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第239期)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陳帥如
壹 . 前言
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自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修正迄今已逾 5 年,期間推動行政業務簡化及強化網路系統作業,推廣學校午餐食米網路申購系統,目前學校利用網路申購比例業達 9 成以上。為配合網路申購作業,並檢討改進現行學校用餐食米撥售程序,爰研議修訂條文,於本( 101 )年 3 月 9 日以農糧字第 1011095120 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並將名稱修正為「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要點全文及相關附件請逕上農糧署網站:農業法規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項下查閱 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CatID=25 ),以符合實務作業需要。
貳 . 修正重點
本要點計修正十五點,其修正重點(詳如附表修正說明)如下:
(一)刪除早、晚餐限供應住校生之規定,並將教職員工納入撥售食米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糙米品質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糙米二等標準。(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訂教職員工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每人每餐最高一百一十公克。(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規定學校如有特殊原因得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之例外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學校申購食米應辦理事項依不同申購時程分別規定,並增訂學校採網路系統申購食米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1. 增訂公辦民營方式委外辦理學校午餐者,應於合約中明列學校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購優惠食米等文字,並檢附提供相關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2. 增訂學校採網路系統申購作業規定,包括相關人員異動時,學校應於網購系統更新基本資料;首次申購應於網購系統登錄用餐人數、每次申購應於網購系統填列申購資料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3. 增訂團膳採購學校申辦作業另依作業規範辦理。(第一項第五款)
(六)修正糙米計價方式,以撥售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並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增訂學校繳款方式得以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匯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方式繳納,及衍生手續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規定網路申購系統線上審核、學校自行列印出倉單等規定,並增訂學校申請逾期補發出倉單、糧食銷售收據及分次提領作業方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1. 網路申購者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逾期請以公函申請補發。
2. 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填發「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九)學校午餐食米包裝規格除原五十公斤包裝外,增訂三十公斤包裝。(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規定學校採書面申購者,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填發,網路申購者則由學校於網路系統自行列印。(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一)規定學校於學期末剩餘食米得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之處理規定,並修正學校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賠償金額,按申購價格與臺灣地區白米月平均躉售價格之三倍差額計算。(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參 . 結語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除納入網路作業所需相關規定外,另依實務作業情形調整相關規範包括用餐對象人員範圍、提高糙米品質規格,修訂相關文件格式與用詞、糙米計價方式,及增訂包袋規格、繳款方式等,並重新檢視按作業順序調整點次,有助增加本要點實務執行之效用。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9 日農糧字第 1011095120 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名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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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
學校用餐適用範圍包括早、晚餐,不限午餐,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 |
修正規定 |
說明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學校用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特訂定本要點。 |
配合學校用餐適用範圍做文字修正。 |
二、撥售對象以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之公私立國中、小學及離島地區高中、高職、五年制專科學校為限。 |
一、 供應早、晚餐之公私立國中、小學均予撥售,刪除限住校生文字。 二、撥售對象以學校為主體,原但書以學生為規範主體之相關規定,併入第四點規範。 三、文字修正 。 |
三、學校用餐食米以當年期稉米供應,其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二)品質基準: 1. 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白米二等標準(附件一),稉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 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糙米二等標準(附件二)。 |
一、修正 糙米品質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糙米二等標準。 二、文字修正。 |
四、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及每月供應日數計算,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一)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最高九十公克。 (二)國中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 (三)國中及國小學生早餐:糙、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四)與國中、小學共廚共食者: 1. 幼兒園幼童:糙、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2. 教職員工及高中部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白米消費量得按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
一、配合第二點修正內容,刪除住校生文字,並增訂教職員工每人每餐消費量之規定。 二、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
五、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申購次數以每月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同意,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
