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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實施成果

防檢局 丁彥文

壹 . 前言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農委會防檢局)成立之初, 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剛從衛生主管機關接辦,僅實施家畜屠宰衛生檢查,仍有半數家畜未進入合法屠宰,而暫緩訂定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後續收費標準之法源與文字歷經 2 次修訂並多次邀集畜禽屠宰場及相關產業團體開會討論,另考量多數畜禽已逐步進入合法屠宰, 經修正之收費標準草案業於 98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 99 年 8 月 31 日發布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並刊登政府公報,於 10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貳 . 收費標準 推動進度

  農委會自 93 年 7 月起,指定雞、鴨、鵝等家禽應於屠宰場屠宰,另「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與「於傳統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鵝之攤販業者」 2 種則得免納入,由於尚有 50% 之家禽未實施屠宰衛生檢查,如規劃收費機制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故待時機成熟再研擬相關措施。

  經農委會防檢局實施 「輔導及取締」並重策略 以來,已顯著壓縮家畜非法屠宰業者之生存空間,據統計當時 93 年全國屠宰衛生檢查豬隻頭數為 813 萬餘頭,占同年國內毛豬拍賣頭數 108 ﹪,顯示除經各縣市肉品市場拍賣豬隻外,未經拍賣地源豬亦已逐漸納入屠宰衛生檢查,絕大多數豬隻屠宰業者均已納入合法管轄範疇,公平競爭環境顯然形成, 農委會防檢局 當時已擬定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草案,並於 94 年 11 月邀集產業團體召開會議,惟多數與會人員表示,雖行政機關依法應訂定收費標準,惟當初各屠宰場於設場之初已投資大量資金,目前仍未回收,如貿然實施收費,將無法將相關費用轉嫁至最終受益之廣大消費者,導致營運困難而關閉,希望暫緩實施收費或修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96-97 年間,立法院審查畜牧法第 2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該條文 第 6 項 最終審查決議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二項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

  98 年間邀集產業團體召開會議,會中 經多數屠宰業者反映屠宰場工作時間多為夜間且週休一日(如遇特定之民俗節日亦休宰)與一般政府機關朝九晚五之工作時間且週休二日有極大差異,為避免相關條文與現場實際作業脫節而窒礙難行,及考量目前適逢全球性經濟風暴,屠宰業者多為慘淡經營,故建議現階段應參考各屠宰場現行休宰日訂定為妥,以符合現場實際作業情形,經 與會人員達成一致共識,收費標準草案 相關條文修正為「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所列工作日之工作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中工作日現階段係以各縣市肉品市場主要屠宰日為主,未來如國內經濟環境因素有改善時,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當時經濟環境及屠檢人力運用情形等客觀因素評估及協商後,每年公告工作日之工作時間所含時數,並刊登政府公報。後續收費標準草案經農委會法規委員會審議,照案通過,辦理預告程序。

  99 年 8 月 31 日發布收費標準,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於 10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參 . 收費標準實施前之規劃工作

  依據所發布之收費標準,應公告 100 年 7~12 月之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農委會防檢局 彙整畜禽 屠宰場 之工作日(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係於 100 年 5 月召開會議討論定案,並於同年 6 月 1 日公告「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定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供屠宰場業者據以排定屠宰作業時間,如該時間超出 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則須予以收費。另邀集相關產業與屠宰場業者、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農委會防檢局與會共同訂定「 非上班日屠宰衛生檢查收費作業程序 」,當中明定 非上班日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申請、屠宰作業時間變更、卡鐘與卡片管理、非上班日加班人員到場、加班時數開始時間之認定、加班時數結束時間之認定、收費計算、分局開立繳費單、繳款方式、滯納金計算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俾供相關人員參照,以利 收費標準順利實施。

  另農委會防檢局 委託資訊廠商 開發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內建之收費相關功能,並於執行收費標準前,分臺灣北、中、南 3 區共開辦 10 場系統教育訓練,用以輔助屠宰場 申請與變更屠宰作業時間,及便於 農委會防檢局管理各屠宰場收費情形,另 考量屠宰場收到繳費單時方便繳款, 農委會防檢局 向臺灣銀行辦理變更電子化收款事宜,取得超商與郵局相關收費條碼,屠宰場可自行列印繳款單,至臺灣銀行繳款不需手續費,或自由選擇至鄰近各大超商與郵局繳款,惟每筆須另繳手續費約 5-15 元。

肆 . 收費標準實施情形

  收費標準自 100 年 7 月開始實施,截至 101 年 3 月止,共收取 屠宰衛生檢查費用 819,313 元, 收費之屠宰場數達 172 場,其中因適逢年節與清明節,該節日前一週肉品需求量大,導致許多屠宰場屠宰作業時間延長, 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 使得 101 年 1 月、 3 月收費之屠宰場數與繳納金額均較其他月份要高,請詳參附表。

  另為辦理 101 年工作日之工作時間公告作業,俾供屠宰業者排定屠宰作業時間據以收費,於 100 年 11 月邀集產業相關團體與屠宰場召開會議,依據當時經濟環境及屠檢人力運用情形等客觀因素及近期收費標準實施情形,並考量現行勞動基準法 7 日須休息 1 日、 14 日須休息 2 日之規定,經修訂後業於 101 年 12 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伍 . 結語

  近年來政府推動家畜(豬、牛、羊)與家禽(雞、鴨、鵝)全數納入合法屠宰 衛生 管理,惟推動初期多數畜禽仍 未進入合法屠宰,為使多數畜禽 納入合法管轄範疇,以 提升國人食肉衛生安全,農委會一方面加強違法屠宰查緝,另一方面輔導屠宰場申設與媒合違法屠宰業者之畜禽進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已逐步實現畜禽多數納入合法屠宰之目標,促使收費標準得以順利推動與實施。

  有鑑於現行屠宰場為因應國人消費型態與多元化之市場模式,加上 部分屠宰場產能利用率低,造 成人力、電力及資產等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過高,另機器超時運轉而未充分予以保養修復情形下,惡性循環,更增加其故障率,致使部分員工不耐超時工作,而出現人力缺口,均增加經營成本而影響經營效率 ,致使政府 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時間延長,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透過收費標準實施,未來可再視屠宰產業經營型態變化,修訂標準收取費用,有助於屠宰場自我檢視釐清問題原因,強化自主管理,期能逐步提升屠宰作業速率、集中及減少屠宰作業天數,還給屠宰員工更好工作條件,間接使得屠宰衛生檢查人力充分利用,預算經費達到最大效益。

附表 100 年 7 月 ~101 年 3 月屠宰衛生檢查收費之 屠宰場數及繳納金額

附表 100 年 7 月 ~101 年 3 月屠宰衛生檢查收費之 屠宰場數及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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