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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安全管理與宣導教育-從農藥殘留檢驗談農作物安全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黃慶文.李宏萍

一 . 前言

  農產品安全一直為社會大眾關心注目的議題,其中農藥殘留尤其為消費者存疑及擔心。然而從農民的角度來看,臺灣因作物種類繁多,氣候宜人,有害生物不僅生生不息且多樣化,農藥是保障農產品產量及品質的最有利工具。如何正確使用農藥並避免農藥殘留,檢驗是安全用藥驗證及輔佐的最佳工具之一。

  農產品 依上市前後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生署主導,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TFDA )統籌各縣市衛生局執行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每一縣市衛生局每個抽檢 6~7 件,再依殘留容許量標準判定合格與否,由 TFDA 對外發布相關檢驗結果(如圖 1 )。

  進口 農產品亦由 TFDA 規劃邊境查驗,委託其認證之實驗室進行檢驗。屢次殘留不符我國規定之品項,提高抽檢比例或逐批查驗,如中國大陸之乾菊花、乾銀耳,日本的金桔、紫蘇、鮮桃、草莓,韓國的蘋果,泰國的蘆筍、九層塔、以及越南的豌豆等(如表 1 )。

二 . 農產品之衛生安全-作物中農藥最高殘留容許量

  農藥使用對農產品之安全性評估,導出作物用藥之安全採收期及農藥安全容許量。民國 63 年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10 種農藥在蔬菜上及 12 種農藥在水果上之殘留農藥容許量暫行標準,其後臺灣植物保護中心(藥毒所前身)進行農藥殘留測定之同時,即著手收集各農藥之毒性資料,進行農作物分類及計算各類農作物之每日取食量,於民國 70 年研訂 120 種農藥在登記使用作物上之殘留容許量。 75 年 9 月召開「農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研訂方法研討會」,會議通過容許量之訂定原則及程式,由衛生署委託藥毒所研訂後送交農委會函轉衛生署審查公告之,同年 12 月衛生署公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研訂方法及程序延用至今,至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1094 號令發布公告了 353 種農藥依作物種類的不同品項有 3,142 項殘留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農產品中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之製備必須具備三項基本資料: 1. 每人每日容許攝入量值(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簡稱 ADI )。 2. 每類作物之國民平均取食量。 3. 農藥在作物中之實際殘留量。依據農委會民國 98 年的統計,共計核准登計 523 種農藥成品,而其農藥有效成分計 367 種,其中 119 種(含混合劑)己禁用。 FAO/WHO/Codex 亦有制訂 222 種農藥有效成分 3,059 品項之農藥殘留最高容許量( MRL )。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 EFSA )依據歐盟法規( EC ) No 396/2005 訂定 236 種農藥有效成分,並有 62,068 品項之暫定 EU MRLs ( TMRLs )。美國 EPA 制定 581 種農藥有效成分之農藥殘留最高容許量,日本則於 95 年 5 月全面實施正面表列 589 種農藥殘留容許量。

三 . 農藥殘留檢驗方法

  政府自民國 55 年起即投入預算進行殘留農藥檢驗,當初是以 家蠅進行生物測試,後因無法定性及定量,至 78 年改為化學檢驗法,化學檢驗結果可與農藥用藥紀錄相互比對,逐步改善農民安全用藥的觀念,從源頭解決農藥殘留問題。

  國內所有登記上市之農藥均有單一之化學檢驗方法可以檢測,並由衛生署公告單一藥劑或多重農藥殘留檢驗方法( Multiple Residue Method, MRMs )。由於新技術運用於微量分析之研究日益成熟,且在分析時效及檢驗數量之需求下,農藥檢驗技術必須不斷提升至與其他先進國家能夠同步,藥毒所目前即在符合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的 ISO/IEC 17025 認證規範下,利用各種貴重精密的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 、 GC/MS/MS )、液相層析質譜儀( LC/MS 、 LC/MS/MS )來針對農、畜、漁產品之檢驗技術不斷研究及開發,希望在農藥殘留檢驗不僅是技術之提升而是檢驗數據之精準及可靠性,以達外銷有保障、內銷更安心的目的。

四 . 我國農藥殘留監測及管理機制

  我國已核准上市的農藥登記許可證達 5,095 張,每張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均係依據「農藥管理法」由農委會設置的「農藥技術諮議委員會」,加以嚴謹地審查評核其藥效及安全性。在農民用藥管理方面,農政單位乃採取「安全用藥宣導」及「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雙管齊下的政策,一方面透過經常性的講習,教育農民依政府推薦的藥劑、使用方法及範圍、正確用藥;另一方面,則建立農藥殘留監測體系(如圖 2 )。

