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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汪玉貞

壹 . 前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所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我國雖迄未制定農業保險法,惟經濟部前於 65 年 6 月 21 日即依法訂定發布「家畜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在案,並分別於 69 年 8 月 27 日及 72 年 11 月 26 日修正。隨後因家畜保險業務移撥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家畜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復於 74 年 1 月 11 日、 78 年 3 月 18 日、 89 年 11 月 30 日及 100 年 9 月 8 日四度修正。

  考量本辦法業歷經十餘年並未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已不合時宜或不敷現行業務推展所需,本會爰於 98 年 10 月 15 日、同年 12 月 22 日及 99 年 1 月 12 日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召開會議討論,獲致修法共識。 99 年 9 月 7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預告修正「家畜保險辦法」,復經本會 100 年 7 月 22 日法規委員會第 488 次委員會議及同年 8 月 4 日主管會報決議修正通過,於 100 年 9 月 8 日以農牧字第 1000041202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另將「 家畜保險辦法 」 相關要點一併修正,在此針對其中最具代表性之 「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詳加說明。

貳 . 重點說明

  本要點全部條文計 5 條,除將原「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名稱修正為「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外,並將原要點第 8 條刪除,要點條文全部修正;茲將修正之各條文及其主要內容,臚列說明如次:

一 . 修正要點第二點

  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民依家畜保險辦法規定投保家畜保險之保險費,依下列基準予以補助:

(一)乳牛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補助百分之五十。

  前項之保險費,以投保家畜頭數乘以保險金額,再乘以中央主管機關依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七條保險費率計算之。

  第一項補助金額,應提撥保險費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為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行政管理之用。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因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所需輔導、查核、訓練及其他之管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修正保險費及管理費額度、增訂 保險費計算方式及管理費運用範圍。

說明:

(一)為鼓勵農民踴躍投保,參照實際投保狀況調整保險費補助額度。其中第一項第一款乳牛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由 60% 增加到 70% ,並增訂豬隻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為 70% ;至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則於第二款載明由 30% 提高為 50% 。(第一項)

(二)為有效運用計畫經費及簡化相關核銷作業,將原外加管理費補助,修正為保險費內含管理費,管理費占保險費之比例為 10-20% 。

  同時依據家畜保險第十七條所訂保險費率訂定保險費計算方式;辦理家畜保險所衍生管理費用,包括保險行政管理、相關輔導、查核、訓練及其他費用之經費來源,亦併予明文規定。(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 . 修正要點第三點

  前點第三項所提撥之費用及第四項之費用,以用於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百分之七十。

(二)再保險人為直轄市、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百分之二十,並依其再保責任額所占比率分配之。

(三)再保險人為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百分之十。

  前點第三項所提撥費用,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提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及運用。

  說明:於本點明定承保農會及再保農會分配之保險費用,另 增訂行政管理費用應提撥 40-60% 做為公積金,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

三 . 修正要點第四點

  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付全國或省級再保險人,再由其依家畜保險辦法第八條所定責任額度及比率,轉撥各直轄市、縣(市)再保險人及保險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如有編列補助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款撥付後三個月內,直接撥付保險人及再保險人。

  說明:本點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款之轉撥方式,並將地方政府配合編列之補助款,由原訂的 1 個月寬限為 3 個月,以符合實務需求 。

四 . 修正要點第五點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家畜保險業務,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說明:轄區內僅有少數畜牧場之農會應報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知中央主管機關,經同意後才能停辦家畜保險業務。本點即明定未依規定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處理方式,以避免在無配套措施狀況下,造成農民權益受損等情形 。

參 . 結語

  家畜保險為我國農業保險中唯一實施之政策性保險,自民國 43 年於屏東縣 5 個鄉農會以保健互助方式試辦, 49 年奉行政院令頒「農會辦理家畜保險管理準則」, 52 年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管理規則」並正式開辦,隨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陸續修訂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政府輔導各級農會辦理。早期家畜保險包括死亡、運輸傷亡、疾病等多項險種,隨著農業政策調整及參酌農民投保意願,近年推行之家畜保險種類分為死亡保險及運輸死亡保險兩大類,包括乳牛死亡保險、豬隻死亡保險及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三項險種,尤以豬隻死亡保險自 94 年開辦迄今,納保範圍已順利擴大至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

  本要點之公布實施,係為 協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並鼓勵農民投保,以落實家畜保險之政策目的 ,期使家畜保險業務賡續順利推行,有效分擔畜牧經營風險、防範斃死畜非法流用、 強化人畜疾病防疫 ,進而 提升產業形象及經營效益,確保肉品衛生安全,並增進消費者食用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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