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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實施情形

防檢局 阮甫寬

壹 . 前言

  考量國人健康及實際防疫需要,農委會於 102 年 5 月 14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102 年 5 月 17 日實施。前項公告取消傳統市場內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約 1,051 家攤商可零售屠宰活禽之適用情形,即實施傳統市場禁宰活禽。

  為降低對攤商衝擊,協助家禽產業發展,提升消費信心,政府亦就「活禽屠宰攤商轉型輔導」、「禽肉消費衛生安全」、「家禽產銷及屠宰結構調整」、「加強查緝違法家禽屠宰處所」、「流感疫情之因應與蒐集」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等提供具體輔導措施,目前原列管可屠宰活禽之攤商都已配合轉型或轉業,消費者對於傳統市場環境衛生改善亦有良好感受,顯見該政策不但已達到防疫要求,也維護到消費者權益及食用禽肉衛生安全。

貳 . 政策沿革

  畜牧法自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施行時,畜禽屠宰管理已納入規範,惟按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農委會於 92 年 6 月公告,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除「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與「於傳統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鵝之攤販業者」兩種情形外,屠宰供食用雞、鴨、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正式將家禽納入屠宰管理範疇。

  直到 95 年 3 月 10 日第 3 次國安高層會議討論「因應禽流感可能入侵防治對策」時,認為臺灣因位於候鳥遷徒路徑及國際間頻繁交流更有可能發生人類死亡案例,於 95 年 3 月 22 日第 12 次「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推動,並於 95 年 8 月 23 日第 18 次「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議決通過經濟部研擬「推動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輔導方案」,責成農委會於 97 年 4 月 1 日全面禁止傳統市場宰殺活禽。然因 97 年 2 月產業界表示原配套措施仍未完成且不儘符合其需求,農委會乃於 97 年 4 月 1 日公告預定於 99 年 4 月 1 日禁止傳統市場屠宰活禽。

  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有關傳統市場活禽禁宰禁售議題及執行情形,定期續於相關會議檢討執行情形,至 99 年 1 月 27 日檢討整體配套措施成效與綜合評估後,於 99 年 3 月 26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99 年 4 月 1 日實施;傳統市場仍得以繼續零售屠宰活禽,惟應經縣市政府列入管理。

  至 102 年 3 月中國大陸發生 H7N9 流感疫情蔓延,為了阻絕傳統市場人禽接觸的風險,經 102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 H7N9 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4 次會議決議,及 102 年 4 月 25 日發生首例境外移入人類 H7N9 流感案例後,農委會乃於 102 年 5 月 14 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 102 年 5 月 17 日實施,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就此底定。

參 . 重點業務說明

  推動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業務,主要分為法令面及輔導面。在法令面部分,傳統市場禁宰及禁販活禽係為一體性之工作,其中「禁宰」涉及畜禽屠宰管理規定,於畜牧法具有法令授權公告之依據;至於輔導面部分,農委會則持續提供配套措施,以協助傳統市場攤商 調整轉型 。

一 . 法令面

  102 年 5 月 14 日依畜牧法授權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內容說明如下: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為主要公告事項。亦即凡是屠宰供人食用的雞、鴨及鵝都應在屠宰場內屠宰,並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以確保食用禽肉衛生安全。

(二)免於屠宰場內屠宰之情形,共有 3 種,內容如下:

1. 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鑒於家庭屠宰供家庭成員或其賓客食用者,大多屬於小量之需求,且非供營業使用,具有侷限使用之性質,基於少部分國人日常飲食之特別需要,本種情形予以排外。

2. 於山地原住民鄉(區)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考量山地原住民鄉(區)地處偏遠且交通不方便,其禽肉原料或產品運輸及供應明顯較一般地區為困難,為解決其實際需求,除將山地原住民鄉(區)排外,仍須集中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並由當地縣市政府列入管理。

3. 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離島雖然列為排外之一種情形,但因其屠宰場所仍應為當地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目前澎湖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亦已分別公告「澎湖縣家禽屠宰處所登記管理辦法」及「金門縣家禽屠宰處所登記管理辦法」。