  農藥殘留監測體系由藥毒所執行田間採收前、集貨場之蔬果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抽樣檢驗工作。當採收時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量若超過衛生署公告之「安全容許量」即屬不合格的農產品;反之若殘留量低於「安全容許量」即表示是安全合格的農產品。凡是不合格農戶將由該轄縣市政府及改良場植保人員加以追蹤教育,或依「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查處,以有效導正農民用藥之觀念。 在教育與管制的策略下, 農委會 平均每年檢測約 1 萬件國產蔬果樣品,不但農民的用藥知能逐漸提高,相對的國產蔬果安全品質及國人的飲食衛生也更有保障。

  除了例行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外,政府亦每年規劃檢驗 800 件稻米及 1,400 件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其中稻米之合格率有逐年提高的趨勢,而有機農產品違規案件則以轉型期及進口產品居多。

  日本自 95 年起實施農化藥品殘留正面表列制度,大幅增訂殘留基準及殘留統一基準( uniform limit )項目,且隨者藥物殘留檢驗技術的發展,不斷調整殘留容許標準,各項要求愈趨嚴苛。藥毒所自 96 年起執行兩階段式輸日芒果農藥殘留檢驗,包含田間供果前之抽檢,檢驗合格後方具外銷資格,第二階段則於外銷前之蒸熱檢疫處理場抽檢,並於 24 小時內完成檢驗,嚴密的把關使輸日芒果已於 99 年 12 月解除命令檢查,除可平穩國內市場價格,提供農民收益,並大幅提升國產農產品之安全品質形象。目前仿照芒果抽檢模式之品項計有 : 荔枝、木瓜、紅龍果及胡蘿蔔等,各品項之抽檢合格率亦呈逐年改善之情形。

五 . 農藥殘留違規原因探討

  根據藥毒所多年來之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結果分析,容易造成農作物上農藥殘留不符規定之原因有以下四點:

(一)農民使用政府未登記於該作物上的農藥

  依我國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在上市前都要先取得使用登記,必須先透過使用登記程序,農民用藥才有使用「規範」與「準則」,亦即由使用登記才能確知上市農藥之防治作物、防治對象及使用方法。根據本所分析調查,作物中農藥殘留不符規定之原因,有 7 成以上為殘留未核准登記使用於該項作物之藥劑, 98 年 3 月 31 日修正發布「農藥田間試驗準則」,依據準則之作物分群及藥劑延伸使用原則,評估開放部分合理之農藥使用範圍。農民使用藥劑應先取得正確資訊,詳細查看農藥標示,標示上未登記之作物與害物範圍則不可使用。並可參考藥毒所 網站之 「植物保護手冊」 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農藥資訊服務網」,相關網頁都會詳列作物發生何種病蟲害可使用之農藥種類、施用方法及安全採收期等項資料並及時更新,減少紙本出版品或農藥標示尚未更新之落差。

(二)未遵守安全採收期或提高施用濃度

  目前上市之農藥都可被生物分解,但分解消退之速率與農藥結構特性、劑型、氣候條件、栽培環境及作物型態都有關。「安全採收期」的訂定是依據農藥之登記使用劑量或濃度實際進行田間施藥,再於不同天數採收農產品分析殘留量,取其實際殘留量再與農藥毒性危害資料比較後而訂定。每一種農藥安全採收期之訂定都得兼顧農產品安全性與防治作物上有害生物之有效性, 如任意提高施藥劑量,在達原訂安全採收期則應會有超量殘留 。

(三)噴藥飄散及噴藥器具之污染

  由於臺灣農作栽培屬密集式的小農制,毗鄰的農田在施藥時很可能因噴藥霧粒的飄散而污染到即將採收的農作物,甚至由於較強的風力而污染到相隔數百公尺的下風處農地。另外前次噴藥未洗淨器具中,或者向別人借來的器具中殘存的農藥均可能會造成污染的情形。此類屬於農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造成農作物異常農藥殘留。

(四)使用偽農藥或未登記肥料

  非法藥廠或藥販所製造、販賣的偽農藥或未登記肥料中含有未標示之農藥成分,導致在施用後造成違規殘留。非法進口或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農藥或農業資材,其中甚至摻雜有禁用農藥,一旦施用後在作物中被檢出違規殘留的問題就更嚴重了。為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未登記之非法農資材也是主管機關加強查緝的重點。

