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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環境資源保育與維護-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措施

漁業署 周玲妃

一 . 前言

  海洋被視為生命的起源,地球 70% 的面積被海洋覆蓋,其中蘊含的漁業資源,曾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漁業資源具有再生性,如經適當管理可永續利用,並不會對漁業資源產生負面影響。惟倘遭人為過度捕撈,影響其族群之再生性,將導致資源枯竭。近年來,因捕撈技術發達,對部分漁業資源利用,已超過其再生性可容忍的範圍。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指出,全球 25% 之漁業資源已過度捕撈,顯示對漁業資源之管理,及履行責任漁業,已是世界各國刻不容緩之工作。

  臺灣四面環海,位於黑潮與親潮交會之處,具優良海洋地理條件與多樣性生態環境,漁業資源極其豐富,亦造就多元的海洋漁業經營型態。臺灣海洋漁業概分為遠洋漁業及沿近海漁業,以 100 年度為例,漁業生產量總計 122 萬餘公噸,產值達新臺幣 1,059 億元(沿近海漁業 20 萬公噸, 166 億元;遠洋漁業 70 萬公噸, 475 億元)。為維持我國海洋漁業之優勢,及永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在遠洋漁業部分,藉由參與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Regional Fisher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 ),與各國共同保育公海漁業資源;在沿近海漁業,亦參考遠洋漁業之養護管理措施,訂定相關規範,積極管理沿近海漁業。

二 . 我國遠洋漁業之管理措施

  我國遠洋漁業作業漁場遍及三大洋,漁業總類包含鮪延繩釣、鰹鮪圍網、魷釣(兼營秋刀魚)及拖網等,作業船數約 2,000 艘,其中鮪延繩釣產業規模全球排名第一,秋刀魚產量全球第二,魷釣產業全球第三。

(一)我國參與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我國為全球主要的公海漁業國家之一,不僅是「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的合作非會員,並積極參與「印度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OTC ),更是「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 CCSBT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與「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 IATTC )等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會員,讓我國得以取得合理之漁獲配額。此外,持續參與「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SPRFMO )與「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NPFC )等非鮪類漁業組織的籌設工作,並取得會員身分。

(二)遠洋漁業的管理養護措施

  為落實 RFMOs 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及決議,我國除將該等措施及決議國內法化外,並加強漁船作業監控管理及執法,主要措施如次:

1. 漁獲配額及漁撈能力管理:限制作業船數、訂定漁獲配額、禁漁區及禁漁期等措施,以限制漁撈能力減緩資源利用壓力。

2. 漁船白名單制度:透過建立漁船白名單制度,管理 RFMOs 公約水域內漁船作業及卸售漁獲物之機制,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 IUU )之漁業行為。

3. 漁獲證明文件制度:管銷漁獲產銷流程,由生產國及市場國共同防杜 IUU 漁獲輸銷。

4. 漁船監控系統( VMS 系統):要求漁船即時回報船位,掌握漁船作業動態,已普遍被 RFMOs 列為管理工具。

5. 建立觀察員制度:作業漁船依比例配置觀察員,確實掌握真實漁獲資料。

6. 公海登臨巡護: RFMO 之成員國同意相互登臨檢查對方漁船,以查核漁船作業情形,目前 WCPFC 已採取此措施,我國亦派遣相關公務船舶執行此項任務。

7. 混獲物種保育與管理:透過採取相關忌避措施,減少漁業行為意外捕獲鯨豚、鯊魚、海鳥及海龜等非目標物種造成影響。

三 . 沿近海漁業管理措施

  沿近海漁業係指在我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漁撈作業者,從事之漁船筏約 2 萬艘,相關從業人員人數約 22 萬人。過去沿近海漁業偏重靜態管理模式,僅針對漁業執照進行管制,造成過漁、海域環境污染、生態棲地破碎化,與違法從事漁撈作業等問題,使漁業資源逐漸衰退。近年來針對拖網、刺網、燈火、魩鱙、珊瑚、飛魚卵等特定漁業之不同漁業特性,訂定禁漁區、禁漁期、總漁獲量管制、填報漁撈日誌、建立港口查核及海上登檢機制等強化管理作為,茲列舉魩鱙、寶石珊瑚、飛魚卵等三種漁業之管理措施如下:

