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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護技師證照推動介紹

防檢局 曾獻嫺.顏辰鳳.張瑞璋

壹 . 前言

  技師是通過國家考試,經認定具有特定領域技術能力之專門技術人員,大法官釋字第 453 號解釋界定專技人員為「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有密切關係者而言」。技師法始於民國 36 年 10 月公布,初分為 38 類科技師,經過數次修正後,從 74 年起至今技師分科為 32 類科,科別涵蓋公程、工業、農業、礦業等領域,現今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為技師中央主管機關。

  我國技師考選方式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情形為各該類科考試皆須應試,第二種為部分科目免試,第三種為經過高考三級同類科及格且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 3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三種方式皆可取得技師證書。

  技師執業方式則依據技師法第 7 條規定,技師得以單獨設立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事務所、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依法令規定必須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等三種方式執業,而執業執照的取得依技師法規定,領有技師證書,倘在該類科服務年資 2 年以上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照,並且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始得執業,其承辦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技師尚有繼續專業訓練定期換照制度,依技師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訂有「技師執業執照換照辦法」, 6 年換照一次,於執照效期屆滿日前 3 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並且於申請換發執照前,應取得與原執照登記科別相關之訓練績分 300 分以上。

貳 . 植物保護技師之需求

  植物保護技師是具有豐富植物病蟲草害知識的專業人員,有能力進行植物病蟲草害診斷鑑定,並且能熟悉病蟲草害之各種防治方法,能提供栽培者所需之有害生物防治諮詢及開立處方籤,尤其我國有多達 300 種以上的有害生物,而國內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農藥種類達 5,000 多種,經由植物保護技師指導推薦可對症下藥,不僅能減少農藥濫用、誤用所造成之藥害及環境汙染,也能兼顧人民食的安全。

  技師法早年在 36 年發布時,就定有農業技師分為 9 科,其中植物病蟲害科為其中之一,但於 74 年 經濟部於修訂「技師法施行細則」後,調整技師分科,將技師增刪為三十二科,原有之農業化學科、蠶桑科、植物病蟲害科、水產科等科技師,分別予以刪除或歸併。而目前農藝技師及園藝技師之執業範圍雖有”病蟲害防治”事項,但由於農園藝技師目前因無法令規範其執業空間,導致幾乎無人執業,以至於缺乏植物保護專業人才為民服務。而現今為符合現代安全農業之目標,須要能進行 植物病蟲害之診斷、鑑定、推薦防治方法及藥劑,並填發診斷書、開具處方、證明文件之植物保護專業人才, 況且現行 32 類科技師已 28 年之久,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以符合時代需求。

  有關農民對植物保護技師之需求,可從由防檢局設立於各大專院校及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共 27 處診斷服務站之送診案件統計分析得知(圖 1 ),防檢局診斷服務案件自 97 年起每年遞增, 101 年達 5,700 件,另外由防檢局輔導之 50 家農藥販賣店提供農民診斷案件,每年亦達 10,000 件以上,平均每個診斷服務站及農藥販賣店一年就超過 200 件案件,可見農民確有作物病蟲害診斷及索取防治方法之需求。

  目前學界也一再要求設立植物保護技師考試制度,並且為植物醫學人才的培育做了調整,臺灣大學設立植物醫學學程,中興大學也正設立相關學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保護系在 97 年改名植物醫學系,嘉義大學亦於 101 年設立植物醫學系,其中臺灣大學 95 年 為促進植物醫學之研究與服務及促進國內外植物醫學人才之交流,推動並參與國內與國際植物醫師人才之培訓 ,設立「植物醫學研究中心」,屏東科技大學亦於 98 年成立「熱帶植物醫學中心」,除強化熱帶植物醫學相關領域研究教學、 培育植物診療人才外 ,也提供國內外農業生產植物醫學服務與諮詢。 由前述學系的設置及植物醫學中心的成立, 顯見學界對植物醫學及植物診療的重視。

  防檢局於 89 年 10 月召開會議研商恢復植物保護技師考試制度,後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 年 4 月 24 日函農委會,建議如評估確有增設植物保護專業人員之需要,應參照「營養師」法等類似體例另立專法。防檢局爰 參酌美國及日本制度於 97 年草擬「植物醫師法」草案,並分別於 97 年及 98 年召開公聽會收集各界意見。由於該草案仍有相關問題尚待克服,防檢局健全植物保護體系工作小組於 100 年 9 月 15 日開會決議,先規劃爭取恢復植物保護技師及其相關考試,待提升植物保護技師之專業度及就業機會後,再推動訂定「植物醫師法」 。

