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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畜牧處 周文玲

壹 . 前言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新增第 14 條之 2 規定,獸鋏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惟未配套增列許可管理規定之授權條款,爰循法制處理原則,修正「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現行本細則係於 89 年 1 月 19 日發布施行,為應本法之修正,經參採先進國家就獸鋏之相關規範及考量我國行政管理之需要,將獸鋏定義、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文件、許可之審查及准駁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業於 102 年 4 月 19 日以農牧字第 1020042464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修正條文計 5 條。

貳 . 重點說明

本細則此次修正計增訂 4 條及刪除 1 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修正條文第 2 條之 1

  明定獸鋏定義,以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以及鋏狀器械等 3 項為認定要件,並以附圖例式列出國內常見之獸鋏型式。另鑒於單側ㄇ型簡易捕鼠夾與前開要件未符,應予排除,為免生疑義,爰一併於附圖中列舉說明。

二 . 修正條文第 2 條之 2

敘明申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許可之條件、程序及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一) 於本條 文 第 1 項至第 4 項及第 6 項規範得申請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輸入獸鋏之要件。

1. 獸鋏製造、陳列或輸入之申請,以符合「野生動物保 育法」及「動物保護法」之獸鋏使用人,陳列則僅限於公益用途,均須自製自用。

2. 獸鋏 輸 出之申請,以接受國外委託代工專供輸出至境外使用始得為之。

3. 獸鋏販賣之申請,限由已依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製造、陳列或輸入獸鋏者為出賣人,且限於申請將該獸鋏售予合法可使用獸鋏者。此項資格之限制,係基於落實源頭管理,將獸鋏製造、販賣及使用端互為連結,以達從嚴管理獸鋏之目的。

(二) 於本條 文 第 5 項及第 7 項敘明有關申請 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獸鋏之應檢附文件,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符合申請所適用規定之證明文件、執行期間、地點、獸鋏數量規格,以及獸鋏使用、可追溯標記及防護、移除或銷毀等說明資料。

(三) 為有效管理獸鋏之不當製造及任意濫用,明定須由符合規範要件者始得提出獸鋏製造、陳列、輸入或輸出之申請,爰就第 5 項第 2 款及第 7 項第 2 款所指證明文件,進一步說明如下:

1. 民眾如為防範其農林作物遭受危害等情事提出申請,應檢附資料敘明申請人與擬設置獸鋏之農林漁牧場所之關連性、其農林作物遭受野生動物危害情形及無法使用其他工具或方法而須使用獸鋏之原因,俾續請地方政府進行實地查證,以確定使用獸鋏之實務必要性。

2. 原住民族如為傳統文化及祭儀提出申請,應檢附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獸鋏之證明文件。

3. 民眾如為使用獸鋏捕捉犬、貓或人為管領之動物,應檢附依本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獸鋏之證明文件。

4. 國內獸鋏製造業者如接受國外委託代工製造提出申請,應檢附國外委託者之相關資料及訂單影本。

5. 民眾如為公益用途提出獸鋏陳列之申請,應檢附說明資料(如公益活動計畫書)。

三 . 修正條文第 2 條之 3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許可申請後,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審查。

四 . 修正條文第 2 條之 4

敘明許可申請之准駁原則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等規定。

(一) 對因獸鋏使用者身分或用途不符法令遭駁回、或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限制其於 2 年內如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許可。

(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獲得許可案件之獸鋏使用相關資訊公告,俾利風險預防與管理。

五 . 刪除現行條文第 4 條

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關於「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之規定已於 97 年間修正時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參 . 結語

  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之重要指標,從嚴管理獸鋏已為本會既定的政策方向,目前法令亦已將管理範疇由使用端擴大至獸鋏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從源頭進行管制,應可阻絕民眾因獸鋏易於購買致濫用而傷害動物案件之發生,期待民眾在防範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或遇流浪犬貓困擾時,應採取其他方法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切勿違法使用具殺傷力的獸鋏,徒然傷害動物,卻無法改善因動物引發之困擾,亦籲請從事獸鋏製造販賣相關業者,積極配合法令之施行,以具體行動支持動物保護工作,協力杜絕獸鋏傷害動物案件的再發生,共同推動我國動物福利以臻國際水準。

圖說

011-013 小型獸鋏(左)直徑未滿10公分;中型獸鋏(中)直徑10公分以上,未滿20公分;大型獸鋏(右)直徑20公分以上  011-013 小型獸鋏(左)直徑未滿10公分;中型獸鋏(中)直徑10公分以上,未滿20公分;大型獸鋏(右)直徑20公分以上  011-013 小型獸鋏(左)直徑未滿10公分;中型獸鋏(中)直徑10公分以上,未滿20公分;大型獸鋏(右)直徑20公分以上

011-013 小型獸鋏(左)直徑未滿10公分;中型獸鋏(中)直徑10公分以上,未滿20公分;大型獸鋏(右)直徑20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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