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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調整

水保局 何謹余

壹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訂定

  依據 93 年 12 月 3 日通過之「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發布時機」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為配合並落實上述規定,並考量民眾及地方單位應用上之便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於 94 年開始, 訂定全臺各鄉鎮區之 土石流警戒值 Rc ,公告具有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鄉鎮區的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並逐年進行更新調整,以作為颱風豪雨時期土石流警戒發布時,各地區居民疏散避難之參考依據。

  水土保持局所訂定各鄉鎮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乃是以每 50 m m 區分為 1 個級距,並設定一上限值,以求安全保守。水土保持局經多年分析及試作,已具體建立起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分析方法及級距區分,然而此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分析方法,仍需配合參考雨量站降雨紀錄、土石流發生事件、重大環境變異情況及地震等因素,逐年調整各地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加以試作及更新。

貳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調整更新機制

  為有效提升土石流警戒發布準確度,以減低土石流災害之衝擊,水土保持局根據歷年土石流調整試作之結果,研擬訂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更新及調整作業規定,確定資料定期更新。此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更新及調整機制,已於 101 年 8 月 14 日「 研商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調整機制會議」中通過。 其更新流程圖如附圖所示,更新說明如下:

一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常態性更新

(一)常態性更新週期為每年一次。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常態性更新之考量為新增雨量事件、新增土石流事件、震度達 5 級以上之地震事件及近年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調整警戒區之環境概況。

二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立即性調整

(一)重大土砂災害事件發生,以重大土石流災害及重大地震事件屬之,應依據各災區情勢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提出調整建議。

(二)新增土石流潛勢溪流地區,應檢討現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有無更新之需要,若有應即檢討更新。

(三)新增之土石流警戒區,應根據歷年降雨資料、土石流發生事件及其地文資料等,以訂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 . 上述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建議提出後,應經水土保持局評估並修訂各警戒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交付審核; 審核通過後依「土石流潛勢溪流公開辦法」辦理資料公開。

上述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常態性更新之調降機制及計算方法,說明如下:

(一)依據具土石流潛勢溪流警戒區參考雨量站自設站以來之雨量資料及土石流發生資料,計算出全臺各警戒區的 土石流發生可能性為 70% 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R70

(二) 依據地震資料或重大土砂災害發生事件,調降地震震度達 5 級以上或重大土砂災害事件發生地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至 R50

(三) 坡面因地震或降雨而產生大面積崩塌,或有明顯致災之慮時,應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立即性調整,依其現地情況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提出調整建議。

四 . 先前已調降為 R50 之土石流警戒區,在未調升回原警戒值期間,若再遇到震度 5 級以上之地震,仍維持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為 R50 。過去因地震或重大土砂災害事件而調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至 R50 之區域,經自然或人為復育後,土石流潛勢溪流警戒基準值之調升方式為:

(一)地震震度為 5 級地區,於地震 2 年後而且歷經至少 3 場以上累積雨量皆超過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颱風豪雨事件,並無發生土石流事件且環境無明顯變異者,調升至原警戒值。

(二)地震震度大於或等於 6 級地區,於地震 2 年後而且歷經至少 3 場以上累積雨量皆超過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颱風豪雨事件,並無發生土石流事件且環境無明顯變異者,向上微調,第 3 年再歷經 2 場颱風豪雨事件後,環境若仍無明顯變異者,調升至原警戒值。

(三)重大土砂災區若無成為孤島之慮者,可檢討集水區坡地變異性,逐年進行微幅調整,避免日後一次大幅調升。

此外,為因應於應變期間實際降雨及現地情況之變動,水土保持局於警戒應變期間可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彈性調整,其應變專用機制說明如下:

1. 地震因素影響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動態調整機制

  水土保持局得於土石流警戒期間,依據實際情況(如地震震度 5 級以上地震發生、居民反應或其他必須情況),臨時調整某區域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一級距( 50 mm )。土石流警戒期間結束後,水土保持局得依據相關資料,考量該地區 維持 調整後之警戒基準值或恢復其原警戒值。

2. 高強度降雨情況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動態調整機制

  若降雨條件符合下列三級情勢之一時,則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的動態性調整,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一旦經動態調整後,在該土石流警戒期間結束之前,皆以調整後的警戒基準值作為土石流警戒狀態研判依據。土石流警戒結束後,水土保持局得依據相關資料,考量 維持調降之警戒基準值或恢復 原 基準 值。作業說明如下:

( 1 )一級調整:近 3 小時累積雨量大於 20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下(含)調降警戒值 10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上(不含)調降警戒值 150 mm 。

( 2 )二級調整:近 3 小時累積雨量大於 15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下(含)調降警戒值 5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上(不含)調降警戒值 100 mm 。

( 3 )三級調整:近 3 小時累積雨量大於 10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下(含)調降警戒值 50 mm ;原警戒基準值 400 m m 以上(不含)維持不變。

參 . 101 年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更新

  水土保持局根據上述更新及調整機制,完成 101 年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更新及公告。公告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經 101 年 2 月 8 日「 101 年第一次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會議審查通過後,並經歷 101 年 2 月 26 日霧台地震、 101 年 6 月 10 日宜蘭外海地震以及 101 年 6 月 14 日至 18 日花蓮連續地震事件,進行部分地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立即性調整。所調整地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並已經 101 年 4 月 10 日「 101 年第二次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 101 年 7 月 20 日「 101 年第三次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會議審查通過。

  莫拉克風災後至今已 3 年,部分莫拉克風災後調整土石流警戒值之地區,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 101 年第四次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審查會」決議提升其警戒值。

附 圖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更新流程圖

附 圖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更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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