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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新貌-農業財團法人新定位

輔導處 李政錩

壹 . 前言

  法人是指依據民法及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而在法律上獲得人格的組織,依法獨立得以參加或辦理各種活動,並像一般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亦需承擔刑事責任,如:罰款等。

  而依據民法第一篇總則規定,財團法人乃以捐助之財產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目的財產,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並以達成公益為其設立目的,與社團法人之成立基礎是社團成員有所區別。也因為財團法人並不具有組成分子的自然人,沒有其自主的想法,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如:透過董監事來進行管理,並依據其原始捐助目的來使用其資產,以符合設立目地並達到公益性質。

  本篇所稱之農業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農、林、漁、牧、糧食及其他有關農業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條)。農業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以辦理各項農業相關業務為其設立宗旨,也因為農業性質的包容與多樣化,使得各農業財團法人之業務性質呈現多元,除了基礎的農糧生產,亦包含畜牧動物及農產品、國際交流合作、農業科技發展、農民團體輔導與推廣、漁產養殖發展、林務保育生態、動植物防疫檢疫、水土保持與開發、農業金融資訊、農業政策宣導與推廣等各式各類不同型態的農業財團法人,其屬性各不相同,其捐助之資本額度及財務結構狀態亦有所不同。

貳 .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農業財團法人中另外有一群是由政府機關團體與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在此稱之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或為特殊公共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負有執行公共任務之目的,由政府機關或公法人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均為公益性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政府捐助農業財團法人之年度營運目標均依其捐助章程及設立目的擬訂,依據各產業不同之專業面,配合政府農業施政目標擬定其年度營運計畫,並依其捐助章程每年定期召開董、監事會議,遵照民法及本會「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將其年度計畫書、預算書、業務報告書、決算書報送本會核備,並由此來督導各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業務運作,希望在符合財團法人最初設置目的的同時,亦能達到穩建營運與永續經營的目標。

  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之農業財團法人共有 71 家(如附件),其中由政府或公法人捐助成立者共 25 家,因其設立之宗旨與農業政策推動息息相關,因此將其設立目的與宗旨簡介如下:

1. 豐年社:以編印、出版、發行及銷售有關農業雜誌、書籍、農產品及農業資材為宗旨,目的在協助政府宣導農業,服務農民,加強消費者對本土農業的認識,協助政府宣傳農業並善盡公益法人之社會責任。

2. 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以提升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衛生安全,增進國產農產品附加價值,提高農民收益為宗旨。致力於推動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保障國人飲食衛生與安全,提升國人生活品質。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架構優良農產品之產、製、銷聯盟體系,提升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競爭力。

3. 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以從事動物科技之研究、開發及提供相關服務、諮詢、驗證及檢驗等工作,以提升動物應用效率為宗旨。並辦理相關產業之調查、研究、規劃或提出具體建議與技術指導,協助畜產品銷售增加及穩定產銷、開發新產品或新項目、協助政府推動政策或整合相關產業。

4. 中央畜產會:係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而設立,以有效實施產銷制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為宗旨,畜產品有產銷不平衡之虞時,協調畜牧團體、畜牧場或進出口業者擬訂各項因應措施;提供國內外有關畜禽產品、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並建立預警制度;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協調個別畜產品產銷團體,擬定該項畜產品之飼養數量控制及適當價格,並輔導畜牧產銷團體發揮自主性調節功能;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與畜牧產銷建議之有關事項。

5. 農村發展基金會:以促進國際農業交流,協助國內外各地區農村與農業發展為宗旨,並推動國內相關農業業務,辦理外國及兩岸農業交流等工作,進行農村文化及生態等產業之推動,及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農產品安全與多樣性研究。

6.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為辦理工程技術應用於農業與漁業、水與環境資源、環境生態、科學發展、應用服務及農村發展之農業工程技術研究與服務為設立宗旨。

7. 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辦理或協助關於全國農田水利建設、水利工程改良或農業科技之研究與推展,並辦理其他有關社會、文化、公益、慈善事業或活動,以促進全國農田水利,農業科技之發展,增進全民福祉為宗旨。

8. 維謙基金會:為促進國家農業發展,建立農業與工商業均衡之現代化國家,而推動有關農業等公共政策之制定及培育社會傑出人才為宗旨。

9. 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以配合政府推展休閒農業,辦理學童農業推廣教育、農村綠美化及培養農業人才,提高農民所得與社會地位及改善環境景觀,提升生活品質,推行農業及水利政策,開發地方農業資源,建立安祥富足繁榮的社會為宗旨。

10.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以辦理或協助推行農田水利及相關事業之研究發展,俾增進農民福祉為宗旨。

11. 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以辦理或協助政府關於臺中區域內環境綠化之推廣,服務公益事務、環境綠化事業及景觀美化之研究發展,以美化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暨配合政府政策等回饋措施,期使經環境綠化,對因人口集中,造成高度都市化現象及工業、畜牧業發達,所排出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垃圾滲出挾帶大量污染物排入河川,在灌溉管理及水質淨化方面有正面效果等。

