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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農業的一把尺-查定

水保局 蔡正壽 . 姜燁秀

一、前言

  本省係平地少,山地多之海島,光復初期由於人口劇增,平原耕地不足,工商業不發達,初期坡地之開發以自給性糧食作物為主,嗣以發展外銷作物目標加以轉型,後來隨本省經濟結構改變,改善國民營養與省工經營坡地農業需求,導致坡地經濟作物栽培增加。政府為瞭解全省可供使用之山坡地分布情形,於民國 42 年起辦理第一次農林邊際土地航測調查,並訂定「臺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民國 53 年起開始辦理全臺公有山坡地濫墾地清理,輔導土地合理利用, 66 年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發布,重頒「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依據山坡地土地之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將山坡地供農業使用之土地辦理分類查定,區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供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限制土地使用,確保山坡地土地資源永續利用。

二 . 山坡地範圍及使用

  臺灣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所劃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土地面積計 980,501 公頃,所涵蓋土地範圍共包含全國 18 個縣市,權屬計有:國有原野地、國有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解除地、退輔會土地、國有財產局委託土地銀行代管未登記地、原住民保留地(含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國有特種土地(含國庫地及日產地)、國省共有地、省有地、縣市有地、鄉(鎮、市)有地及私有地等。

  山坡地由於長期管理寬鬆,造成不合理利用或違規使用,常引發許多災害,因此省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前,訂頒「臺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配合公有山坡地濫墾清查作業辦理查定,作為山坡地農業發展之依據,民國 65 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頒「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據以辦理。

  75 年再次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全文 39 條,已明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時應依前項查定別使用,不得超限利用;並應依「臺灣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及「臺灣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須知」完成查定及查定結果公告法定作業程序後,提供當地縣市政府輔導水土保持處理、農牧經營及造林之基本資料,同時配合區域計畫法實施,提供地政單位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以及辦理農牧發展區開發計畫之整體規劃土地資料。 95 年修正公布第 37 條。

三 . 山坡地查定工作之歷程

  本省山坡地分類查定工作之理念與作為,在於促使山坡地土地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其工作之演進如下:

(一) 53 年至 64 年度止,依據臺灣省政府訂頒之「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辦法」規定,辦理全臺公有山坡地濫墾地清理及土地區分(查定)。

(二) 54 年至 56 年度止,配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清理查定。

(三) 58 年至 59 年度依據「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土地處理及保育方案」規定,辦理國有林地解除地清理查定。

(四) 63 至 86 年度止,依據「臺灣省經營國有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開發計畫」規定,辦理臺灣省國有原野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查定。

(五) 68 年起積極辦理私有山坡地清理查定作業。

(六) 67 至 89 年度止,依據「臺灣省經營國有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開發計畫」規定,辦理臺灣省國有原野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查定。

(七) 76 至 82 年度止,依據「臺灣省國有原野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測量計畫」規定,辦理臺灣省原野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查定。

(八) 75 年起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查定調整計畫。

(九) 78 至 79 年度止,依據「臺大實驗林與瑞竹、頂林、大鞍林業生產合作社土地放領工作計畫」規定,辦理臺大實驗林與瑞竹、頂林、大鞍林業生產合作社放領土地清理查定。

(十) 85 至 86 年度止,依據「嘉義縣赤司農場土地放領清理測量計畫」規定,辦理嘉義縣赤司農場放領土地清理查定。

(十一) 84 年度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規定,受理個案申請辦理查定。

(十二) 84 年度起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規定,受理個案申請辦理查定。

(十三) 86 至 89 年度止,依據「臺灣土地銀行代替國有非公用土地清理測量換記及地籍整理分割測量工作計畫」規定,辦理臺灣土地銀行代營國有非公用土地清理查定。

(十四) 89 至 90 年度止,依據「臺東縣國有原野地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測量登記工作計畫」規定,辦理臺東縣國有原野地與區外保安林解除地清理查定。

(十五) 94 至 97 年度止,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未登記土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辦理查定作業。

(十六) 94 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漏報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計畫」辦理查定作業。

(十七) 98 年度配合花蓮縣玉里鎮赤柯山段國有林班解編土地辦理查定作業。

(十八) 100 年度起至今,配合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尚未查定土地之清理查定作業。

四 . 土地查定工作之重要性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即使天然災害發生的次數增加,合理使用山坡地,確實可以降低天然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尤其是澈底執行山坡地土地分類區分及管理,更能促進山坡地土地合理利用、保護水土資源、避免天然災害發生。

  截至 102 年度止,全臺已完成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面積計 837,886 公頃(詳附表),占山坡地總面積 85.45% ,其中宜農牧地 415,152 公頃,宜林地 350,985 公頃,加強保育地 5,056 公頃,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供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66,693 公頃,其餘未查定土地目前仍繼續辦理中。

  臺灣地理環境特殊,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另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完成查定後之土地移請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公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人。至於查定結果公告完竣後,提供地政事務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作業須知規定,據以辦理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並進行土地使用管制及限制土地使用,促使山坡地能合理利用,確保山坡地土地能永續經營使用。因此「查定」是一項法定工作,必須要去執行的工作,可以說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附表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統計表

附表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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