六 . 農產品檢驗服務網絡的建構之推動

  為因應內、外銷農畜水產品及生產履歷制度推動所需之衛生安全檢驗工作,農委會整合及強化本會現有檢驗機構及會外學校等單位,以構築一個完整之農畜水產品區域檢驗網絡。並依現階段各項檢驗業務管理及執行情形,以農、畜及水產品特性進行檢驗業務的分工,將農委會所屬原已執行檢驗業務之單位,均納入區域檢驗中心網絡,依原檢驗項目,充實儀器設備,以提升檢驗技術及能量。

  因畜產品及水產品藥物殘留的檢驗中心已有特定機構進行,為分散農藥殘留檢驗業務, 96 年度首先規劃中部地區 1 所大學、南部地區 3 所大學、東部 2 所大學,成為具檢測農產品農藥殘留的檢驗中心。 97 年度再針對各領域所強調之業務分工下,落實檢驗技術,同時擴大檢驗農藥殘留的能量,區域檢驗中心熟成階段,各檢驗中心之實驗室,在技術上要能與國際接軌,並朝向取得國家認可之實驗室認證資格邁進, 100 年已有 7 所大學區域檢驗中心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多種農藥殘留檢測之認證。農委會並規劃逐步將農產品藥物殘留區域檢驗中心構築成農畜漁產品安全監測網,期能加強監測能力,共同督導並推動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檢驗業務的落實執行,維護農產品品質安全。

七 . 結語

  農藥施用後,農作物上殘留之農藥除可經由作物本身的酵素分解外,日光及雨水也會幫助農藥的降解,故使用農藥後確實遵守安全採收期,取食農作物就無安全的疑慮。農委會從源頭管理農藥,禁止及限制使用對人體及環境有風險之藥劑,劇毒農藥的標示則是為提醒農民使用時防護措施之用。「毒與不毒取決於暴露量」殘留之合格與否係依衛生署公告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判定,未訂定容許量之農藥並非都是禁用農藥,此類農藥之殘留可能為鄰田施藥、噴藥器具汙染,而被現行之精密儀器檢驗到,不宜誤解「不得檢出」為依據毒性危害訂定限量所得之分析結果評語。

  蔬果農藥殘留檢驗之取樣分析標的有其相關規範,檢驗型態不盡然與消費者取食部位及型態相同,且殘留容許量標準亦以較嚴格之標準訂定。建議 家庭主婦清洗蔬果的原則,可去皮者去皮,不去皮者以流水浸洗,添加食鹽或來路不明的清潔劑只會造成更大的負擔及疑慮。 消費者選購蔬果則應首選當季盛產品項,如仍有疑慮,則建議選購具有標章的產品,如: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吉園圃等(如圖 3 ),前述標章之生產農戶皆登記有案,經農業改良試驗場所訓練、輔導,生產之產品相對有保障,如大宗團體需求,農委會亦可媒合生產單位供貨,以達生產者、經銷商及消費者之三贏局面。

  適時、適當、適量使用農藥,除可減少農藥使用,提高農民收益,並可避免消費者對農藥殘留的恐慌。 隨著國人生活水準的提高,對食品的衛生安全要求也愈來愈高。 現階段因消費者對農藥的信心不足,檢驗成了多數人尋求安全證明的主要途徑, 各項檢驗業務的需求量將持續增長,但 消費者、農藥商均應提高對農藥安全的認知,正視農藥使用的利弊得失。政府除繼續推動相關安全標章,提高消費者的認同感,另持續加強對農藥販賣業者的輔導與管理,農藥管理業務之推動更需由中央及地方主關機關共同合作,始可互相配合及補強,進一步兼顧農民權益及消費者食的安全。

參考資料

1. 藥毒所,植物保護手冊( http://www.tactri.gov.tw/wSite/ct?xItem=3691&ctNode=333&mp=11 )

2. 防檢局,農藥資訊服務網( http://pesticide.baphiq.gov.tw/web/Insecticides_MenuItem1.aspx )

3. 衛生署,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101 年 4 月 23 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1094 號令( http://www.fda.gov.tw/people_laws.aspx?peoplelawssn=1168&keyword=&classifysn=62 )

圖1 歷年衛生署與農委會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件數

圖 1 歷年衛生署與農委會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件數

圖 2 農藥殘留監測管制及教育體系

圖 2 農藥殘留監測管制及教育體系

圖 31-33 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履歷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圖 31-33 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履歷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表 1 進口農產品農藥殘留管制措施

表 1 進口農產品農藥殘留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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