參 . 工程會新增技師科別之行政程序

  依工程會於 95 年 7 月 5 日解釋函內訂定之「新增技師科別意見處理原則」(程序見圖 2 ),各機關如有新增技師的需求,須按照工程會新增技師科別程序辦理,由建議新增技師的單位先擬訂該科別技師之「預定執業範圍事項」及「技師考試應試科目」,並說明增設該技師科別之理由。工程會受理申請後,則依據所擬該科別技師(如植物保護技師)之預定執業範圍,詢問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防檢局)是否配合於主管法規(或制定法令)明訂相關技術事項應由該科技師辦理?以及是否已有具體法制作業時程計畫?工程會將會依據建議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研究分析增設該科技師之必要性:( 1 )所執行之技術事項與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有關;( 2 )現行技師科別執業範圍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定業務無法涵蓋者;( 3 )可確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主管法規明定該科技師技術事項應由該科技師辦理,工程會始彙整相關機關意見,陳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同意增列;其評估尚無增設必要者,則敘明理由答覆建議者或單位,並以副本抄陳行政院。

肆 . 考選部新增技師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新增權責單位則是在考選部,依據 101 年 5 月 7 日考選部發布之「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考選部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或現行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其中法規第 5 點規定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由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先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並依第 3 點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所謂職業管理法草案包括以技師資格擔任法定職務之法令、與該科執業事項有關之專法及簽證法令等。考選部為改善技師執業的空間,避免技師因無法令依據執行業務,導致社會上對技師的需求不高,造成流浪技師領有證照卻無執業之實,故要求主管機關制訂以技師資格擔任法定職務之法令,以保障技師執業空間。

  另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之功能,以及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希望配合產業發展加入簽證制度,才能刺激考取證照之誘因,並提升我國相關產業之品質。技師簽證從工程會所函示意指「工程技術事項、諸如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施工等,由擁有國家考試專業技師資格者,實際執行該事項,或進行查核、核閱、複核、審查作業,並基於可令人信服之證據,提出文件內容為真實,且與既定規範、準則相符之意見或證明書,並於其上簽名、蓋章負責」,是故簽證制度不僅有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更可讓技師能夠對其專業負責。

  近年來在檢討技師之考試制度上,現行技師考試資格未能納入實務經驗要求,考試命題偏向理論,又領有技師證書者僅需 2 年工作經驗即可申請執業執照,故執業技師有被外界批評為實作能力及養成資歷不足之窘狀,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與產業需求脫鉤。因此 考選部為強化技師考試考用合一並與國際接軌,規劃技師考試分試制度,並參考歐美日國家專業工程師制度,於考試程序中導入實務工作訓練,第一試及格者需具備 2 年以上實務工作年資,經審查合格者,得以應第二試,且第二次考試命題則以該科技術實務為主,甚至考慮併採口試,目前 技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草案選定 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電機工程、冷凍空調工程及水土保持等 9 科技師優先試辦。

伍 . 日本植物保護技術士考選制度

  日本的技術士相當於我國的技師,日本植物保護技術士為技術士考試內農業部門中的科目之一,採兩階段考試(圖 3 )。第一階段欲成為修習技術人員者需經過筆試通過,但具植物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可直接成為修習技術人員。考試科目為共同科目、基礎科目、規範科目及專業科目,並針對職業倫理與溝通能力進行測驗,成為第一階段合格者,可直接取得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照(即技術士補),且於合格技術士指導實務經驗下 4 年後可進行第二階段考試;若非技術士補者,須在已有 7 年農業實務經驗者(上司)之指導下經 4 年後方可參加第二階段考試;或非技術士補或未接受指導者則須從事植物保護相關工作 7 年後,才可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才可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分必考科目及選考科目,必考科目為農業部門一般專業知識,選考科目為植物保護科之專業知識、技術體驗及應用能力等,口試則針對技術體驗的經歷及應用能力、專業知識、技術的見識、專業倫理及技術士制度認識等五方面進行考試,最後口試及格者才能成為植物保護技術士。

陸 . 結語

  由工程會及考試院近年來對於新增技師科別及考試之規定來看,政府對於推動技師考試與執業輔導制度的改革已有大致方向,除了希望各技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改善技師執業空間,在主管法令中能明定技師執業範圍及實施簽證制度,也希望主管機關能確訂技師之專業核心能力事項,以便在後續督促技師持續進行專業進修,諸多改革以提升技師專業及實務經驗俾符合社會需求,並達到國際化的水準。

除參照日本植物保護技術士之考選制度外,我國植物保護技師之設立也應依工程會及考選部規定辦理,在植物防疫檢疫法或農藥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中,規範植物保護技師執業事項,而植物保護技師所執行之病蟲害診斷、鑑定、開立處方籤等工作也應與簽證制度結合,賦予植物保護技師應負的責任,並保障農民及業者的權益。

圖 1 防檢局設立 27 處診斷服務站診斷案件統計圖

圖 1 防檢局設立 27 處診斷服務站診斷案件統計圖

圖 2 新增植物保護技師之行政程序

圖 2 新增植物保護技師之行政程序

圖 3 日本植物保護技術士資格取得流程

圖 3 日本植物保護技術士資格取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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