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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農會成立-開展我國農會三級制度之新紀元

輔導處 吳杏如

壹 . 前言

  102 年農會屆次改選工作,自 101 年上半年由本會檢討修正發布農會選舉相關法規開始,各級農會即陸續展開新屆次選任人員選舉相關事務之籌備,各級主管機關亦規劃總幹事遴選相關作業,歷經漫長的改選過程,至本( 102 )年 4 月 18 日全國農會籌備會召開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新誕生了中華民國農會,復於 4 月 26 日召開第 1 屆理事會、監事會,推舉出理事長、常務監事,並完成聘任總幹事,新一代的全國農會領導人即大致就定位,各界都給予高度重視與厚望。

  台灣省農會依法於 4 月 18 日併入中華民國農會,終於走入歷史,正式展開我國農會三級制度之新紀元。中華民國農會於 5 月 22 日在原台灣省農會廣場盛大舉行揭牌典禮,邀請 301 家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與總幹事及農業界人士等千餘人,吳副總統敦義、蕭前副總統萬長、立法院王院長金平、本會陳主任委員保基等貴賓均蒞臨恭賀,共同見證中華民國農會之成立,並嘉勉其未來能提供各級農會及農民更優質的服務。

  我國農會法定最高層級之全國農會成立,省農會併入,農會層級由四級制改為三級制以強化各級農會整合能力健全農會組織,期許中華民國農會帶領各級農會共同朝向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農業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之目標邁進,這是我國農會發展史上之重大里程碑。

貳 . 全國農會設置之契機

  早於民國 19 年 12 月 30 日制定公布之農會法第 7 條即明定我國農會為四級制,農會分鄉農會、區農會、縣市農會、省農會。民國 63 年 6 月 12 日修正發布為農會法第 6 條,農會分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省(市)農會及全國農會。農會法前後經過 18 次修法作業,至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第 6 條規定仍維持四級制。但最高層級僅設置至省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並未成立全國農會。故在各級農會組織中,對於辦理全國性共同業務尚缺乏全國農會以最高層級農會之高度進行領導統合之工作。

  農會是發展歷史最久、組織規模最大、會員人數最多、遍布最廣的農民團體。農會深入基層,扮演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溝通橋梁,參與農業生產與各項農村建設功不可沒 ,惟一直未成立最高層級的農會組織來帶領各級農會,以 有效整合現有農會系統的組織與資源 , 成立全國農會不僅是農會法賦予農會體系最高層級之法定組織,同時也是歷次全國農業會議的共識。

  我國加入 WTO 之後,臺灣農業發展的國際環境與形勢,均面臨全球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嚴峻挑戰,無論在農產品的進口與外銷、國際農業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國際性農業會議與貿易協商的參與等議題,甚至地方農會業務的經營與農民權益的維護,均缺乏具代表全國性的農會組織來整合與帶領農民促進農業整體的發展。因此為 建構完整農會組織體系,首要工作在於成立全國性農會組織, 更是我國農業因應國際貿易自由化挑戰的重要機制。尤其 俾利統籌臺、澎、金、馬等地區農會會務之運作及業務之推動,成為一個傳播農業資訊、提供農業技術交流及關懷弱勢農民等功能的服務機構。

  農會界對於全國農會之設置期待已久,因受限於實務執行上有困難,然各級農會仍持續努力,及產、官、學界之集思廣益,為各級農會能有全國性農會辦理統合性的業務規劃及總體輔導,本會對於全國農會之成立,不論在法規面抑或是實質推動工作,皆站在積極輔導之立場。另因應 99 年 12 月 25 日五都改制、合併升格制度施行,部分行政區域調整或名稱異動,農會組織區域或層級需隨之調整,同時考量農會未來整體發展及加強全國各級農會間之整合能力等因素,直至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修正發布之第 6 條則明確改革為三級制,明定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1. 鄉(鎮、市、區)農會。 2. 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3. 全國農會。更明定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將農會層級由原本的四級制改為三級制,並明確定義全國農會會員由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組成,以健全其上級農會之角色。