二 . 輔導面

  行政院於 95 年起推動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期間曾大力推動相關輔導措施;隨著各項輔導成果的展現,俟因人類健康及防疫實際需要,為支持及強化政策之推動,農委會仍持續提供以下配套措施:

(一)辦理「 102 年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推動獎勵計畫」

  為協助家禽產業相關業者轉型,農委會亦配合獎勵攤商販售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禽肉,辦理「 102 年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推動獎勵計畫」,於 102 年 5 月 3 日至 6 月 17 日實施,包括攤商及屠宰場獎勵兩部分,辦理成果豐碩。

(二)辦理宣導活動,成果如下:

1. 安排召開記者會並即時發布新聞稿計 14 則。

2. 設計政策篇宣導廣告,已於 102 年 5 月 15 日起刊登於報紙、雜誌、農委會所屬刊物及電子報。

3. 製作 30 秒電視廣告 1 支已於 102 年 5 月 11 日起託播。

4. 製作 30 秒、 60 秒及 90 秒廣播廣告已於 102 年 5 月 14 日起託播。

5. 製作戶外媒體廣告,張貼於國光客運背部廣告( 30 台)、台灣大車隊車門廣告( 200 台)、家樂福手推車廣告( 600 台)及高雄及臺中公車廣告( 50 台)等處,加強曝光率。

6. 製作網路媒體,已於 102 年 5 月 16 日起在 Google 聯播。

(三)辦理家禽產業輔導措施,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止,成果如下:

1. 辦理活禽運銷、理貨場(含行口)業者與屠宰場之媒合共 30 場次。

2. 輔導禽肉行銷業者與攤商,並透過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平台進行媒合,目前已輔導 36 業者與 907 家攤商積極洽談禽肉供銷合作事宜。

3. 辦理國產雞肉行銷活動,強化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國產禽肉衛生安全宣導,以穩定全國禽肉供應體系,提升消費者信心,自 102 年 5 月 10 日起陸續於全聯、松青、愛買等 6 大量販超市 850 家分店供應土雞全雞及分切塊肉。

4. 研擬說帖,向家禽生產者及相關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溝通及說明,並透過產業各禽別日報表並配合公共媒體資源,加強正確訊息及國產禽品宣導達 10,000 次以上。

5. 定期召開契養申報及預供調配會議,研判資訊及透過契養業者預先調節處理,穩定產銷。

(四)協助家禽屠宰場申設及推廣家禽產業價值鏈

1. 農委會自 92 年起即積極推動現代化家禽衛生屠宰,經過多年的努力,家禽屠宰場數已由 18 場( 93 年)增加至 88 場( 102 年 8 月 12 日),其中實際屠宰土雞者計有 64 場;另有 49 場屠宰場籌設中。上述家禽屠宰場規模完全依申設業者需求,包括大、中、小型並分布於全國。

2. 為配合發展地方特色之家禽產業,符合業者少量多樣性之屠宰需求,減少申設土地及成本,農委會於 98 年已放寬土地面積限制及提供低利貸款,以輔導小型家禽屠宰場之興建,迄今已輔導設立 32 場,另有 40 場籌設中,正是因應少量多樣具地方特色之特色雞需求設置。

3. 對特色雞擬定有輔導策略及相關措施,如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品牌建立、結合觀光休閒農業及輔導小農企業組織;於臺南地區、雲林地區、桃園地區,已有成功輔導轉型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地方特色之家禽價值鏈案例。

肆 . 結語

  家禽屠宰管理普獲各界關注,基於禽流感部分病毒株涉及國人生命安全與食肉衛生,尤其傳統市場禁止活禽販售屠宰政策係政府因應 H7N9 流感疫情之必要防疫大戰略,不可能走回頭路。因此,全體國民為了健康及生命安全,應充分理解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措施之必要性,並配合政府政策,選購包裝上貼有「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的禽肉產品,以維護食用禽肉衛生安全。

全省家禽屠宰場分布圖

全省家禽屠宰場分布圖

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宣導海報

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宣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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