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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工程品管及人員素質提升

農水處 陳衍源

壹 . 緣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特別修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且明定對工程相關人員的權責與強化施工品質管理,使公共工程品質更能獲得保障。

  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配合政府政策執行交辦之各項農田水利設施之更新改善工程。 本會為了提升各農田水利會相關業務同仁工程品質管理之觀念,建立工程品質管理系統、預防工程缺失之發生及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特別邀請本會採購稽核小組之李秘書有智、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洪理事長祈存及審計部農林教育審計處王科長文助等專家,辦理各項屬於工程從業人員品質管理教育訓練,灌輸工程人員品質管理系統新知講座。 對提升農田水利會工程品管及人員素質之提升很有幫助,進而健全農田水利工程品質。

貳 . 課程主要項目與內容

一 . 採購監辦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施行,不但建立政府機關公平合理之採購機制,廠商對政府機關辦理採購行為之爭議,更可因政府採購法第 6 章「異議申訴制度」之規定,權益獲得適當的確保。以下僅就採購監辦部分,提出實務面較需注意部分重點說明。

(一)相關法令規定

1.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章及解釋。

3. 行政主管機關頒布之解釋函。

(二)招標作業階段監辦應注意事項

1. 程序監辦為原則例外於監辦時發現招標作業違反法令時,仍得提出意見。

2. 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之採購;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及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

3. 各類採購案件等標期限應符合「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4. 分批辦理採購之禁止與例外。

5. 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之原則。

6. 押標金繳納原則。

  政府採購法施行迄今,相關子法、作業規定及解釋函令不斷增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建構相當完備之資訊網站提供完整資訊,由於政府採購法所涉甚廣,無法一一臚列,仍應時時注意各項法規修正或函令之 頒布 。

  採購監辦作業在整體採購招標決標過程中,佔相當重要的一環,監辦人員的意見往往為採購單位重視採納。因此,監辦人員除應充實本職學能外,工程會之函釋見解並應隨時閱讀,俾能於必要時提出適當之建議,並以興利的角度協助機關使採購作業更臻完善。

二 . 工 程 變更設計

(一)相 關法 令 規定

1. 政府採購法第22 條 ( 限制性招標)。

2.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3. 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2 項。

4.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

5.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6. 採購契約要項第 20 點及 21 點。

7. 統包實施辦法第 8 條。

8.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8 款及第 20 條第 1 款、第 5 款。

9. 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法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3 點。

(二)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1. 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因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2. 契約變更之原因及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如地下障礙物、現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擬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機關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3. 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報經機關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4. 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契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規定辦理。

5. 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規定辦理。會勘後所提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

6. 變更時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變更文件應包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包含契約變更(施工)圖、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及會勘紀錄等)。

三 . 工程驗收

(一) 相 關 法令 規 定

1. 政府採購 法 第 71~73 條、施行細則第 90~10 1 條、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暨施行細則第 6~11 條、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 同 監辦採購辦法、採購契約要項 第 25 點、第 29 點、第 51 點、工程採 購 契 約 範本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等。

2. 驗收作業 程 序

( 1 )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 2 )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 3 )驗收作業程序,初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 4 )驗收瑕疵之改正。

( 5 )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

( 6 )驗收紀錄。

3. 減價收受

( 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2 )減價收受之核准,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 逾期罰則

( 1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約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 2 )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

四 . 工程決算

(一)課責機制:美國聯邦審計署政府審計準則,公共資源管理者必須對立法機構及社會公眾說明。

(二)績效性審計:政府資源是否得到適當管理與使用,是否遵循各項法規。施政計畫是否實現其目標和預期的成果。施政計畫是否講究經濟性、效率性、效能性。

(三)合規性審計:自公庫取款是否符合依法行政、謹慎,無不當風險。查核政府各項施政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有無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四)工程決算常見缺失:支用工程管理費用時,不符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相關規定。

參 . 結語

  政府工程採購之執行常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其興辦必須經縝密的規劃設計、發包、簽約、施作、監工、查驗、驗收等過程,每一步驟皆有脈絡可循。

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問題、民意反映、使用單位需求等因素影響,變更設計、追加減預算,在所難免,惟應注意非正當之人為因素,或衍生不必要的疏失與責任。

工程決算班上課情形

工程決算班上課情形

學員討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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