12. 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以辦理或協助推行農田水利及相關農業之研究發展,以繁榮農村,增進農民福祉為宗旨。

13. 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以提供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育、管理及防災等事項之研究及服務,並促進國際水利事業技術與人力之交流及有關訓練事項。

14. 台灣香蕉研究所:以研究改進香蕉之生產與運銷,促進臺灣香蕉產銷事業之發展為宗旨,應用生物技術於香蕉優良品種的選育及健康種苗檢疫,建立完善健康種苗生產及供應體系,增進農民植蕉收益。

15. 台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以發揚我國固有蠶業文化,增進消費者對蠶業之瞭解,推展蠶業試驗研究、生產、加工、運銷,促進蠶業發展為宗旨。

16. 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以承辦有關漁業技術、漁業經營或受委託從事國際漁業合作及海洋事務等之規劃、設計、技術指導及其他有關事項,以配合政府政策,促進國家漁業經濟發展為宗旨。

17. 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以獎勵改進鰻魚生產技術,拓展內外銷市場,穩定產銷促進鰻魚事業安定與發展為宗旨。

18. 台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以穩定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增進國際漁業合作、保持既有既有漁場及開拓新漁場,以促進鮪魚業之發展為宗旨。

19. 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促進養殖漁業安定與發展為宗旨,研究提升加工技術與提高品質,拓展市場,即時查報魚價、水產精品選拔、未上市水產品產地監測、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水產動物疾病診療與獸醫師用藥輔導等業務項目。

20.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推動對外漁業合作,開拓作業漁場,爭取國際漁業權益,處理漁船暨船員在國外遭難、被扣事宜,蒐集遠洋漁業資料,執行漁船監控系統,以促進漁業之整體發展及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的。

21. 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以穩定臺灣地區遠洋魷魚類及秋刀魚產銷、拓展國內外魷魚及秋刀魚市場、增進國際漁業合作,開拓新漁場、研究提升魷魚及秋刀魚食品加工技術,以促進魷漁業之發展為宗旨。

22. 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促進兩岸漁業合作交流、協助政府處理兩岸漁業交流及聯繫溝通等事務為宗旨,協助辦理漁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及兩岸漁業交流等相關事宜,並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協助執行兩岸勞務合作相關業務計畫。

23. 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以辦理或協助政府關於臺灣地區都市綠化、農業經營等之研究與推展工作,以提供農民所得 、美化環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為設立宗旨。

24.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為提供信用保證,協助農、漁民增強受信能力,獲得農業資金之融通,設置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提供信用保證,配合農業政策,協助農漁民及農漁業者順利取得所需資金,同時為金融機構分擔融資風險,發揮融資功能,協助受災農漁民取得紓困貸款。

25. 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以協助花卉發展,促進花卉生產,拓展國內外市場,增加產銷業者收益為目的。提供國內外花卉產銷調查及市場情報,並發行花卉月刊、編印花卉叢書等推廣教育資材,接受政府機關或社團委託辦理花卉促銷推廣活動、花卉展覽會、調查研究、技術訓練及景觀工程規劃設計等。

  由上述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其設立宗旨可知,農業相關產業之內容不但包羅萬象,食、衣、住、行、育、樂均囊括在內,若能由各相關業務延伸發展,對於促進整體經濟展業確實能發揮良好功效。惟近年來由於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各類基金存款之利率逐年降低,導致原本依靠基金存款孳息做為營運資金的財團法人均感到收入不敷使用,因此在面臨此一困境的同時,如何能讓各農業財團法人進行正常營運,除了撙節開支外,也希望在符合設立目的的前提下對各項產業業務積極進行開源動作,除改善營運績效增加收益外,亦希望可以透過此一舉動來積極推動各項農業產業的發展,造福農民也對整體的經濟環境有所貢獻。

參 . 結語

  有鑑於社會各界對於財團法人之定位不明確,與財務狀況存疑之氛圍下,已由行政院陸續訂頒一系列通案規則,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較為強化之管理,以期能達到財務透明與符合社會公益之目的,本會亦依據民法及「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相關規定對於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行政監督管理,輔導各農業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正常並符合設立目的。

  多年來農業財團法人已配合政府推動各項農業政策經營運作,對強化服務農民及配合農業發展趨勢產生正面效益,並協助政府辦理多項公益性質活動,例如:發行各類農業專刊進行農業推廣、經過合法認證的 CAS 優良農產品標章、各農漁牧產業之研究發展計畫、提供農漁民擔保之農信保基金、各類大型展覽如花卉博覽會等,都已呈現於社會各界眼中,並都能達到良好之社會觀感。

  未來本會亦將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持續督導各農業財團法人接受補助及委辦工作進度與計畫經費運用效益,積極輔導各農業財團法人撙節收支,並爭取其他收入來源,以健全其財務結構,維持會務與業務正常運作,降低對政府補助之依賴,輔導各農業財團法人業務功能及經營績效等達到預期目標,以期符合設立宗旨並達成捐助目的,進而達到穩健經營與永續發展之目標。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一覽表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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