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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正簡介

林務局 翁嘉駿

壹 . 前言

  本( 102 )年 1 月 8 日立法院 8-2 會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修正案,並於本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31 號令修正公布,於 1 月 25 日生效施行。爾後所有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為之。另就其輸出、輸入限制,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且須提出證明文件。

貳 . 修正說明

  野生動物保育法新增第 24 條第 3 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第 4 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第 5 項,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原僅規範野生動物活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輸入,現擴及海洋哺乳類之產製品。且須提出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之證明書,使得為之。

  新增第 24 條第 6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規範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之行政管理程序,其 買賣、陳列、展示等,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為之。

參 . 申請利用程序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包含海牛目、鯨目、海象科、海獅科、海豹科、海獺屬所有種。申請利用程序如下:

一. 申請輸入、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之申請,由申請者檢具相關資料,包括原產國出具之該物種係於該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之證明上網申請(網址: permit.coa.gov.tw ,諮詢服務專線: 0800-588-889 )。

二. 申請買賣、陳列、展示

  有關保育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修正條文無改變現有作業模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申請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再由地方主管機關(縣、市、直轄市)彙整轄內案件每三個月統一送農委會備查。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利用程序分敘如下:

(一)活體(如:海獅、海牛)

  依99年10月19日野生動物保育及管理工作會議訂定「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初審後函轉農委會審核。

(二)產製品(如:海豹油、肉等)

  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買賣交易之數量,每六個月彙報農委會備查。本項以產品利用性質區分為食用及非食用兩類:

1. 食用產製品規範

  申請者須具備相關營業許可,產品亦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範。本項依產品性質,再區分(1)原料、半成品及(2)成品兩部分:

(1)原料、半成品:係指未包裝之產品,如:膠囊、粒劑。 核准販售之業者須逐次登記販賣資料,包含購買者等相關資訊 。

(2)成品: 係指已包裝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標識,可直接販售至消費者。由產品代理商、製作商統一申請,僅進行源頭管理。取得同意後自行銷售或由有營業登記之商家代為販售 ,並於成品外包裝標識農委會核准字號供查驗,由農委會林務局將核准案件公告於網頁供民眾查詢。

2. 非食用產製品規範

  屬營利行為者,申請者須具備相關營業許可;非屬營利行為者,則無須具備。申請者每次買賣前均須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農委會林務局為使法令公布實施後,民眾申請該類產品合法利用之間隙時間儘量縮短,訂有「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已刊登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 www.forest.gov.tw )供查詢,後續若有最新資訊及已核准案件,將隨時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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