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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新貌-農會體制新氣象及農會新屆次改選

輔導處 陳詠妤

一 . 前言

  農會組織最早源自日治時期,在當時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形態,農會組織與地方基層的關係十分緊密。而農會目前係依據農會法作為其設立及運作之法源,並依其所定之宗旨及任務,辦理與農民福利、農業經濟與農村文化相關的各項保險、經濟、供銷、推廣等事業。農會除發展其各項事業外,並依其法定任務,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相關業務、協助推動農業政策,扮演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溝通橋梁,兼具政治、教育、社會、經濟等多元功能。

  基層農會以實際從事農業之農民為會員,上級農會以其以下級農會為會員,並輔導其下級農會,故農會組織層層相扣。回歸根本,農會係由農民為主體所組成之人民團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其組織之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另設置理事會負責策劃業務、監事會負責監察業務,並設置總幹事作為農會業務推動之經理人。農會選任人員的任期,依法一屆為 4 年,而 102 年正為農會每 4 年應辦理改選之年度。

  近期,農會體制還有一項重大的改革,係有關農會三級制度之建立以及全國農會之成立。為各級農會能有一個共同之上級農會辦理統合性的業務規劃及總體輔導,本會對於全國農會之成立,不論在法規面抑或是實質推動工作,皆站在積極輔導之立場,全國農會的成立期程,亦將隨 102 年各級農會屆次改選之工作期程完成設立。

二 . 農會三級制度與全國農會之籌設

  每個農會獨立自治,並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導、監督之。作為農會設立依據及政府輔導監督準則之農會法,自 19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後,迄今歷經 18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對於各層級農會之間的組織架構有一些新的調整。

  首先,因應 99 年 12 月 25 日之五都改制、合併升格,部分行政組織區域之名稱有變更異動。而農會法第 7 條規定,各級農會係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因此,本次修法將涉及因合併改制而應辦理更名之農會其更名方式明定於第 7 條之 1 。

  其次,考量未來各級農會整體發展,及加強各級農會間的整合能力,爰於農會法第 6 條明確將農會層級由原本的四級制修正為三級制,分別為:(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同法第 8 條並規定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受其上級農會輔導之規範。據此,農會層級明確,並建立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角色,同時亦將全國農會之會員組成確定為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以往農會之層級雖規定為四級制,分別為:(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三)省(市)農會。(四)全國農會。但最高層級僅設置至省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並未成立全國農會。故在各級農會組織中,對於辦理全國性共同業務尚缺乏全國農會以最高層級農會之高度進行領導統合之工作。本次修法將農會三級制度確立後,全國農會目前正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組成籌設小組,積極推動設立工作,現在的臺灣省農會未來亦將於全國農會成立時併入全國農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將在 102 年 4 月 18 日召開,當日將選出理、監事。並接續在 4 月 26 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於同日聘任總幹事。

三 . 102 年農會屆次改選

  農會置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等選任人員,其任期皆為 4 年。農會總幹事由理事會聘任產生,故總幹事之聘期亦隨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而一同卸任。故農會選任人員與總幹事以 4 年為一個屆次,並應於每屆次任期期滿前即開始規劃並辦理屆次改選工作,以利次屆選任人員能於規定期限內順利產生,並完成總幹事聘任,以接續推動農會業務運作。

  各級農會除連江縣農會與金門縣農會之屆次較其他農會提早一年外,其餘農會之屆次期程皆一致,應在本( 102 )年度辦理屆次改選。本會於 101 年度開始即展開各項前置作業、擬定改選工作進度、研討相關法規、辦理改選作業研討會等,以協助各級農會依規定期程完成選務工作,順利產生其新屆次之選任人員並聘任總幹事。

  為輔導 102 年農會改選,本會早於去( 101 )年即與法務部、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組成農會改選工作督導小組,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農會做好相關選務前置工作。並特於基層農會投票日( 3 月 2 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開設中央選務督導中心,另內政部警政署亦開設專案聯合指揮所,維持各地投開票秩序,以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農會能在投票當日將投開票相關選務工作做到最好。本次選舉除了各機關(單位)與農會人員在選前所做的努力外,當日還動員 27,744 位選務人員、 11,498 位警務人員及上千位相關人員提供協助,讓基層農會選舉能順利完成。

  目前全臺 283 家基層農會業依法定投票日於本( 102 )年 3 月 2 日完成農事小組組長及會員代表的選舉,並接續選出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辦理總幹事聘任工作。各直轄市及縣農會亦緊接著在 4 月 2 日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監事及出席全國農會代表,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辦理總幹事聘任工作。最後由全國農會在 4 月 18 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監事的選舉,並於 4 月 26 日完成首屆全國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及總幹事之聘任工作。

  另未來為使各級農會能同步辦理改選作業,以配合上、下級農會層層相扣的關係,爰在本次農會法修訂時,於第 7 條之 1 第 5 項增訂,金門縣農會及連江縣農會下屆選任人員之任期延長一年。故 106 年度全國所有農會將同步辦理屆次改選工作。

四 . 結語

  為展現農會的民有、民治與民享精神,本會期望農民展現民主素養,經由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產生賢能人士進入農會,服務農民,讓農會與農民均成為最大贏家。本會亦對於全國農會的設立抱持高度期望,期許全國農會未來具備領導全國各級農會辦理各項法定任務、推展各項共同業務,並辦理農會及農村發展之研究規劃,展現其統籌、領導、協調、整合之重要功能,帶領各級農會朝共同發展、追求卓越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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