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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漁業署 陳秋錦

壹 . 前言

  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民國 18 年 11 月 11 日制定公布, 89 年 7 月 19 日修正本法後,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後歷經 17 次修正。

  按國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之區漁會計 39 家,其中 37 家區漁會之屆次改選時間,係於屆次改選當年之 3 月份辦理。另金門區漁會係提前 5 個月、高雄區漁會延後 5 個月辦理選舉,造成該 2 區漁會改選講習、出席上級漁會任期不一致之困擾。

  又 92 年 7 月 23 日制定公布之農業金融法對於農業金融機構,包括漁會信用部已有完整之規範,本法有關信用部業務管理之相關條文,已無規範必要,爰應刪除。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101 年 11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21 號令公布修正計 8 條,其要點如下:

一 . 金門區漁會、高雄區漁會屆次改選期程,與臺灣省各區漁會改選期程不同,爰調整至與臺灣省各區漁會改選時間相同,明定金門區漁會 101 年 10 月第 18 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 106 年 3 月止。高雄區漁會 102 年 8 月第 10 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 106 年 3 月止。(修正第 23 條之 1 )

二 . 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相關條文一併作修正。(修正第 11 條、第 26 條之 1 、第 27 條、第 35 條)

三 . 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原為二年召開一次,本次修正為每年召開一次,俾利全國漁會之預算、決算等相關業務之審核、執行。(修正第 35 條)

四 . 本法有關信用部業務管理之相關條文,目前農業金融法已有完整之規範,爰相關條文配合修正。(修正第 5 條、第 50 條之 5 )

參 . 結語

  漁會法係健全漁會組織、經營、管理之根本大法,本次修正後,本法內容已更臻周全,同時達成精簡漁會組織層級;未來漁會相關業務之推動,將會更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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