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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增修規定及措施

農金局 蕭英鸞

壹 . 前言

  政府為落實照顧農漁民之政策,並配合農業施政目標及需要,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由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提供利息差額補貼,協助農漁民取得經營農漁業所需低利資金 。 現行專案農貸計 17 項,至 101 年底累計貸放 87 萬名農漁民 4,632 億元; 101 年底貸放餘額為 1,201 億元,約 27 萬名農漁民受益。 102 年 1 月至 4 月計貸放約 1.6 萬名農漁民 71 億元,另農業信用保證機制協助約 1.1 萬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取得農業融資 48 億元。 農委會歷來均配合農業政策及金融環境變遷等陸續修正相關規定,針對專案農貸制度及相關規定亦持續通盤檢討,推動各項強化管理措施,以確保貸款效益。

貳 . 102 年專案農貸增修規定及措施

  專案農貸制度實施已久,對於貸款對象、資格條件及貸款用途等均明確規定於各項貸款辦法、要點或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亦配合農業政策等因素陸續修正。 101 年度為強化管理機制,已推動相關措施,如要求農漁會落實內控及外部稽核作業,請其理事會依職權督促防範專案農貸缺失之發生、規範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查驗人員資格、強化貸款資格審查及貸款用途查驗等。 102 年度持續就專案農貸制度及相關規定予以檢討,增修規定及重要措施如下:

一 . 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農貸辦法)

(一) 依農業金融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專案農貸;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符合該條規定,故農委會訂定農貸辦法,將資格、期限、利率等現行相關重要及依法應明定事項納入該辦法第 2 條至第 25 條規定。

(二) 現行「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各貸款要點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仍有效併行,內容亦配合修正為與農貸辦法規定一致的內容。

(三) 另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6 條第 4 項,將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相關委託業務應遵行事項,明定於同辦法第 26 條至第 30 條,俾利遵循。

(四) 本辦法施行後,全國農業金庫或農漁會信用部違反專案農貸相關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農業金融法第 50 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 . 明定貸款用途查驗之方式及期限

為確保借款人貸款資金確依各貸款規定用途及其經營計畫運用,將貸款用途查驗之方式及期限明定於農貸辦法,並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 18 點規定,明定專案農貸貸放後 6 個月內,貸款經辦機構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用途並做成書面紀錄;另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情事。

三 . 新增「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貸款對象

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納入貸款對象,另針對專案輔 導 青年農民經營面積達大佃農最低經營規模二分之一以上者,比照大佃農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四 . 限制未完成畜牧場相關登記者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

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申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貸款,因其尚未開始正式營運,應無周轉金之資金需求,故新增規定該等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另規定申辦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比照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五 . 提高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之貸款額度及放寬周轉金本金寬緩期

對於取得產銷履歷 農產品 驗證證書者,比照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者,申貸「農民經營改善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由 250 萬元提高為 300 萬元,及「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由 250 萬元提高為 350 萬元,周轉金本金並得寬緩 1 年。

六 . 放寬新植茶樹申貸限制

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刪除新植茶樹不予核貸規定,俾利新植茶樹農民得以申貸專案農貸,惟其用地限制仍維持,如非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仍不予核貸。

七 . 新增「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經辦機構

為協助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業者獲得全面性金融服務,增訂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為貸款經辦機構,並規定其受理專案農貸案件,以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為限。

八 . 明定專案農貸徵提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

專案農貸相關憑證,應以統一發票為原則,但考量農業實務,部分貸款用途徵提統一發票有困難者,得提供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為便利經辦機構查驗暨確保支付憑證具證據力,爰規定非統一發票之支付憑證應具備下列要項:

(一)買受人名稱或姓名。

(二)款項支付日期(年月日)。

(三)交易品項、數量及總金額。

(四)出賣人資料:

1. 為自然人:應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

2. 為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應載明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出賣人為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出賣人為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應蓋有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之章戳。

九 . 強化農漁會辦理專案 農貸 之內部控制

請農漁會將專案農貸列為每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並應依重要性原則辦理,抽查件數至少為該次查核期間範圍所貸放專案農貸件數之 3% ,前開 3% 件數如低於 10 件者最少應抽查 10 件;貸放件數未達 10 件者,應全數辦理查核。

參 . 結論

  農業生產易受天候、疫病及市場價格波動等影響,收穫及收入不穩定,復因農地處分不易及農業設施鑑估價值偏低等因素,致農漁民不易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縱能獲貸,其農業貸款利率亦較一般商業放款為高。為減輕農漁民利息負擔,協助農漁民穩定生計,政府多年來持續推動專案農貸,並在民國 92 年制定農業金融法時,明定農漁會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專案農貸。專案農貸實施已久,近年來賡續就專案農貸制度及相關規定檢討、修正,為確保專案農貸確為實際務農之農漁民運用於農業經營上,有必要強化各項管理措施,減少農漁會辦理專案農貸缺失,以落實政府推動專案農貸照顧農漁民及協助農業發展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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