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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農田排水治理成效

農水處 林榮清

一 . 前言

  行政院為解決臺灣地區長期易淹水地區的水患問題,責成經濟部研提「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以有效改善地層下陷區、低窪區及都市計畫區之淹水問題,進而保障民眾居家安全及國家經濟命脈,俟經行政院 94 年 7 月 5 日院臺經字第 0940030206 號核定經濟部所提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又因「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之執行方式、計畫範圍及計畫經費後續仍有重大修正,故原已奉核定之綱要計畫須配合修正,並依照該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一併修改計畫名稱最後定案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為擴大實施成效,行政院再指示,將內政部營建署主管之市區排水、市區雨水下水道及農委會主管之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及「農田排水」部分納入,以發揮流域整體治理成效。爰此,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田排水改善係配合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系統,以流域或系統整體考量之觀念,一併將其上游農田排水路納入,以達整體治理之效果,且治理工程必須依據已完成流域綜合治水規劃所擬之治水對策辦理,其他相關治水措施,由各級排水主管單位之工程治理計畫進行施作。

二 . 計畫緣起

  近年來,由於全球氣候變化異常,水文極端現象更明顯,受災範圍與程度均較過去為烈, 93 年歐洲及中南美洲、 94 年美國均出現前所未見的大洪水,臺灣 98 年莫拉克風災亦無例外。

  臺灣地區地形陡峻、降雨強度集中,每年侵襲颱風平均約 3.5 次,豪大雨數十次,平均年損失均超過百億元,淹水面積平均達 659 平方公里以上。

  鑒於淹水災害日益嚴重,經濟部針對淹水現況進行全面調查,依據國科會所模擬之淹水潛勢區域得知,臺灣易淹水低窪地區總面積約 1,150 平方公里,八成集中於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海堤等未完成改善或地層下陷等地區。其中並以宜蘭、臺北、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沿海地區為甚。

  因此,經濟部為有效改善淹水問題,乃參考基隆河整治模式,提出以系統性治理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海堤之構想,規劃配合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之訂定,針對淹水情形嚴重且治理進度落後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海堤等,分 8 年編列 800 億元特別預算,以加速治理速度,為使計畫發揮整體功效,另依行政院指示,將各水系內相關農田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雨水下水道等納入一併規劃,故經濟部研擬再增加編列農委會主管之農田排水 55 億元,上游坡地水土保持 85 億元,內政部主管 60 億元,另考量將農委會主管之上游原住民族地區治山防洪工作一併納入,以發揮整體流域治理功效,再編列 160 億元,合計 8 年共 1,160 億元,以進行系統性與全面性治理。

三 . 概況

  農田水利係農業基礎建設,整體功能包括灌溉排水、減低亢旱及洪水災害、穩定糧食生產、強化生態環境保育、改善農村生活品質、促進農村安定繁榮等層面,與農業發展及農民福祉關係密不可分,為農業永續經營不可缺少之重要一環。而政府在維護灌溉、排水設施之整建亦為農業現代化所不可或缺。農田排水設施則以排除農田剩餘水為對象,依主要農作物耐浸情形訂定其排水設計標準,通常係以重現期距 5 至 10 年一日之最大降雨於一日之內平均排除為原則。目前農田排水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係由各農田水利會負責,農委會於年度計畫內編列預算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更新改善。

   然隨著經濟及工商蓬業勃發展,人口及工廠急速增加,社區、都市範圍逐漸擴大,逼近農業地區,區域排水系統卻未能及時配合改善,此等地區降雨逕流多就近借道農田排水路排棄,因而衍生農田排水路容量不足,遇雨滿溢,而造成民怨之問題。由於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之農田達 38 萬公頃,農委會每年補助經費有限,僅能以農業之排水為優先考量,實無法解決此類源自區域排水不善之淹水問題。

四 . 計畫期程 及經費

  本計畫於農委會農田排水部分,特別預算總額 55 億元,以 8 年時間分 3 階段進行。實施重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第 1 階段實施計畫

  分 2 年( 95 年 7 月 -97 年 6 月)辦理,經費 12.6 億元,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疏濬清淤、應急工程及瓶頸段治理工程,因特別預算於 95 年 7 月 19 日始完成法定程序,致實際執行期程壓縮為 1 年半,期程奉行政院同意調整至 97 年 6 月 30 日。

(二)第 2 階段實施計畫

  分 3 年( 97-99 年度)辦理,經費 20 億元,主要工作內容為後續需要辦理之疏濬清淤、應急工程、第 1 階段已完成規劃且評比為優先順序較前面之治理工程,及部分後續之規劃及治理(基本)計畫等工作,因部分工程無法於 99 年底完成,故期程奉行政院同意調整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三)第 3 階段實施計畫

