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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簡介

農水處 李耀旭

壹 . 前言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於 90 年 6 月 20 日修正施行,並於本通則第 39 條授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訂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作為各農田水利會辦理其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之依據。

  本通則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施行,將原授權聯合會訂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修正為授權由本通則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修正理由為:聯合會為私法人,依法制作業,不宜授權其訂定前述 2 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政中立法及聯合會原訂之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等規定,已於 101 年 6 月 22 日以農水字第 1010031004 號令及農水字第 1010031009 號令分別發布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台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已據以積極籌備其第 3 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之選舉作業,並預定於 101 年 9 月 15 日舉行選舉投票。

貳 . 重點說明

  農田水利會由全體會員直接票選產生會長及會務委員之直選制度已實施多年,臺灣省 15 個農田水利會已辦過 3 次;台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已辦過 2 次。上述歷次選舉過程尚稱平順,並無重大爭議或衝突事件發生。考量選制安定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其條文內容多數沿襲聯合會原訂之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選舉各項作業及期程大致相同。

  茲謹就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條文與聯合會原訂之條文具顯著差異者,臚列說明如下:(相關條文詳見附表)

一 . 為使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之作業更為公開透明,明定一部分之委員為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另為加強對選務之監督輔導,增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邀請相關機關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等機關代表及遴聘專家學者 1 人至 3 人,設選舉督導會報,並明定選舉督導會報具有審議候選人資格複審案件之任務(候選人資格複審工作原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辦理)。(第 3 條及第 14 條第 4 項)

二 . 會員死亡或耕地權利異動時,其合法繼承人或承受人於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 45 日前,辦妥繼承或移轉登記者,始有選舉權及罷免權。其中 回溯至 45 日之規定,原規定日數為 30 日,其修正理由為配合選舉作業期程之實際需要。 (第 6 條第 3 項)

三 . 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增訂選舉人名冊不得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第 7 條 第 4 項 )

四 . 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增訂候選人得委託他人辦理登記或撤回登記。(第 10 條 第 2 項 及第 11 條 第 2 項 )

五 . 候選人登記公告之作業期程,依選務需要,由原應於投票日 20 日前公告,修正為應於投票日 25 日前公告。(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六 . 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之公告日期,由原應於投票日 15 日前公告,修正為應於投票日 20 日前公告。(第 14 條第 2 項)

七 . 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增訂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第 2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八 . 原訂「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之處理規定」,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6 條規定,尚欠詳細明確,爰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6 條,針對「選舉投票日前」及「投開票當日」 2 種情況,分別作明確之處理規定。(第 27 條)

九 . 將原訂「列表寄送各候選人在每一投開票所得票數」,修正為「公告各候選人得票數」,以簡化選務作業。同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增訂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之保管期限。(第 29 條)

十 . 原訂「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中「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亦同」規定,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2 條,修正為「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第 40 條)

十一 . 參酌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明定會長或員工為會長候選人時,應於競選期間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第 46 條)

參 . 結語

  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建立良好之經營管理體制,攸關農田水利事業之永續發展。現行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制度已實施多年,因應時代環境之改變,訂定完備合用之選舉罷免法令,確保選務之公正公平,實為政府當前之要務。冀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次訂定之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可為農田水利會選舉制度建立新的里程碑。

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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