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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修正簡介

防檢局 王堂凱.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壹 . 前言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78 年 11 月 17 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 88 年 6 月 29 日、 96 年 5 月 15 日及 98 年 12 月 7 日 3 次修正。本辦法係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權,違反依前揭授權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依同法第 53 條第 5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鑑於近年來農民違規用藥造成農藥殘留不合格事件頻傳,為符合現行法制規範及確保國人飲食健康安全,加強違規使用農藥之裁罰效果,以遏阻近來頻傳之違法事件,爰修正本辦法第 3 條,以落實確保農產品安全之施政目標。

貳 . 修法說明

  本次修正業於本( 102 )年 3 月 5 日發布施行,刪除第 3 條第 3 項有關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情節輕微者,得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拒絕接受教育或再次違反者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後如違反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者,可逕處以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參 . 結語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不使用農藥將導致農作物產量損失 35% ,嚴重威脅人類、造成糧食供給不足之問題,而臺灣因地理環境及氣候因素,病、蟲、草害發生頻繁,使用農藥為防治作物病、蟲、草害較經濟有效及方便的方法,實為農業生產必要之資材,惟鑑於近來農產品農藥殘留違規案件頻傳,引發國人高度關切,希望本次修法強化相關罰則後,能使農業從業人員更加謹慎的使用農藥,以加強對國人健康安全之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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