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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臺日漁業協議之進展

漁業署 劉家禎

一 . 漁業會談過程

  日本於 1996 年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於 7 月 20 日宣布實施 200 浬專屬經濟海域(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簡稱 EEZ ),臺日雙方因經濟海域重疊,自 1996 年開始 進行 漁業會談,歷經 17 年未達成協議之主要癥結在於釣魚臺主權之爭議,以及雙方對於劃設 EEZ 之立場不同,日方主張以地理中間線劃分,我方主張衡平原則,探勘、開發、養護、管理 EEZ 之海洋生物資源係沿海國在 EEZ 主權權利之一,雙方在領土主權及 EEZ 劃界立場不同,導致無法達成協議。

  近期東海情勢緊張,去年 8 月 5 日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同年 9 月 25 日我蘇澳區漁會號召漁民海上集結,訴求「為生存、護漁權」,日本玄葉前外務大臣在去年 10 月 5 日亦指出應冷靜且顧全大局,並推動務實具體合作,至此整體政治氛圍轉變,今年日本安倍首相屢次公開對臺灣釋出善意,並表示務必在今年鮪魚汛期前達成協議,後續雙方人員秉持善意、擱置爭議及資源共享原則協商,最後於 4 月 10 日舉行 17 次漁業會談及簽署漁業協議。

二 . 簽署漁業協議對我方之意義

  「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主要漁獲魚種為鯖、鰺、黑鮪、黃鰭鮪、鰹、鯊、旗魚、鬼頭刀、鎖管及鯛魚為主,近 3 年在協定水域內每年平均約有 800 艘以上漁船作業,漁獲量推估 4 萬噸以上,是我國相當重要作業區域。

  臺日漁業協議係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之漁船作業議題,簽署之第一份協議,就日方而言,係其與鄰近國家最後達成之協議(註:日、「中」於 1997 年簽署);對我方而言意義重大,自 95 年迄今,超過 250 艘我國漁船遭受日方干擾,甚至引發雙方公務船對峙。本次雙方於協議中同意將釣魚臺列嶼周邊的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排除適用雙方漁業法令,各自管理本國漁船,彼此不干擾對方漁船作業,可確保我平均 800 艘漁船在協定水域內之作業權益。

  目前臺日雙方先就北緯 27 度以南、東海境界線以西、八重山群島以北水域達成協議,至於北緯 27 度以北、日本先島群島以南等相關水域,後續在臺日漁業委員會機制下持續洽商,協議水域外之暫定執法線內水域,政府亦將持續護漁。至於釣魚臺列嶼部分,本次未就漁船在釣魚臺列嶼領海作業達成協議,我方堅持於協議內容納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我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等海洋法各項問題立場與見解,確保我國對於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一貫主張,後續政府將持續派艦在釣魚臺列嶼維護我漁民合法作業權益。

三 . 漁船作業管理

臺日漁業協議水域管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 排除雙方法令適用水域:水域內不將本國漁業法令適用於對方漁船,日、「中」漁業協定亦有此安排。

(二) 特別合作水域:由於該水域之漁船作業較複雜,為避免雙方漁船作業糾紛,需要特別加強合作,性質與排除雙方法令適用水域不同,惟雙方同意對於彼此漁船在此一水域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並盡最大努力避免發生漁船作業糾紛,至於實際作業管理規範,仍需於臺日漁業委員會協商,該委員會係採共識決,我國權益應可確保。

四 . 結語

  在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基本理念架構下,臺日雙方考量鮪魚汛期將到來,秉持最大誠意合作及平等對待精神,達成大範圍作業水域之協議,使久懸多年的臺日周邊水域漁場爭端問題,往後能在協議架構下逐步獲得解決。本次臺日雙方均指派漁業首長層級人員出席,顯示雙方對協議之重視及漁業友好關係,協議簽署後工作才開始,相關資源養護措施,均需經過臺日漁業委員會討論決定,為維持資源養護及永續利用,預期資源管理措施亦將逐步提升。我國相關漁業團體就簽署臺日漁業協定持正面肯定立場,漁業署將以兼顧漁民權益及永續資源為優先,與日方持續研商作業規範,並加強輔導臺日民間漁業團體互動交流,增進彼此理解及友好情誼,提升雙方漁業合作關係。

臺日漁業會談暨協議簽屬儀式(施玉惠提供)

臺日漁業會談暨協議簽屬儀式(施玉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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