  分 3 年( 100-102 年度)辦理,經費 22.4 億元,主要工作內容為完成本計畫其他必要之治理工作,其治理措施應經前 2 階段妥善完成規劃後,提出具體對淹水問題有解決效果之治理措施執行計畫者。

五 . 計畫範圍

  就臺灣 15 個水利會所管轄事業區域內,且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所明列辦理縣(市)管河川共 27 水系、區域排水 182 系統之上游鄰近農田排水系統,而有急需改善者為治理範圍。主要以縣(市)管區域排水為治理對象,並將已經完成規劃之區域排水(或河川)系統作為辦理治理改善工程優選目標(如圖 1 ),將各農田水利會上游涉及農田排水渠道或灌排水閘門瓶頸段之標的,優先提列為農田排水治理改善工程。第 1 、 2 階段實施計畫已核定辦理治理農田排水改善工程之排水系統,共計 47 個排水系統。第 3 階段實施計畫於 100 年度執行範圍均屬行政院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核定範圍,並以縣(市)管區域排水系統已完成規劃或治理計畫之水系,共計提列 28 個水系、 101 年度執行範圍共計提列 20 個水系、 102 年度執行範圍共計提列 26 個水系。

六 . 執行方式

  本計畫主要推動工作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項下農田排水之改善,其主要改善治理對象為全臺易淹水地區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涉及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及農田排水等,至目前為止,進行至第 3 階段最後 1 年。

  第 1 階段實施計畫主要辦理瓶頸段治理工程,第 2 階段實施計畫則針對第 1 階段實施計畫已核定之整體流域綜合治水規劃,以及區排(或河川)部分區段已於第 1 階段開始辦理整治,若於第 2 階段持續治理改善可有效減少淹水面積、擴大保護範圍者,將於第 3 階段持續編列經費加速辦理後續整治工程;另對於已有規劃初步成果,且預定改善內容與日後流域整體綜合治水成果相容,屬瓶頸段必須儘速辦理者,亦將於第 3 階段優先納入相關整治工程,並選擇其中屬缺口段或重要瓶頸段且工程用地無問題,優先辦理。

  第 3 階段實施計畫將延續第 1 、 2 階段執行方式,全數治理改善工程委由各該管轄農田水利會負責執行。第 3 階段實施計畫核定之各農田排水改善工程則延續第 1 、 2 階段執行方式,由各農田水利會負責自行執行設計監造,或授權由各農田水利會視工程性質、本於權責可自行委外設計或監造。工程設計審查由各工程執行單位依核定之執行計畫書,完成工程設計及預算書編列,送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審查後,始得依採購法規定辦理發包作業,其中農委會初審完成後,須再提送經濟部審查工作小組審查通過,並報經濟部推動小組備查。

七 . 執行情形 及成效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農田排水,第 1 、 2 階段實施計畫已核定辦理治理農田排水改善工程(如表 1 ),其中 96 年度計完成 68 件、 97 年度計完成 22 件、 98 年度計完成 24 件、 99 年度計完成 68 件,總計第 1 及第 2 階段完成 182 件工程。第 3 階段實施計畫於 100 年度完成 38 件治理工程、 101 年度完成 23 件治理工程、 102 年度預定完成 32 件治理工程(正執行中),其中 101 年度有部分工程目前仍繼續施工中,尚未完工,其主要原因為工程性質特殊,相關審查較嚴謹。改善完成後,對於地方淹水情形改善有極大助益,觀感極佳,圖 2 為宜蘭縣得子口溪排水系統黃德記制水閘改建工程。

八 . 工程督導考核

  農委會依相關規定設有採購稽核小組、施工查核小組及工程督導小組,對於已發包施工中之工程辦理施工查核及工程督導,均依照水利署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考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另採隨機抽查方式辦理(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全部辦理查核)。查核結果,對於缺失部分函請相關農田水利會改善並將繼續追縱考核,經統計結果,本計畫第 1 、 2 、 3 階段實施計畫截至 102 年 3 月底共計辦理工程督導 70 件,其中甲等 38 件、乙等 32 件,甲等比率為 54.29% 。

九 . 成效分析

  為瞭解本計畫辦理成效及有關易淹水地區之農田排水歷年來辦理之治理改善工程效益,以改善完成後,歷經颱風豪雨侵襲所獲致改善情形做為評估成效指標,研擬調查成效內容包括:改善前後之淹水面積、淹水時間、淹水深度,並於每次颱風豪雨過後,請各執行單位填具資料,進行成效分析,於近年來 4 個颱風( 98 年莫拉克颱風、 99 年凡那比颱風、 100 年泰利颱風及 101 年蘇拉颱風)及 101 年 2 次豪雨( 0520 豪雨、 0610 豪雨)事件侵襲臺灣後,於民國 96 年~ 101 年針對已經施工完成或施工中之農田排水改善工程,進行全面性調查。