  為因應農業發展趨勢,調整全國農會組織層級,強化各級農會間的整合能力以提升服務功能,加上五都改制之轄內農會業於 101 年 6 月 25 日前完成更名,本會隨即依農會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輔導台灣省農會、 5 家直轄市農會及 17 家縣(市)農會(包含福建省之金門縣及連江縣兩家農會)於 101 年 7 月 13 日召開全國農會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委員會辦理籌設全國農會事宜。另配合 102 年各級農會屆次改選,由各發起農會於本( 102 )年 4 月初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及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基準等規定,選舉產生 65 位第 1 屆出席全國農會會員代表,並於本( 102 )年 4 月 18 日召開全國農會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來自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在會議中,決議通過全國農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農會」,並通過中華民國農會組織章程與台灣省農會合併契約書等相關事宜,台灣省農會於是日依法併入,另依法辦理第 1 屆理(監)事選舉,計選出第 1 屆理事 27 位、第 1 屆監事 9 位,本會依法於 4 月 19 日核發中華民國農會登記證書及圖記,該農會復於 4 月 26 日召開第 1 屆理事會、第 1 屆監事會,推舉第 1 屆理事長蕭景田先生、第 1 屆常務監事白添枝先生及聘任第 1 屆總幹事張永成先生,順利成立中華民國農會(簡稱全國農會)。

參 . 台灣省農會過去之回顧

  台灣省農會的前身是台灣農會,創立於民國 27 年 8 月 20 日為全島級農會。民國 33 年時台灣農會整併其他農業組織(如信用組合、畜產會、青果組合、米穀、肥料農機具等組合)改制為台灣農業會,成為農業事務的綜合功能組織。民國 35 年 4 月 20 日於臺北市成立「台灣省農會」,於戰後民國 39 年由臺灣省政府授予農會登記證書。民國 46 年於成立臺中辦事處,民國 48 年 2 月 3 日,配合 臺灣省政府 南遷,而遷至臺中市 大里區 (現址)並分設臺北辦公處。

  台灣省農會歷年來,創辦「農友」半月刊、成立農會人員講習所、創設菇菌推廣中心、民國 52 年開辦家畜保險、於 日本 成立 東京 辦事處、設置酪農鮮乳加工廠、成立示範綜合農牧場、創設臺灣省各級農會農化廠、主導各級農會投資設立台灣區果菜運銷公司,並設食品冷凍工廠;於民國 66 年將天母講習所捐贈成立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民國 74 年開辦 農民健康保險 ;於民國 85 年合併桃園縣中壢市農會改為省農會中壢辦事處,隔年省農會信用部獲准正式營業;民國 85 年舉行各級農會員工第 1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迄今已舉辦 20 次統一考試;民國 89 年將推廣部國際合作課擴大為國際部,以因應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在政府輔導下農產品外銷業務於民國 97 年成為 北京奧運 臺灣水果指定供貨商。

  台灣省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彰化廠)

  台灣省農會設置會務部、輔導部、推廣部、保險部、信用部、供銷部、國際部等業務單位,辦理統籌各級農會之農業推廣教育工作、政府委託之保險業務、農畜業產銷與生活物資供應事業、中壢市轄信用業務以及國際農業技術交流合作事項等,執行本會強化三級農會組織功能計畫等政策性專案計畫,透過三首長研習會、總幹事工作檢討會、輔導課長工作會報等機制,研擬農會法等相關法規之檢討,提供本會修法參考,另每年編製各級農會年報、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統計表、各級農會盈虧餘絀統計、各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及議案範本、各級農會預算決算編審要點等,及農會輔導及會務人員工作手冊與農會會計人員工作手冊,提供各級農會及產官學界人士參考使用。

