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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吳國義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業務,於 96 年 11 月 19 日訂定發布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 97 年 10 月 20 日修正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規定。迄今業據以辦理通過 13 家驗證機構之認證,及其相關增項與重新評鑑業務。

  按本要點規定,申請認證、增項評鑑及重新評鑑者,應先通過本會審核通過之特定評鑑機構所辦理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以下簡稱符合性評鑑),並由本會採認符合性評鑑結果以書面審查申請者對認證規範之符合性,且以該評鑑結果生效日為認證效期之起始日。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應於認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惟按實務作業,該時點驗證機構僅能檢附於有效期屆滿後即將失效之原符合性評鑑證書,尚無法供本會判斷重新評鑑通過後驗證機構能否持續符合認證規範,致有每案皆須要求申請者補送特定評鑑機構於通過其符合性評鑑重新評鑑案後換發之證書之不合理情形。爰於本( 101 )年 3 月 5 日以農糧字第 1011052588 號令修正本要點。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一 . 就實務辦理認證業務上,以驗證時適用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作為界定認證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 將現行應先通過特定評鑑機構符合性評鑑後,始得檢具該證書向本會提出申請之作法,修正為先向特定評鑑機構提出申請並獲其受理後,即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 . 修正特定評鑑機構之「認證」為「初次評鑑」,以與本會辦理驗證機構之認證有所區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 . 維持現行對特定評鑑機構之審核及監督查核機制,持續確認特定評鑑品質,並將其所辦理除受理申請、相關評鑑決定與核、換發證書外之其他評鑑程序,視同本會辦理者,本會於收到驗證機構認證申請後,經審查申請文件完備,確認符合性評鑑程序開始,嗣後僅需參據特定評鑑機構所送相關評鑑決定結果及核發證書副本,以書面審查辦理評鑑決定,及證書之核發、換發,驗證機構毋須補送特定評鑑機構核發、換發之證書。(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

五 . 新增驗證機構喪失部分或全部範圍符合性評鑑資格時,視同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參 . 結語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係依據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嗣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僅需參據特定評鑑機構所送相關評鑑決定結果及核發證書副本,以書面審查辦理評鑑決定,及證書之核發、換發,驗證機構毋須補送特定評鑑機構核發、換發之證書,將可縮短並確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方式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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