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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訂定簡介

■ 林務局 翁嘉駿

壹 . 前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狩獵文化,使各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有所遵循,兼具野生動物保育,維護物種多樣性。爰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6 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施行。

貳 . 訂定重點

一 . 第 2 條定義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

二 . 為利野生動物族群永續生存,第 3 條規定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為限,且應排除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漁業法第 44 條及其他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第 9 條規定,限制獵捕野生動物區域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如風景特定區、漁業法限制獵捕區域等等。另避免狩獵活動傷及無辜民眾,須排除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

三 . 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於第 4 條,鑒於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及文化祭儀傳承仰賴狩獵活動之實踐,本辦法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之部落或部落會議同意之原住民(家族),以及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團體,並依傳統狩獵規範及禁忌訂定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以利原住民族於狩獵活動中傳承狩獵知識與野生動物永續利用智慧,並凝聚傳統社會組織與延續文化祭儀活動。

四 . 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獵捕活動申請完成審查之時間及其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並為永續利用各物種,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而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則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製表並公告周知。

五 . 第 7 條至第 9 條規範停止受理或駁回申請案件之依據。

六、第 10 條至第 12 條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執行獵捕野生動物時應辦理事項、獵捕活動結束應提出執行報告內容,及獵捕所得限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

. 結語

  為使「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能順利推動,在本辦法草擬過程中,行政院農委會邀集原住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十多次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另原住民族委員會亦積極調查各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文化及祭儀之種類、期間,以及獵捕動物方式、種類、數量等資料。辦法發布前,林務局及相關單位已召開先期工作會議,討論管理辦法申請、審核、查核標準化工作流程。並要求地方政府於發布後,儘於原住民族地區召開說明會,對於原住民族申請案給予輔導與協助。如管理辦法施行後發現有未盡完善之處,行政院農委會會盡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修正,以兼顧野生動物保育及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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