肆 . 全國農會籌設之歷程

  本會輔導台灣省農會辦理全國農會之籌備事宜,於民國 98 年間督導該會邀請直轄市農會、縣(市)農會、金門縣農會、連江縣農會、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等籌組成立全國農會推動小組,並推選該會總幹事擔任推動小組召集人,專責研擬成立全國農會期程、組織架構、章程及辦理全國農會籌備會之幕僚作業。該會於 101 年 3 月 15 日依農會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代表函送該會及台北市農會等 23 個單位之「全國農會成立申請書正本」、「全國農會發起人名冊正本」、「全國農會發起單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全國農會發起單位立案證書影本」等資料,向本會申請同意全國農會之成立,本會於 101 年 3 月 22 日函復同意辦理,為使全國農會能如期於 102 年 5 月底前完成設立,請該會儘速召開全國農會發起人會議,並依農會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籌備員及籌備會之召集人,組織籌備會,辦理全國農會成立前之相關工作。該會等 23 個發起單位於民國 101 年 7 月 13 日依農會法規定召開全國農會發起人會議,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於 9 月 4 日、 11 月 5 日及 12 月 14 日分別召開 3 次全國農會籌備會議,並設置全國農會第 1 屆理事候選登記人資格審查小組,另辦理召開全國農會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事、監事、理事長、常務監事與聘任總幹事等相關作業。

  本會於 101 年初輔導該會另籌組成立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工作小組,由該會主任秘書擔任工作小組召集人,負責研擬合併契約書、合併計畫書、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財務報表、及公告合併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等作業。該會與全國農會籌備會共同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會銜函送合併契約書、合併計畫書、會員代表大會紀錄等文件,建請本會於全國農會成立時,許可辦理合併,本會於本( 102 )年 4 月 2 日函復同意依農會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於本( 102 )年 4 月 18 日召開全國農會第 1 屆會員代表大會,中華民國農會順利成立,台灣省農會的資產、負債、業務及人員均併入中華民國農會。

伍 . 未來的期望

  中華民國農會 作為農會體系最高層級之組織 ,讓各級 農會關係更加緊密結合,帶領各級農會合作發展,積極服務所有農民 。未來中華民國農會除農會法第 4 條所訂之 21 項任務外,依其章程所規定,更將包含下列 6 項組織功能: 1. 代表各級農會,建立及發展與他國或地區農業組織聯繫、交流、合作、結盟事項。 2. 辦理國際農產品貿易及國外促銷展售業務。 3. 輔導全國各級農會組織運作、事業經營、行政作業及教育訓練之研究、規劃、執行與指導工作。 4. 辦理全國各級農會新進及升等人員考試事項。 5. 建立全國農會資訊平台,整合各級農會業務、財務、會務資訊,提供有關機關參考。 6. 辦理全國各級農會評鑑及輔導工作。

  在中華民國農會盛大揭牌典禮上,應邀出席的吳副總統表示,政府非常支持農業大力推動的六大新興產業,包括生物科技、綠能、精緻農業、觀光旅遊、醫療照護與文化創意,多與農業息息相關;政府也全力推動農村再造,促進農業發展與升級。全國農會首任理事長蕭景田表示,成立 75 年的台灣省農會在併入全國農會後走入歷史,全國農會將蛻變成「效率高、形象佳、被信賴」的農民團體。總幹事張永成則表示,全國農會成立後,將加強推動精緻農業的設施栽培,並引進專業農民籌設專業區,藉以形成農業生產聚落,一來可提高產值,二來也可提升技術,以提升臺灣農民家庭所得。

  本會陳主任委員致詞期勉,中華民國農會在台灣省農會 75 餘年來發展的基礎上嶄新出發,更能充分發揮領導各級農會的整合功能,帶領各級農會合作發展,積極服務所有農民,辦理各項法定任務、推展各項共同業務,並辦理農會及農村發展之研究規劃,展現其統籌、領導、協調、整合之重要功能,朝向共同發展、追求卓越的方向邁進,讓全國各界拭目以待,共同發展臺灣農業。

拼出中華民國農會標章,拼出農民、農會與農村亮麗的未來

拼出中華民國農會標章,拼出農民、農會與農村亮麗的未來

本會於 102 年 4 月 19 日核發中華民國農會圖記(左)與登記證書(右) 本會於 102 年 4 月 19 日核發中華民國農會圖記(左)與登記證書(右)

本會於 102 年 4 月 19 日核發中華民國農會圖記(左)與登記證書(右)

本會陳主任委員保基頒授中華民國農會圖記

本會陳主任委員保基頒授中華民國農會圖記

台灣省農會舊大樓

台灣省農會舊大樓

臺灣省政府 39 年元月授予農會登記證書

臺灣省政府 39 年元月授予農會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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