  民國 98 年~ 101 年,本會曾於災害過後針對宜蘭、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及屏東農田水利會等 9 個農田水利會的 243 件工程進行 372 次事件調查(如表 2 ),並請各執行單位填具資料,以利後續成效分析,評估執行成果,並作為後續辦理治理工程修正及調整之參考。除基本資料填寫及現況照片外,主要需詳實記錄改善前、後之農田淹水深度、農路淹水深度、淹水面積及淹水時間等 4 項數據。

  茲以北部地區 45 件工程分析說明,如圖 3 ,於災害過後,農田淹水減少比例,於小雨量時,約 10mm 左右,農田淹水減少比例幾乎可達 100% ,惟雨量較大時,農田淹水減少比例為 38%~62% 左右,可顯示,當超過 130m m 以上的暴雨時,本計畫歷年所施設的工程,於易淹水地區可發揮具體成效,抵擋暴雨以免水患發生, 6 個災害事件中,北部宜蘭地區,以蘇拉颱風的雨量為最大,累積日雨量約為 500m m 左右,更可證明本計畫改善完成之農田排水,可幫助農田排水系統機能之改善甚大,使農田淹水深度大為降低,成效顯著,減低災損情形明顯。

  圖 4 為淹水時間減少比例及淹水面積減少比例,由此圖得知,在小雨量時,淹水時間與淹水面積減少比例幾乎可達 100% ,惟雨量較大時,仍可減少達 50% 以上之成效。整體而言,本計畫改善完成之農田排水,可幫助農田排水系統機能之改善,增加排水流量,減少淹水面積,減低淹水水深,減少淹水時間,已發揮具體成效。

十 . 專屬網站建置

  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9 條規定,將計畫執行重要內容及相關資訊等公告於電信網路,達到計畫資訊公開化,並藉此加強一般民眾對計畫的認識,進而支持政府政策,以利計畫之推動。為此,本會農田水利處設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農田排水改善工程專屬網頁( http:// coa-aerc.org.tw/FarmlandDrainage ),以優化使用者介面及簡約方便操作性方向為設計原則,加強宣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農田排水部分之相關理念與目標,使民眾對於農田排水改善工程之執行情形有較深入之認知,同時開放、提供一般民眾及相關人員查詢使用。系統之網頁介面規劃為計畫簡介、執行成果、工程考核、水利法規、常見問題。除提供一般使用者檢索農田排水改善工程之水路設施資訊外;在圖形展示方面,則有相關施工圖片、水路設施工程圖的展示及應用 Google Map API 模組定位水路設施座標,以利相關管理人員充分掌握鄰近區域情況。

十一 . 結論

  農田排水治理工程效益可分為可計量效益與不可計量效益,可計量效益再分為直接效益、間接效益及其他附加效益。直接效益包括減少淹水直接損失之效益,間接效益包括減少洪災間接損失及淹水改善土地利用價值之提高效益。其他附加效益則指排水之其他效益。不可計量效益為無法用金錢衡量之效益,包括:環境之改善、生命財產之保障、生活品質之提升、均衡區域發展。

  整體而言,農田排水治理改善後之效益可計量與不可計量均相當,各項可計量效益按歷年統計分析資料顯示,均非常正面且效益卓著,確實值得政府投資,由於辦理成效已獲得各界認同,且實質效益又大,故後續本會仍建議政府賡續前期成果繼續寬籌經費辦理「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 103-108 年) 6 年計畫」。

圖 1 雲林大義崙區域排水系統舊頂埤頭大排改善後

圖 1 雲林大義崙區域排水系統舊頂埤頭大排改善後

圖 2 易淹水計畫 102 年宜蘭黃德記制水閘改善前(左)及完成後(右)

圖 2 易淹水計畫 102 年宜蘭黃德記制水閘改善前(左)及完成後(右) 圖 2 易淹水計畫 102 年宜蘭黃德記制水閘改善前(左)及完成後(右)

圖 3 北部地區農田淹水減少比例

圖 4 北部地區淹水時間(左)及淹水面積(右)減少比例

圖 4 北部地區淹水時間(左)及淹水面積(右)減少比例

圖 4 北部地區淹水時間(上)及淹水面積(下)減少比例

表 1 農田排水治理工程核定經費及執行情形(截至 102.04 月底止)

表 1 農田排水治理工程核定經費及執行情形(截至 102.04 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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