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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條文修正簡介

農水處 陳秀玲

壹 . 前言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訂定,自 90 年 8 月 15 日訂定發布並施行迄今。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明定全國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訂規定已無必要。另為有效管理農田水利會會有資產及避免捐贈過於浮濫,增訂捐贈目的、對象及範圍等規定,爰修正「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並於 101 年 9 月 27 日以農水字第 1010031346 號令修正發布。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刪除一條、修正六條、新增二條,計九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 配合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 條,明定全國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刪除原為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訂規定之條文。

二 . 農田水利會捐贈會有財產之對象、範圍及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 7 條及第 8 條)

參 . 結語

  以往農田水利會對於公益需求之捐贈,係由主管機關本於監督輔導權責核准,本辦法修正後,將捐贈對象及範圍予以法制化,將有助於農田水利會有效管理會有資產。

附註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酌作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

第二條 農田水利會依本通則第八條規定備具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前項組織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條 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一、本會修訂之農田水利會相關法令均不再將農田水利會簡稱為水利會,以下各條均同;另明列備具章程之法源依據,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辦法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發布後,各農田水利會業依第二項規定修正其章程,且現行各農田水利會章程皆符合第一項規定,爰刪除補正之規定,並另增定章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第三條 主管機關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有缺失者,予以糾正、限期改善,並得依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農委會對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 依會別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不良者,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

一、配合本通則主管機關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以下各條均同。

二、為加強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業務推動,第二項後段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有缺失時,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外,增定得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主管機關 農田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四條 農委會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五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年度決算後,製作該 決算年度之會務、管理、工務、財務、主計、人事、資訊、基金、員工福利等九項業務報表於每年四月十日前提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核對無誤後,編印農田水利會資料輯。

第五條 水利會應於年度決算後,製作該年度之會務、管理、工務、財務、主計、人事、資訊、基金、員工福利等九項業務報表於每年四月十日前提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核對無誤後,編印農田水利會資料輯。

現行條文「…,製作該年度之會務…」之「年度」係指決算所屬年度,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農委會備查。

 
 

第七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未訂定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 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全國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之。

第七條 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各農田水利會。

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

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

 

一、 本條新增。

二、部分位於都會地區之農田水利會,受惠都市發展等因素,名下土地大幅增值,而擁有豐厚資產。為因應社會公益需求,並監督農田水利會有效管理會有資產、避免捐贈過於浮濫,將捐贈對象及範圍法制化。至捐贈範圍考量農田水利會財務運作及閒置資產公益性使用,限制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

第八條 農田水利會捐贈會有財產應依本通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應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捐贈財產用途。但情形特殊並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農田水利會得撤銷捐贈契約,收回捐贈之會有財產。

 

一、 本條新增。

二、為監督農田水利會有效管理會有資產、避免捐贈過於浮濫,第一項明訂捐贈會有財產之核定程序。

三、第二項明定農田水利會應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契約,但本於人道精神、發揮人溺己溺之賑災或救助等特殊情況捐贈者,得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免簽訂書面捐贈契約。

四、第三項明定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得收回捐贈財產之規定。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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