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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畜牧法公告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情形之簡介

防檢局 阮甫寬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 102 年 5 月 14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102 年 5 月 17 日實施。

  我國畜禽屠宰管理主要法源為畜牧法,前項公告係依據該法第 29 條第 1 項「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授權公告,主要公告內容為,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並列明 3 種免於屠宰場內屠宰之情形。

貳 . 沿革

  畜牧法自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施行時,已將畜禽屠宰管理納入規範,惟按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農委會於 92 年 6 月公告,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除「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與「於傳統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鵝之攤販業者」兩種情形外,屠宰供食用雞、鴨、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正式將家禽納入屠宰管理範疇。

  直到 95 年 3 月 10 日第 3 次國安高層會議討論「因應禽流感可能入侵防治對策」時,研判當初發生的 H5N1 禽流感病毒可傳染給人,並進一步引發全球流感大流行,臺灣因位於候鳥遷徒路徑及國際間頻繁交流更有可能發生人類死亡案例,於 95 年 3 月 22 日第 12 次「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決議組成「推動傳統市集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專案小組」,並於 95 年 8 月 23 日第 18 次「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議決通過經濟部研擬「推動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輔導方案」,並責成農委會於 97 年 4 月 1 日全面禁止傳統市場宰殺活禽。然因 97 年 2 月 4 日「傳統市場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實施後輔導期限及措施會議」中,產業界表示原配套措施仍未完成且不儘符合其需求,農委會乃於 97 年 4 月 1 日公告預定於 99 年 4 月 1 日禁止傳統市場屠宰活禽。

  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有關傳統市場活禽販售及屠宰議題及執行情形,定期續於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及相關工作會報相關會議檢討執行情形,至 99 年 1 月 27 日檢討整體配套措施成效,全面考量消費便利性、業者需求及健康安全兼顧下,參考各國活禽零售經驗,並徵詢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意見後,基於當前各國 H5N1 禽流感控制與 95 年研判嚴峻情勢並未發生,各防疫與緝私單位積極執行各項防疫及查緝措施,已使相對風險明顯降低,加以眾多國人日常生活需要、傳統風俗習慣、禽肉供銷面與國民生計等因素綜合評估,調整活禽零售屠宰方向與措施,於 99 年 3 月 26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99 年 4 月 1 日實施。

  為因應中國大陸 H7N9 流感疫情,「行政院 H7N9 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人健康考量及實際防疫需求,國內已發證屠宰場數量充足,足以供應市場需求,於 102 年 4 月 16 日第 4 次會議中決議由農委會於 102 年 6 月 17 日起實施全面禁止我國傳統市場屠宰活禽。然我國於 102 年 4 月 25 日發生首例境外移入確認人類 H7N9 禽流感案例,為避免疫情繼續發生及蔓延,農委會提前於 102 年 5 月 14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102 年 5 月 17 日實施,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就此底定。

  綜上,我國家禽屠宰管理政策係按階段並考量禽流感、國人日常生活需要、禽肉供銷面、 H7N9 流感等因素綜合評估逐步推動,其中傳統市場禁宰活禽為主要管理焦點,自 92 年迄今,經過 9 年多的輔導屠宰場已由 18 場迅速增加至目前之 83 場,其量能足以供應家禽屠宰之需求,另經 3 年多的活禽攤商列管輔導,全國列管之攤商數量亦已降至 1,051 攤。適值我國為因應 H7N9 流感疫情,於考量近幾年產銷屠宰配套措施輔導成果,經此次盤整,未來應有機會加速進入現代化禽肉生產、屠宰、運輸及銷售的境界,讓國人能在傳統市場亦能安心購買國產優質且經屠宰人員檢查的合格衛生禽肉產品。

參 . 重點說明

  102 年 5 月 14 日依畜牧法授權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內容如下:

一 . 「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為主要公告事項。亦即凡是屠宰供人食用的雞、鴨及鵝都應在屠宰場內屠宰,並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以確保國人食用禽肉衛生安全。

二 . 免於屠宰場內屠宰之情形,共有 3 種,內容如下:

(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

  鑒於家庭屠宰供家庭成員或其賓客食用者,大多屬於小量之需求,其屠宰量不具經濟規模,且非供營業使用,具有侷限使用之性質,基於少部分國人日常飲食之特別需要,本種情形予以排外。

(二)於山地原住民鄉(區)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

  考量山地原住民鄉(區)地處偏遠且交通不方便,其禽肉原料或產品運輸及供應明顯較一般地區為困難,為解決其實際需求,除將山地原住民鄉(區)排外,仍須集中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並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

(三)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

  離島雖然列為排外之一種情形,但因其屠宰場所仍應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目前澎湖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亦已分別公告「澎湖縣家禽屠宰處所登記管理辦法」及「金門縣家禽屠宰處所登記管理辦法」。

肆 . 結語

  有關家禽屠宰管理普獲各界關注,尤其對於傳統市場活禽禁宰部分有正反不同意見之折衝。基於家禽流行性感冒部分病毒株可能不需中間宿主而直接傳染給人類,涉及國人生命安全與食肉衛生,長期以來,農委會一直秉持漸進方式以傳統市場禁止活禽屠宰之目標推進,近期亦透過禽肉供銷業者與屠宰場之媒合,引導活禽運銷業者將活禽送入合法屠宰場屠宰,並協調屠宰場整合屠宰時段,同時加強提升禽肉屠宰品質及運送過程之保鮮,以供應衛生、新鮮經檢查合格之禽肉。

  因此,全體國民為了健康及生命安全,應充分理解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措施之必要性,並配合政府政策選購包裝上貼有「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的禽肉產品,以維護食用禽肉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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