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休耕農地活化-農地活起來,農業有未來

農糧署 林美華.莊岳峰.曾玫菁

壹 . 前言

  近年來氣候異常,造成國際糧食供應不穩定,反觀國內農地休耕,政府每年動支百億元輔導費用,未充分利用農地價值,應設法改善。 在糧食供應不足的 60 年代,稻米政策以鼓勵增產達「自給自足」為目標,但隨著國人飲食多元化,稻米消費逐年降低,為紓緩倉容及公糧稻穀收購之資金壓力,政府自 73 年起推動「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輔導稻田轉作休耕,以調整國內稻米生產達「產銷平衡」。至 86 年起因應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開放稻米進口及調降農業境內支持( AMS ) 20% 規範,必須視國內需求量與進口量妥善規劃稻米產業達「供需平衡」,並對於不具國際競爭力之保價雜糧及原料甘蔗二項產業,一併調降生產面積及調整產業結構,爰 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積極輔導水稻、保價雜糧及契作甘蔗田辦理符合 WTO 規範之綠色措施,包括輪作無產銷之虞且具地區性特產農作物、種植綠肥、景觀或能源作物等,以兼顧生產、生活、生態等三生功能,及維護農業多功能性與農民收益。在政府及民間協力下,確實達到穩定國內稻米供應,安定農村經濟,削減農業境內支持,兼顧農業三生功能等效益。(圖 1 )

  鑑於國際糧食供應不穩定及價格持續上漲,自 98 年起調整計畫,提高契作飼料玉米、牧草及青割玉米等進口替代作物給付,及於同年 5 月實施「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專業農民或農民團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及提高效率,並於 100 年起推動「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鼓勵種植飼料、芻料等進口替代作物,或造林、辦理翻耕蓄水等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提高農田多元利用價值。惟面對全球化氣候變遷造成生產不穩定性及全球貿易自由化趨勢,在檢視臺灣農業的發展困境,如耕地面積零碎化、農業人口高齡及兼業化、缺乏經營效能及國際競爭力等不利因素,如何加速調整國內農業產業結構,以提升農業競爭力,為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另外,對於全球氣候異常造成糧荒警訊,我國糧食自給率僅為 33.5% ,低於鄰國日本( 39% )及韓 國( 50% ),卻 每年兩個期作仍有 20 萬公頃農田辦理休耕種植綠肥作物,外界反映,應發揮農地生產功能,提高糧食自給率。基此,從人、土地及產業三方面規劃全面性之農業改革,藉由活化農地利用,引進青年農民及強調產銷一體之作法,以具體可行執行策略及配套措施,期能再現農村活力及經濟繁榮。

貳 . 計畫研擬過程及構想、推動策略及配套措施

一 . 研擬過程

  為推動活化休耕地事涉廣大農民權益及耕作制度之調整,自 101 年 3 月起邀集產官學界籌開 4 場系列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及與各縣市政府、農會、公所及農友代表召開十餘次會議聽取地方基層意見,主要意見如下:

(一)地主要求出租農地比照休耕給付標準( 4.5 萬元 / 期)支付地租,致墊高地租租金,不利青年農民擴大經營規模。

(二)農田休耕未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也影響周邊產業發展。

(三)長期連續休耕農地孕育病蟲鼠害,影響鄰田正常耕作、增加防治費用及農產品安全。

(四)「小地主大佃農」租賃獎勵以 95 年或 96 年連續休耕之農田為限,不利專業農民集中擴大經營。

(五)大佃農租地種植水稻享政府提供高租金獎勵及可繳公糧,致 8 成復耕農地種植水稻,不利其他產業發展,且種稻大佃農 7 成繳交公糧,政府財政支出也隨之增加。

(六)政府輔導休耕轉作年支百億元,未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也影響周邊產業發展,並降低糧食自給率。

二 . 計畫構想

  計畫 實施對象 以 83 至 92 年為基期年,基期年 10 年間當期作種植水稻、保價雜糧或契作甘蔗,或參加 83 至 85 年間稻田轉作有案之農田,共約 31 萬公頃(期作面積約 62 萬公頃)。

  以 100 年兩個期作共約 20 萬公頃休耕農田為標的對象,經分析其中 10 萬公頃為單期作休耕,亦即一個期作種植另一個期作休耕,為良好耕作模式,另 10 萬公頃為雙期作休耕田(土地面積約為 5 萬公頃),其以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及桃園四縣市共占 3.2 萬公頃( 67% ),另就農地坐落區位上,雙期作休耕田中有 2.2 萬公頃( 46% )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3 萬公頃( 27% )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合計 3.7 萬公頃( 73% )屬耕作條件良好之優良農地,列為計畫優先活化對象,提高生產力及產值。(圖 2 )

