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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 吳杏如

壹 . 前言

  農會是農民組成之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會員(代表)大會為農會最高權力機構,鄉、鎮(市)、區以下農會按實際需要,劃設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會員選任之,會員代表名額由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定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依農會法第 19 規定名額選任之,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而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

  農會法第 15 條規定,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下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當然代表。

  為規範前述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含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並規定其內容及範圍為「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規定,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77 年 10 月 26 日訂定發布施行, 88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第 6 條、第 49 條條文,嗣後 89 年 7 月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茲因本(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修正後,農會由四級簡化為下列三級:一 . 鄉(鎮、市、區)農會。二 . 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 . 全國農會。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為使農會屆次改選作業之順利進行,亟須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並公告之。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將農會選舉人名冊之編造、更正及出席選舉人員之行為作更明確規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經邀集各級農會、各級政府及本會農業金融局、漁業署、法規會、輔導處等單位,召開研修會議,研商條文修正內容。本辦法修正條文於 101 年 3 月 19 日完成預告程序,並於 101 年 5 月 22 日以農輔字第 1010050962 號令修正發布,自 101 年 5 月 24 日施行。

貳 . 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共計 50 條文,本次修正 6 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農會層級簡化,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三級農會間之改選流程相互聯結。為使全國各級農會屆次改選作業順利進行,修正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並公告之。(修正條文第 6 條)

二 .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規定意旨,農會對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之前依規定具有選舉人資格且已登錄農會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投票日前 60 日之後遷出原農事小組,而未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選舉人,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上所屬之農事小組行使選舉權;編造後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 .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規定意旨,修正農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在農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小組公告,並敘明農會選舉人名冊應與公告同步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 7 日;增訂農會選舉人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之基準日,以錯誤或遺漏及公告日之前會員種類與戶籍地址異動者為限,至公告日之後異動者,不得申請更正。(修正條文第 12 條)

四 .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增訂農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以確保投票作業正常進行。(修正條文第 26 條)

參 . 結語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農會層級簡化,全國農會成立,三級農會間之改選流程環環相扣,為使全國各級農會屆次改選作業順利進行,配合修正本辦法,主要在促進三級農會間之改選流程相互聯結。並將農會選舉人名冊之編造、更正及出席選舉人員之行為作更明確規範,另考量個人資料之保護,及各農事小組並無公開辦公處所,爰將農會選舉人名冊陳列地點由農事小組改為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以減少紛爭,並促進農會選舉之公開、公正與公平,俾利農會正向積極發展,與政府一同發展農業,照顧農民。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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