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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基準簡介

輔導處 陳詠妤

壹 . 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且農會法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後,於該法第 6 條規定,明確建立起農會三級制度,劃分為:(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同法第 8 條並規定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受其上級農會輔導之規範。爰此,三級制度中最高層級之全國農會,將具備領導全國各級農會辦理各項法定任務、農會人員之考試訓練、以及農會及農村發展之研究規劃,擔任統籌及整合之重要角色。

  目前全國農會之成立,已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依據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積極籌備中,並擬於 102 年設立。爰此,各農會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亦應配合全國農會之成立辦理相關修訂事宜。其中有關各下級農會參加其上級農會應選任會員代表之名額,在直轄市各區農會參加直轄市農會以及鄉(鎮、市、區)農會參加縣(市)農會之情形,業於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中訂定。至於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同款第 4 項規定僅規範其名額共 65 人,其分配方式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基上,經參考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下級漁會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規定,以及全國農會籌備會函報其 101 年 11 月 5 日第二次籌備委員會會議決議內容,訂定本基準,將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之計算方式明確規範之。

貳 . 修正內容說明

本基準為新訂,共計 4 點,有關出席全國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計算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出席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以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 15,000 人作為基本門檻,縣(市)農會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 15,000 人以下者,僅當然代表 1 人,超過 15,000 人者,選出 2 人。直轄市農會代表名額較縣(市)農會增加 1 人,故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 15,000 人以下者,選出 2 人,超過 15,000 人者,選出 3 人。

二 . 復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共 65 人,縣(市)及直轄市農會經前揭規定分配名額,尚不足 65 人,其剩餘名額,依各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其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超過 30,000 人以上之人數比例分配之,爰擬具「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基準」草案。

參 . 結語

  農會在農民福利、農村發展、農村文化等扮演重要的推手,具備統籌及整合功能之全國農會,背負著提升農村發展及健全農民服務之使命,農業界對其成立皆抱持著高度期待。爰配合其籌備及成立之期程辦理相關法規之研修,於成立前訂定發布本基準作為其辦理之依循。

肆 . 附錄

  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基準新增規定如下:

一、本基準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按縣(市)與直轄市農會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計算,規定如下:

(一)縣(市)農會:按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一萬五千人以下者,選出一人,超過一萬五千人者,選出二人。

(二)直轄市農會:按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一萬五千人以下者,選出二人,超過一萬五千人者,選出三人。

三、會員代表名額不足六十五人時,除依前點計算之名額外,剩餘名額由會員總數超過三萬人之縣(市)及直轄市農會按超過三萬人之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縣(市)及直轄市農會之當然代表,包括在前二點所定名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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