三 . 推動策略

(一)調整農田休耕給付期次,鼓勵連續休耕農田每年至少 1 個期作恢復生產

1. 農田每年可一個期作休耕,另一期作種植轉(契)作作物並給予補貼,即將該期作休耕給付經費轉為轉(契)作補貼,鼓勵連休農地地主自行復耕一期作,或租給他人耕作。(表 1 )

2. 緩衝措施:

( 1 )農地出租:對於無力或無意耕作之農友,輔導出租農地給他人耕作,並以 102 年及 103 年兩年為緩衝期間,對於申辦出租倘未能租出者,仍可一個期作休耕,另一個期作辦理農田翻耕,經勘查合格後,補貼每公頃 2 萬元。

( 2 )特殊地區:特定作為生態維護田區(如水梯田)或耕作困難地區維持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 3.4 萬元(每年 6.8 萬元),不需翻耕,未來依土地狀況規劃作其他用途。

(二)推廣種植具進口替代作物、外銷潛力、有機作物

1. 作物種類:

( 1 )契作進口替代作物:如硬質玉米、小麥、青割玉米、牧草、釀酒高粱、原料甘蔗、飼料甘藷及短期( 6 年)經濟林等。

( 2 )契作外銷潛力作物:如毛豆、胡蘿蔔、結球萵苣等。

( 3 )有機作物:驗證初期(前 3 年)給予加強輔導。

2. 補貼方式:依作物種類及估算所得,分別給予轉(契)作補貼每公頃 1.5~4.5 萬元。(表 2 )

3. 轉(契)作補貼作物種類、補貼標準得依產業輔導需要,得經提報中央審定調整。

(三)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發展地區特產

1. 協助地方政府選定「地區特產」作物:

( 1 )地區特產選定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簡稱地方政府)邀請改良場所、當地分署、地方公所、農會,以適地適作及產銷無虞為原則,選定「地區特產」作物。

( 2 ) 作物種類得檢討增減: 水稻、長期作物、大宗蔬菜及易發生產銷失衡等作物,原則不得列入,但具契作外銷或銷售潛力者,得經地方政府提報中央專案核定列入,惟輔導期間至本中程計畫實施期間為止。

( 3 )中央與地方共同輔導地方產業:經地方政府規劃並編列預算配合部分經費(中央補貼每公頃 2 萬元,地方僅需配合 1 成( 2 千元)以上,且倘發生產銷失衡時,地方負擔 30% 產銷處理費用,以建立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輔導地方產業機制。自 103 年起按規定實施。

2. 緩衝措施:本( 102 )年地方政府因預算編列不及,按現行標準每公頃 2.4 萬元全由中央補貼;惟倘所選定地區特產作物發生產銷失衡,地方政府應就選定作物負擔 30% 產銷失衡處理費用。地方政府應負擔 30% 產銷調節經費。

3. 每一田區每年申請稻榖保價收購、轉(契)作、休耕(每年限 1 次)補貼等措施,以兩次為限。

(四)加強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放寬獎勵租賃農地限制,同步實施離農獎勵

1. 放寬租賃範圍:原設定 95 或 96 年連續休耕農地給予租賃獎勵,放寬至 83 至 92 年基期年有案者,皆可參加,以利大佃農集中擴大規模經營。

2. 大佃農輔導措施:

( 1 )鼓勵種植轉(契)作作物,除予轉(契)作補貼外並予租賃獎勵每公頃 1 萬元。

( 2 )租用農地改善補貼:承租 100 年連續休耕地,給予補貼每公頃 1 萬元,每筆土地以 1 次為限。

( 3 )其他輔導措施:設備補助、租金無息及經營資金低利貸款( 1% )及天然災害專案救助。

( 4 )調整種稻輔導方式:「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 98 年 5 月推行,當時國際糧價高漲,政府公糧稻穀庫存僅 20 餘萬公噸,而本( 101 )年庫存已激增至 69 萬公噸,且經調查大佃農有近七成繳交公糧,造成公糧處理困難,為妥善運用資源,實有必要調整,爰於 101 年 7 月 4 日起調整大佃農種植水稻輔導方式:

A. 101 年 7 月 5 日以後簽訂新約種植水稻者,每期作每公頃補貼大佃農 2 萬元,且不得繳交公糧,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規定繳交災害穀。

B. 101 年 7 月 4 日前已簽約大佃農,在合約期間依現行方式,補貼每公頃 4 萬元並可繳交公糧,續予輔導。

C. 續約輔導措施:舊約及續約合計 6 年期間,在此期間得維持原經營規模,並由大佃農 自行就經營型態 擇一辦理:

I. 補貼大佃農每公頃 4 萬元,不得繳交公糧。

II. 補貼大佃農每公頃 2 萬元,仍得繳交公糧。

D. 未來,將請地區農業改良場(所)加強適合地方特性之作物進行品種引種與選育,並將協助大佃農朝向契作栽培特色品種、建立品牌化等高品質及企業化生產,加強建構產銷平台,建立產銷供應鏈,以符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目標。

3. 地主輔導措施 :

