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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稻米外銷大陸週年成果與未來展望

農糧署 劉頌恩.楊敏宗

壹 . 前言

  臺灣稻米品質優良,已行銷國際多年,大陸人口眾多,為一極具外銷潛力之市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國內糧食業者將國產米行銷至大陸,經歷 2 年與陸方諮商談判,大陸於去( 101 )年 6 月 16 日發布有關允許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公告( 2012 年第 89 號公告),成功打開外銷大陸市場。為輔導業者外銷稻米能符合前述大陸公告要求,並引導業者朝高品質方向拓展大陸外銷市場,農委會於同年 7 月 18 日發布「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截至目前國產米銷陸已逾一年,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未來國產米銷陸商機與數量應能持續成長茁壯。

貳 . 臺灣米外銷大陸情形

  臺灣米於去( 101 )年,外銷大陸數量共 773 公噸白米,占當年外銷全球總量 3,104 公噸之 25% ;本( 102 )年 1 月至 7 月累計外銷約 286 公噸。統計自去年 6 月打開大陸市場以來,共外銷大陸 1,059 公噸,主要銷往大陸北京、上海、廈門、廣州、江西、湖南等地區,大陸主要採購業者包括中糧、湖南省糧油、江西省糧油、廈門夏商、廣州市糧食集團、廣西港寧貿易等。依據財政部關務署資料,出口價格每公斤介於新臺幣 39-142 元,平均約 53 元。

參 . 調整出口管理措施,提高出口品質與競爭力

  自 101 年 7 月 18 日發布「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以來,農委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大陸稻米市場資訊,進行檢討改進,於本( 102 )年 6 月 27 日重新修定「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如附錄),適度調整出口管理措施,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增訂規範適用範圍

  明訂本規範適用於商業性交易輸出至大陸地區之稻米,至提供買方之樣品米、參展、研究、產業交流用途、旅客自行攜帶或經農委會專案同意出口之稻米,依各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範規定。

二 . 加強出口品質管理

  衡酌大陸為世界稻米主產國,其國內市售米價格較臺灣低廉許多,臺灣米外銷大陸須力求品質才有競爭力,為加強維護出口品質,調整品質管理措施如下:

(一)出口品質標準:一般稻米白粉質粒上限為 10% ,餘需符合 CNS 一等米以上標準。至有機米及發芽糙米之出口品質標準為碎粒在 5% 以下。

(二)申請核發出口同意文件時應檢附符合出口品質標準及產品包裝袋上標示內容之品質檢驗報告。輸出小包裝稻米貼有驗證標章者,應檢附該驗證單位同意使用驗證標章相關文件。

三 . 增訂稻米共同外銷機制

稻米產業團體得辦理稻米共同外銷事宜,並以共同品牌及包裝設計方式行銷推廣臺灣米。

肆 . 外銷稻米應注意大陸相關規定

  國內業者外銷稻米至大陸,應注意產品之包裝標示、品質及衛生安全等,是否符合大陸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例如 預包裝食品標籤內容須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7718-2011 )」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GB28050-2011 )」標準。產品如於外包裝上標註產品等級字樣,須符合大陸「大米( GB1354-2009 )」標準之分級規定。另依大陸質檢總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2012 年第 27 號公告),銷往大陸之包裝米,如於包裝標示強調某一內容,例如獲獎事績、地理標識或強調含有特殊成分者,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如標明營養成分含量者,應提供符合性證明資料。倘於外包裝標示「香米」字樣者,需提供香米品種等證明資料。

  銷往大陸之包裝米如包裝標示不符陸方規定,將被扣留在大陸海關直至改善完成始放行或退運處理,為避免發生這類事件,業者可先將包裝袋樣稿,洽請大陸買方或貿易商預先送輸入口岸檢驗檢疫局審查及備案後,再大量印製包裝袋。包裝袋樣式於大陸其中一輸入口岸備案後,其他大陸海關口岸可透過標籤管理系統查詢,同一包裝袋樣式有不同規格大小者,亦應各別送審。

伍 . 未來展望

  依國際穀物理事會( IGC ) 2013 年 5 月之研究報告,中國大陸政府於「 12 五」經濟計畫下的經濟成長,仍會持續促進大量進口,且預計中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稻米進口國, 102 年之進口量約 200 萬公噸。臺灣稻米品質優良,未來在大陸市場應有很大之成長空間,惟目前仍有部分貿易障礙待克服,政府及民間應相互合作,加速拓展大陸商機。未來努力方向如下:

一 . 解決稻米銷陸障礙

(一)稻米通關遲緩問題:目前陸方僅於廈門建立臺灣農產品快速通關專區,另大陸海關對於進口米採逐批檢驗重金屬及農藥殘留,樣品米並須送至位於北京之質檢總局檢驗,通關檢驗流程緩慢,完成通關需花費 1 至 2 個月以上,極不利業者小包裝米外銷大陸市場。未來將持續透過兩岸談判,建議陸方針對臺灣農產品,能比照廈門於各沿海港口設立快速通關專區,並加速檢驗流程,以消除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二)有機米無法銷陸問題:近年來大陸已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有機米在當地售價極高,惟臺灣之有機米目前仍無法外銷大陸,主因大陸認可之稻米檢疫處理措施僅有燻蒸處理一種,未來農委會將 持續向大陸質檢總局爭取新增 檢疫處理措施,例如 高溫高壓殺蟲處理,以利有機米順利外銷大陸。

二 . 建立共同外銷策略

  臺灣稻米因生產成本高,價格約為大陸米 2 倍,且臺灣稻米外銷大陸尚需外加關稅、增值稅及運費等成本,價格上不具競爭力。大陸對於進口米採關稅配額制,配額內進口者關稅為 1% ,配額外進口者關稅為 65% ,且不論是配額內或配額外進口,均須再繳交 13% 之增值稅。另稻米外銷大陸之運費成本,每公斤約 3 元。國內糧食業者大多經營規模小,不易自行與陸方洽談稻米銷陸事宜,未來將輔導稻米產業團體成立共同外銷平台,透過單一窗口與大陸買方洽談外銷事宜,除避免國內業者削價競爭外,並有利於維護出口品質及拓展商機。

三 . 長期以建立臺灣米自有品牌與通路為目標

  臺灣米品質優良且衛生安全,雖然價位較大陸米高,仍極具市場競爭利基。近年來農委會為於大陸行銷推廣臺灣米,除積極輔導業者於大陸參展外,本( 102 )年並透過糧商公會進行行銷宣傳。未來除持續輔導業者拓展商機外,將朝高品質、高價位及衛生安全方向建立市場區隔,並以建立臺灣米自有品牌與通路為目標,加速擴大臺灣米之大陸消費市場及提高業者與農民之外銷收益 。

陸 . 結語

  近年來臺灣米外銷數量持續成長,去( 101 )年打開大陸市場後,大陸已成為臺灣米最大之外銷市場之一。臺灣米在價格上雖無法與當地米競爭,惟以臺灣米高品質及衛生安全形象,仍具有相當之競爭利基。未來農委會將持續透過兩岸談判,消除臺灣米外銷大陸之貿易障礙,並輔導業者利用共同外銷平台,生產優質臺灣米外銷大陸,同時,藉由參展及重點行銷宣傳等方式,將臺灣好米推薦給大陸消費者享用。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裝櫃情形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裝櫃情形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裝櫃情形

臺灣外銷大陸之包裝米

臺灣外銷大陸之包裝米

附錄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6月27日農糧字第1021093107號令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出口大陸地區國產米品質,開拓國產米外銷大陸市場,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商業性輸出至大陸地區之國產稻米。提供買方之樣品米、參展、研究、產業交流用途、旅客自行攜帶或經本會專案同意出口之稻米, 依各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範規定。

三、外銷大陸地區之稻米加工廠,應為向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並完成登錄者。

四、 國產稻米出口大陸地區品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一般稻米白粉質粒上限為百分之十,餘需符合 CNS 一等米以上標準。

(二)有機米及發芽糙米之碎粒在百分之五以下。

五、 國產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人應依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規定,申請核發出口同意文件。申請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國內檢驗機構出具之出口大陸地區稻米品質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應符合前點所定品質,並應符合產品包裝袋上標示內容。 (二)輸出共同品牌稻米者,應檢附該共同外銷團體出具之出口認可證明文件。 (三)輸出小包裝稻米貼有驗證標章者,應檢附該驗證單位同意使用驗證標章相關文件。 (四)代理輸出者應檢附依第三點登錄之稻米加工廠供貨之證明文件(格式範例如附件 1 )。 六、 前點第一款檢驗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通過。 (二)檢驗機構之檢驗人員應取得 本會農糧署米穀 檢驗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七、 為維護出口稻米品質,出口人應實施自主品管。 每批輸出大陸稻米應留樣保存六個月以上。留樣數量至少一包外銷米產品或二公斤樣品米。 八、 本會於稻米出口前得派員抽檢外銷米品質及要求改善品質管理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稻米出口同意文件: (一)拒絕或妨礙抽檢。 (二)經抽檢不符第四點所定品質。 (三)品質管理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四)擾亂出口秩序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九、為利於稻米外銷大陸市場,稻米產業團體得辦理稻米共同外銷事宜。本會得視其營運狀況及需求,酌予輔導。

十、 稻米產業團體辦理共同外銷,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共同品牌及包裝設計方式行銷推廣臺灣稻米。

(二)維護共同品牌之稻米品質及正確包裝標示。 (三)共同品牌名稱及包裝袋樣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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