(一)魩鱙漁業:

  訂定總捕獲量管制( 102 年總漁獲量管制為 2,436 公噸)、禁漁區、禁漁期(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擇定 3 個月)、填報漁撈日誌,成立自律組織(如產銷班)並訂定自律公約。

(二)寶石珊瑚漁業

  限定作業船數並強制裝設 VMS 、限定在我國領海以外 5 處漁區作業、每艘漁船年採捕量為 200 公斤,並搭配進出作業港限制、出港申報及進港檢查、監測卸貨及拍賣、指派觀察員及海上登臨檢查等具體管理作為。

(三)飛魚卵漁業

  包括申請採捕許可、限定漁期 2 至 3 個月、卸貨漁港、填報漁撈日誌、標示作業草蓆等。並藉由每年總容許漁獲量( 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之訂定,以本( 102 )年為例,飛魚卵的總容許漁獲量為 350 公噸,且持續委託專家學者評估及掌握飛魚卵漁業資源。

四 . 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

  鯊魚為海洋生態系中頂端掠食者,能維護海洋食物鏈的自然平衡。我國鯊魚年漁獲量約 3 至 4 萬公噸, 8 成以上產自遠洋漁業,餘為沿近海漁業所生產。

  為確保鯊魚資源永續,本署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之鯊魚養護管理規範,轉化為國內法據以嚴格執行;推動一連串前瞻性之鯊魚養護管理措施,包括:

(一)公告「鯊魚鰭不離身」法規,澈底杜絕「割鰭棄身」及誤捕保育類鯊魚等行為。

(二)公告「魚翅進口應行遵守注意事項」,僅容許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漁船名單之漁船所生產之魚翅輸入我國,善盡市場國管理責任。

(三)公告「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要求漁民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大型鯊魚時,須向漁政機關或學術機構通報,掌握資源變動情形。

五 . 海洋保護區

  海洋保護區係保護各物種棲息繁衍之棲地,具有維持海洋生態系、減緩漁業資源枯竭的速度及復甦漁業資源,及提供科學研究的場所等功能,是當前國際公認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養護管理漁業資源的重要工具之一。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據「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法規劃設,個別海域限制強度不同,保護等級由強至弱,依序分為下列三級:

(一)「禁止進入或影響」海洋保護區

  此類海域僅在科學研究、監測或復育之目的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其海域範圍;或允許進入,惟禁止任何會影響或破壞該海域生態系、文化資產或自然景觀之行為。例如: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之海域生態保護區等。

(二)「禁止採捕」海洋保護區

  此類海域全面禁止對自然或文化資產之採捕(開發)利用行為。例如:臺東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等。

(三)「多功能使用」海洋保護區

  在永續利用前提下,限制某些採捕(開發)利用行為,惟仍容許某些程度的利用生態資源行為。例如:特定漁業之禁漁區等。

六 . 結語

  我國漁業發展已從過去追求漁獲成長,轉變為保育海洋生態環境,養護管理漁業資源,以維繫漁業永續經營,並已獲得國際肯定。舉例來說, 2010 年華盛頓公約組織( CITES )第 15 屆締約方大會,寶石珊瑚中的紅珊瑚遭提案列入 CITES 附錄二,日本在會中曾提及有一捕魚實體(暗指臺灣),對紅珊瑚已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獲得各國的肯定,為紅珊瑚議案未獲通過的主要因素之一。 2010 年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年會時, 52 個成員(含會員或合作非會員)中僅 5 國漁業管理上軌道,而未被 ICCAT 認定或關切,我國為前述 5 個國家之一。因此,海洋漁業資源之維護,一方面在養護管理措施的實施下,維持漁業資源再生的特性,避免資源耗竭之可能;另一方面藉由合理的利用,維持沿岸社區的經濟需求,與傳承長久以來國人所形成的飲食文化,並同時保護海洋生態,使漁業資源生生不息,達成永續漁業之目標。

我國參與之 RFMOs

我國參與之 RFMOs

鯊魚鰭不離身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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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古寧頭西北海域潮間帶鱟保育區多功能使用海洋保育區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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