( 1 )租金:由租賃雙方議定。

( 2 )離農獎勵:

A. 條件:農保年資滿 5 年且年滿 65 歲之農民,將農地出租給大佃農。

B. 獎勵額度:每個月每公頃可領取離農獎勵 2,000 元,每期作 1.2 萬元( 6 個月),最高上限 3 公頃,即每年 7.2 萬元。

四 . 配套措施

(一)由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各地方政府規劃因地制宜劃設生產區,以適地適種推廣種植。

(二)輔導農民與業者契作生產,穩定產銷及農民收益。

(三)培育新生代大佃農經營人才,結合「農民學院青年農民培訓計畫」,協助新農民接受專業訓練及農場實習。

(四)整合農地租賃作業,由各鄉鎮農會辦理之「農地銀行」作為「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租賃平台。

(五)試驗改良場(所)成立「休耕地復耕技術服務團」提供技術諮詢及服務。

(六)建置輔導代耕業者資訊,提供基層農民團體及農民參考。

(七)結合農業水資源規劃適栽作物推廣區,推廣雜糧旱作物為主,並配合推廣節水灌溉。

參 . 預期效益

(一)糧食自給率:提高糧食自給率 1.4% ,於 105 年時可達 34.9% 。

(二)活化連續休耕農地:增加約 4.5 萬公頃。

(三)增加總產值:硬質玉米、大豆等進口替代及地區特產作物 62 萬公噸,總體產值及效益達 88 億元。

(四)減少食物里程及碳足跡:減少 61,772 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五)周邊產業發展:減少休耕誘因,活絡農地利用,可增加農業就業機會約 10 萬人,並促進農業資材周邊產業發展。

肆 . 結語

  我國屬小農經營,生產成本較高, 因應未來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FTA )或參與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 ( TPP ) 需求 ,必須加速調整產業結構與經營轉型,採取具前瞻性與擴張性的農業貿易政策,建構完整的產業價值鏈,並提升農業資源效率及競爭力。

  本「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期藉由活化農地利用,提供青年農民有收益的農業經營環境,引導青農接捧並擴大經營規模,調整農業勞動力及產業結構,並提供多元的創業與就業機會,打造臺灣農業全球競爭力,重建農業尊嚴、農地生機與農村價值,塑造環境、人力資本與國民健康多贏的局面。

 

100 年國內糙米總生產量 :1,347,767 公噸

種植面積 :254,292 公頃

圖 1 轉作休耕調減稻作面積與產量

 

圖 1 轉作休耕調減稻作面積與產量

 

 

圖 2 100 年連續休耕農地分布區位

圖 2 100 年連續休耕農地分布區位

表 1 休耕給付標準

單位:元 / 公頃 / 期作

辦 理 項 目

給付金額

備 註

綠肥作物給付

45,000

含綠肥種子費、翻耕整地費、田間管理及 至少 1 次蟲害防治費用 等。各項休耕措施每年限 1 個期作。

景觀作物給付

45,000

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專區,種子由政府提供(中央及地方各負擔 1/2 )。各項休耕措施 每年限 1 個期作。

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34,000

1. 包括翻耕及蓄水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辦理原則」,因地制宜規劃之項目。

2.102 年及 103 年兩年為緩衝期間,申辦出租倘未能出租者,擬復耕期作可辦理農田翻耕,每公頃給付 2 萬元。

特殊耕作困難地區給付

34,000

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 每期作每公頃 3.4 萬元(每年 6.8 萬元) ,不需翻耕,依土地狀況規劃作其他用途。

表 2 轉(契)作補貼標準

單位:元 / 公頃 / 期作

轉(契)作作物項目

補 貼 金 額

一般農友

大佃農

契作進口替代

(一) 非基改 硬質玉米、 大豆(含黑豆)

45,000

55,000

(二)牧草或青割玉米

35,000

45,000

(三)短期經濟林( 6 年)

45,000

55,000

(四)原料甘蔗

30,000

40,000

(五)小麥、釀酒高粱、飼料甘藷(試辦)

24,000

34,000

契作外銷潛力

(一) 毛豆

35,000

45,000

(二) 胡蘿蔔、結球萵苣

24,000

34,000

地區特產

地區特產作物註 1

20,000 + 地方配合款

30,000 + 地方配合款

有機 作物 註 2

15,000

15,000

水稻

可繳交公糧

20,000 (不得繳交公糧)

註:

1. 地區特產作物補貼金額, 102 年因地方政府預算編列不及,按現行標準每公頃一般農友 2.4 萬元,大佃農 3.4 萬元全由中央補貼;惟倘所選定地區特產作物發生產銷失衡,地方政府應就選定作物負擔 30% 產銷失衡處理費用。

2. 有機作物以符合轉型期條件之申請日起 3 年為限,需按有機驗證期程申請驗證、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機驗證等,憑證申請補貼,以促進有機農業發展。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2-01-16:5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