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農水處 李耀旭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於 101 年 6 月 22 日發布施行,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有關農田水利會為編訂選舉人名冊,以及審查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需取得及應用地政、戶政主管機關之地籍、戶籍資料及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之刑案資料等,實有明確規範之必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修正上述 2 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 5 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 增訂農田水利會會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亦得擔任該會選舉工作會報召集人。

二 . 修正會員死亡後之合法繼承人或耕地權利異動後之繼受人,於投票日 60 日前,辦妥繼承或移轉登記者,始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 增訂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洽請地政、戶政主管機關提供地籍、戶籍資料之法源依據,其用途僅限於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

四 . 修正申請登記為會長(或會務委員)候選人時,無需檢具「戶籍謄本」。

五 . 增訂農田水利會為審查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

附表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表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2-09-16: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