光及技術針對產業鏈(異地生產)及市場的不同需求,從全球規模經濟的角度思考獲利的模式,培育出真正能獨領風騷的新品種或許才是關鍵。

  從蝴蝶蘭的發展趨勢看來,具有企圖心的農企業應可以選擇具有產業規模的適當品項,有計畫的累積植物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並進行適當的布局,從產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組合提升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效率,並發展據以獲利的商業模式,從規模經濟和全球競爭的觀點,發揮智慧財產權的綜效。 如果能掌握供應鏈中關鍵的 ”Killer application” ,並以植物品種權等不同型態的智慧財產權進行類似專利聯合授權( Patent Pool )的布局,透過交互授權及產業結盟的方式強化產業鏈的鏈結或新創獲利模式,將有機會主導整個產業的發展並獲取巨大的利益。

2445491_1.jpg圖1 蝴蝶蘭供應鏈示意圖(修改自 陳昌岑2007)

圖 1 蝴蝶蘭供應鏈示意圖(修改自陳昌岑 2007 )

2445491_2jpg.jpg圖 2 蝴蝶蘭組織培養苗及盆栽苗的全球供應鏈示意圖

圖 2 蝴蝶蘭組織培養苗及盆栽苗的全球供應鏈示意圖

(註:黃色圓圈代表歐盟市場,荷蘭廠商為該市場內需主要供應者;黑色實線箭頭代表蝴蝶蘭苗的出口;黑色虛線箭頭代表投資設廠生產蘭苗後在當地銷售或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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