一、點次變更。 二、規定 特殊原因得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規定。 三、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
六、學校申購食米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學校係第一次申購食米者,應以公函檢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並副知當地教育行政機關: 1. 辦理學校用餐概況表(附件三),其內容應包括學校供餐型態、參加用餐之人數及每月供餐日數等資料。 2. 學校遵守「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承諾書(附件四)。 3. 學校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用餐者,應另檢具最新且有效之委託合約書,其合約中應載明學校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購食米等文字。 4. 申請後,倘有更換前目委託合約之情形,學校應將新合約書函送分署。 (二)學校辦理申購食米之相關人員異動時,應於網購系統更新資料。 (三)學校於每學期首次申購時,應於網購系統登錄用餐人數。 (四)學校於每次申購時,應填具申購書(附件五)或於網購系統填列申購資料,向分署提出;學校採以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者或接受他校委託辦理者,應另檢具食米用量登記表(附件六)。 (五)採團膳方式辦理者,應符合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始時,檢送用餐人數一覽表(附件七)將辦理學校用餐之學校名冊、參加人數及食米需求數量通知分署。 |
一、 點次變更。 二、學校申購食米應辦理事項,依不同申購時程,分別增訂相關規定。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增訂學校辦理午餐概況,應依附件三所示,填列相關資料。 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修正書表名稱為承諾書。 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增訂學校委託民間業者辦理用餐者,應於合約中明列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購優惠食米等文字,並檢附提供相關文件。 六、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增訂學校採網路系統申購作業規定。 七、現行規定第六點有關學校每次申購應填具、檢附書表文件規定,移列本點第一項第四款,並增訂食米用量登記表件格式(修正規定附件六) 八、第一項第五款增訂團膳採購學校申辦作業另依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九、 刪除現行規定格式二印鑑表,並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學校名冊、參加人數及食米需求數量格式(修正規定附件七) 。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調整移列第二項規定。 十一、文字修正。 十二、修正附件序號。 |
七、食米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照臺灣地區前一年(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市場稉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訂定次學年(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白米撥售價格;糙米價格則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後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
一、為供應糙米品質提高,增加加工成本,爰修正糙米計價方式。 二、文字修正。 |
八、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匯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方式繳納。衍生之相關手續費用,由申購學校自行負擔。 |
一、調整點次。 二、學校每次申購應填具、檢附書表文件規定,移列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並刪除格式四學校午餐食米使用情形意見調查表。 三、增訂學校繳款方式及衍生手續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 四、文字修正。 |
九、分署就學校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給「糧食出倉單」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網路申購者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逾期以公函申請補發。 申購轄區外食米者,應於當月申購食米前以公函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分署應即發給「申購證明單」(附件八)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撥糧分署繳款,辦理爾後提領及申購事宜。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填發「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提領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必要時,申購學校得委請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
一、配合網購系統啟用,明定分署線上審核、學校自行列印出倉單等相關作業規定。 二、增訂學校申請逾期補發出倉單、銷售收據及分次提領作業方式。 三、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四、修正附件序號。 |
十、食米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 |
食米 包裝規格增訂三十公斤包裝。 |
十一、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應於發給「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及損耗由申購學校自行負責。 學校持「糧食出倉單」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編號、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予學校提領。 |
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
十二、分署得應學校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學校提領食米時,得抽取樣品以資比對,對品質、重量有疑義者,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撥糧分署應於接獲學校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學校得予拒領,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
文字修正。 |
十三、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網路申購者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自行列印糧食銷售收據,供作繳款憑證。 |
規定學校採書面申購方式者,由分署核發收據,採網路申購者,由學校自行自網購系統列印收據。 |
十四、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適當場所,並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分署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學校食米之食用及儲存管理情形。 |
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
十五、各校應確依第四點所定撥售數量辦理申購,並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但學期末之剩餘食米,得經報請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單位)處分外,並應賠償申購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臺灣地區白米月平均躉售價格之三倍差額。 |
一 、規定學校於學期末如有剩餘食米之處理方式。 二、修正學校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三、調整分項及文字修正。 |
* 上表所提附件內容請上網站查詢( 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CatID=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