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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管理辦理情形

農糧署 李素瑩

壹 . 前言

  肥料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於 88 及 89 年間公告實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 91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化學肥料出廠及進口檢驗,肥料品質維護工作回歸市場檢驗。為維護肥料品質,保障農民權益,確保土壤環境及農作物之安全,自 93 年起加強辦理肥料管理工作,輔導肥料業者事先作好品質管理。另農委會為因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製肥原料,及特定肥料礦石可能含有害物質及八大重金屬,加強於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輸入業者貯存肥料處所及市售肥料經銷等地點,辦理肥料查驗工作,防範重金屬藉由肥料施用污染農田土壤,確保農業環境之永續經營。

  依肥料管理法規定,每一肥料產品辦理一張肥料登記證,截至 101 年 4 月 30 日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累計核發肥料登記證 7,820 張,註銷肥料登記證 2,897 張,有效肥料登記證為 4,923 張,肥料業者 497 家。

貳 . 歷年肥料查驗情形

一 . 97 至 100 年度計辦理肥料查驗 2,793 件,不符規定計 304 件,被裁罰件數計 304 件,裁罰金額總計 1,473.5 萬元(如附表)。

二 . 99 及 100 年度違規態樣,品質不符規定佔 70% 及 66.3% ,標示不符者佔 25.2% 及 19.6% ,查驗不符者仍以品質佔大多數。

參 . 主要之違規樣態及查處規定

一 . 品質不符者

(一)肥料成分與肥料登記證不符者,例如: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等登記成分,驗出未達或高於市售品容許差者。

(二)有害成分限量不符者,例如:砷、鎘、銅、汞、鎳、鉛、鋅等,超過各該登記證之品目規格限量者。

(三)其他成分不符者。所登記之肥料品目,有特別規定之其他成分,例如:水分、 pH 值、碳氮比等不符者。

(四)違反之製造業者或輸入者:即違反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五)違反之販賣業者:違反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販賣品質不良的肥料,依本法第 3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二 . 違反包裝及標示者

(一)違規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

1. 運銷肥料未經過包裝及標示,或非國內生產之堆肥,由工廠(場)直接運至農地施用者,違反本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2. 標示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者,即違反本法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

( 1 )肥料宣稱有抗病 、抗菌、抗霉、抗蟲害、生長調節劑、激素功效,則歸屬農藥,應依農藥管理法申辦農藥登記。標有 「 抗病害、抗菌、抗霉、抗蟲害、生長調節劑、激素等農藥功效」、 「 促進花芽分化、擴大根系、促進分枝等功效」、「超能力、超能量、特殊稀有元素」,及成分未登記之微量元素,不得標示有任何微量元素之功效等,均非屬「 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肥料標示應記載、 標示之事項,皆不得 記載及 標示,否則即均屬標示不實。

( 2 ) 另肥料產品標示項目不清、標示模糊等,屬標示不明;應標項目漏標或未標者,屬標示不全,違者即 依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其違規之肥料,得沒入之。

(二)違規之販賣業者

1. 販賣未依本法規定包裝、標示的肥料,違反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本法第 3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2. 販賣業者將販賣或意圖販賣陳列、貯藏之肥料擅自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者,違反肥料管理法第 17 條,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三 . 未申請肥料登記證,登記證已遭廢止或逾期

(一)違規之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二)違規之販賣業者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未取得肥料登記證及來源不明之肥料,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其違規肥料得沒入之。

四 . 廣告不符

  刊載肥料廣告,未依規定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者,即違反本法第 19 條,依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肆 . 肥料查驗不符規定案件後續之處置

一 . 辦理回收及封存

  查獲涉嫌未具肥料登記證製造肥料者、品質不良者及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依肥料管理法第 23 條及肥料查驗辦法第 12 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對該批號產品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若所涉肥料製造或輸入業者係於轄區外者,則查獲機關得將相關查驗資料函送肥料製造或輸入業者所在的主管機關,並請其協助辦理封存事宜,建立跨縣市查驗合作機制。另依「肥料查驗及查驗結果處置作業程序」第 7 項,查驗結果不符規定案件處理作業,並應確實掌握該批不合格之數量回收情形、庫存量及銷售量與後續封存作業。

二 . 依違規情形辦理補正作業(依肥料查驗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一) 未具肥料登記證者,應補辦肥料登記證。

(二) 肥料未經包裝及標示,或標示不明、不全、不實者,應重新包裝及標示,或更正標示。

(三) 可改製使用或作其他用途者,可報核後改製之;無使用價值者,廢棄或銷燬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處理。

伍 . 結語

  為確保肥料品質,農糧署持續經由「加強肥料管理計畫」,加強肥料成品品質、標示、廣告等查核,本( 101 )年更針對部分液態肥料,請各縣市政府加強查驗,除檢驗品質及查標示外,並送請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是否含農藥成分,如驗出含農藥成分,除依肥料管理法撤銷肥料登記證外,轉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相關法令處罰。

  另請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中心,監測市售品肥料之主成分及有害成分重金屬含量,並提供分析資料,作為肥料查驗工作監控追蹤之依循,以防範重金屬藉由肥料用污染農田土壤,確保農作物安全品質,並將不合格的報告個別函寄該廠商參考改進,促其改善肥料製造技術。並辦理肥料法規講習,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輔導轄下肥料業者,熟諳相關法令,共同維護肥料品質。

附表 97-100 年度肥料查驗情形

項目

年度

肥料品質、標示及廣告查驗件數(件)

不符規定(件)

裁罰件數(件)

裁罰金額(萬元)

97

425

35

35

159

98

709

54

54

275

99

776

123

123

597

100

883

92

92

442.5

合計

2,793

304

304

1,473.5

肥料工廠查驗

肥料工廠查驗

肥料經銷點查驗

肥料經銷點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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