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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安全管理與宣導教育-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

防檢局 蔡恕仁.黃中道.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一 . 前言

  我國農藥登記管理制度原係採一藥劑對應一作物及一有害生物的方式,由農藥業者主動申請登記,因此,業者大多集中登記於主要經濟作物的主要有害生物防治上,以符合其經濟考量;相對地,其他非屬主要經濟作物或少量作物的有害生物,或主要經濟作物的次要有害生物,即有可能面臨缺乏防治藥劑之情形。

  為解決農民因無核准登記農藥,自行擴大使用農藥而違反農藥使用管理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 97 年 5 月著手研議此項難題,在合乎科學原則及考量農藥「藥效」、「藥害」、「殘留量」等必要前提下,將作物及有害生物以科學方式分別予以群組化分類管理, 98 年 3 月 31 日完成法制法作業,發布修正「農藥田間試驗準則」及公告「農藥延伸使用範圍之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以下簡稱「農藥延伸使用範圍」),並於 99 年 2 月 26 日再次修正前揭實施方式,以合理延伸農藥使用範圍之措施,協助農民解決少量作物有害生物防治用藥之需要,並同時兼顧消費者對農產品衛生安全的要求。

二 . 有關農藥使用之規定

  關於使用農藥的相關規定,記載於「農藥管理法」第四章販賣及使用乙節。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次依同條第 2 項所訂之「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因此,病蟲害發生時,若能依據農藥標示之防治對象及用藥指導正確地使用,並確實遵守作物之安全採收期,採收時即能符合該作物所訂該藥劑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相反地,許多農民卻聽信坊間傳言,將行政院衛生署訂於某作物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農藥品項,直接聯想為可以使用於防治該作物的有害生物,倒果為因,這是不正確的。

  為期農民能遵守農藥標示指示,正確使用農藥防治有害生物,生產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政府所公告各項作物之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均可登載於農藥標示上,使農民可依循標示指示事項使用之。

三 . 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實施方式

  茲以作物「疫病」為例說明實施原則:由於番茄疫病發生較為嚴重,檢視該疫病病菌危害之寄主範圍,蔬菜中尚包括甜椒、馬鈴薯、胡瓜、冬瓜、香瓜、西瓜、蔥、洋蔥、馬鈴薯、芋頭及金針等 11 種主要作物,以及辣椒、豇豆、絲瓜、越瓜、茄子、萵苣及甜菜等 7 種次要作物,如果僅登記於番茄疫病上,對於種植上揭 18 種作物之農民,可能有缺乏防治藥劑或違規用藥之情形發生。以藥效觀點而言,一藥劑應可擴大延伸使用防治會發生同一疫病之其他作物,是以,申請農藥登記時,即可要求選定具代表性之作物進行田間藥效、藥害試驗,經審查通過後,延伸至其他作物範圍。

  而防治甜椒及番茄疫病之藥效試驗可延伸防治對象至馬鈴薯等 11 種大宗作物,以及辣椒等 7 種次要作物,因其分屬訂定殘留安全標準之不同作物類別:果菜類(番茄、甜椒、金針、辣椒、茄子)、瓜菜類(胡瓜、冬瓜、絲瓜、越瓜)、瓜果類(香瓜、西瓜)、小葉菜類(蔥、萵苣、甜菜)、根莖菜類(洋蔥、馬鈴薯、芋頭)、豆菜類(豇豆)等 6 類別,故同時須辦理上揭 6 類別殘留量試驗代表作物之殘留量試驗,以取得政府核准登記,俾解決部分農作物缺乏防治藥劑及農民違規自行擴大農藥使用範圍之問題。

四 . 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執行情形

  為審議農藥延伸使用範圍相關案件,本局與藥毒所人員就已核准登記於代表作物之使用範圍進行篩選及研商討論,並將初步審議結果提送農藥技術諮議會討論,俟農藥技術諮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如附表)。截至 101 年 4 月 10 日止,業已公告 1,667 項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包括水稻 95 項、蔬菜類 775 項、水果類 708 項、茶 69 項,以及其他(包括雜糧類及乾豆類等) 20 項,並請衛生署協助增修訂殘留農藥標準計 651 項。 此一制度推動之實際成效如下:

(一)解決農民缺乏防治藥劑問題

1. 有效解決 123 項作物及 78 項病蟲害缺乏藥劑問題。

2. 合理解決農民因缺乏防治藥劑而違規用藥後之行政處罰問題(據統計 97 至 99 年之行政罰鍰金額約新臺幣 1,000 萬元)。

(二)撙節政府人力與經費

1. 減少政府以公務預算方式辦理農藥田間試驗經費支出約新臺幣 12 億元( 30 萬 / 使用範圍× 4,000 項使用範圍)。

2. 縮減政府約 60 年之人力及時間等資源投入( 4,000 項÷ 68 項 / 年 =58 年; 68 係指過去 10 年每年平均辦理之農藥田間試驗項數)。

(三)減少農藥業者重複投資

  有效減少業者資源投入約新臺幣 120 億元【 30 萬元 / 使用範圍× 10 (「代表性作物 / 害物」平均可延伸 10 個以上之使用範圍)× 4,000 項 =120 億】。

(四)降低農產品不合格率

1. 依據 97 至 99 年田間及市售農產品不合格案件之分析結果,田間「茶」、「水果類」及「蔬菜類」等作物因使用未核准登記藥劑而導致之不合格案件,可透過此一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制度,而合理有效降低 16.5% 、 7.8% 及 23.2% 之不合格案件;降低市售「水果類」及「蔬菜類」等作物之不合格案件為 13.2% 及 35.0% 。

2. 針對前述因使用未核准登記藥劑而尚未能解決之不合格案件,將繼續透過延伸使用範圍制度、公務預算及少量作物田間試驗等措施,預計可再分別降低田間「茶」、「水果類」及「蔬菜類」不合格率為 76.6% 、 63% 及 64.9% ;降低市售「水果類」及「蔬菜類」等作物之不合格案件為 83.8% 及 82% 。至其他無法透過上述等措施獲得解決之不合格案件,將透過宣導教育及適當之裁處,方可有效解決。

(五)減少農產品產業損失

  有效減少農產品產業潛在損失風險(不合格農產品應予銷毀)約新臺幣 77 億元[依據 97 至 99 年蔬菜類、水果類及茶類不合格案件及該類產品年產值計算,計約減少 61 億(蔬菜類)、 14 億(水果類)、 2 億(茶類),合計約 77 億元]。

五 . 未來實施重點

  依農糧署田間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結果及衛生署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進行分析,部分不合格案件係因農藥有效成分已遭限制使用,因此無法藉由農藥延伸使用範圍解決是類案件,應加強管制該種藥劑之使用。惟目前針對農藥殘留監測結果之判斷,主要係以衛生署所訂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值作為準據,而非依據該項農藥是否核准使用於該項作物予以判定。此舉已變相造成農民以為農藥於該類作物上訂有殘留安全容許量者即可使用之謬誤,未來亟應導正此一作為,使農民能確實依據農藥標示使用農藥,而非一味地在殘留量標準值高低上進行爭執。

附表 公告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列表

附表 公告農藥延伸使用範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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