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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及其信用部互依難分淺論

農委會技監 劉富善

一、農會成立之法源

  農會係依據農會法設立,其宗旨為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

二、農會之任務

  依據農會法第四條規定,農會之任務有20項之多,包含農業推廣、農業供銷、農業保險、會員金融、農村文化、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等項,很顯然的農會係一多功能、多目標之社團法人。

三、信用部設立之依據

  依據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並視同銀行業務管理;其業務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農會經費來源

  依據農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農會經費來源如次: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農業金融機關每年度所獲純益之10%、政府補助費、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惟其總收入占農會年度收入1%弱,信用部收入占99%。

五、農會會員數 於

  民國87年底,全台灣地區農會會員數計1,767,958人,其中正會員有1,007,731人,贊助會員有752,622人,居住在農村中之居民幾乎均為農會之會員(一戶一會員),影響層面達四、五百萬人。

六、農會員工

  民國87年底計20,561人,其中推廣部門、信用部門、供銷部門、保險部門、資訊部門、輔導稽核部門、會計部門、會務部門分別為1,881人、10,660人、3,233人、792人、361人、292人、907人、1,736人,總幹事室有733人。農會係一預算及人事獨立之機構,其雇用人員均從事於服務會員之各項功能,其中產生互利、互補、互助之功能。

七、農會事業損益

  民國87年農會信用部門盈餘合計為87.62億元,虧損為18.48億元;供銷部門盈餘為3.19億元,虧損為2.73億元;前二者合計,年度盈餘為90.82億元,虧損為21.22億元,故年度純益為69億元。其他部門包含推廣、保險、資訊、會計、輔導等部門,幾乎只有支出,並無收益可言。

八、農會各部門收入與支出

  民國87年農會金融事業總收入為1,013.33億元,總支出為945.50億元;經濟事業總收入為299.15億元,支出總額為297.62億元;保險事業總所入為14.19億元,所出為13.64億元;農業推廣事業所入為64.68億元,所出為62.53億元;前四者各項收入總計為1,390億元,支出總計為1,319.2億元,兩者抵減,年度尚餘69億元。

九、信用部若獨立營運其影響程度分析

  依據民國87年度台灣省農會編印出版「台灣區各級農會年報」資料顯示,若農會信用部獨立於農會之外,以該年度資料計算為準,以當年度農會總支出1,319.2億元扣除金融事業總支出945.5億元後,尚有373.7億元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才能維持農會之正常運作。 信用部獨立營運後對於農會及農民將造成諸多不便:

  1. 農委會政策性貸款將不能透過信用部貸放農民,農民對農會向心力將降低。

  2. 各村里信用辦事處是否仍可存在,對農民存放款將造成不便。

  3. 農民對農會將減低歸屬感,影響供銷等其他業務之推行。

  4. 對於信用部與農會之動產及不動產如何合理分割似將形成困擾。

  5. 目前台灣地區農會統一農貸公積金 58億元以及內部融通資金計46億元,又如何劃歸或作移轉,似將產生問題。

十、結語

   農會係一依據農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其為一多功能、多目標之農民團體,日本、韓國之鄉鎮農協均包含信用、供銷、推廣、保險等功能,與我國鄉鎮農會功能相當,為政府施政之一橋樑,又為反應民意之管道,幾十年來已成為地方社會穩定之基石。

   日本、韓國政府均訂有獎勵基層農協合併之優惠條例,以資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營運成本,提昇其競爭力,但不是將信用部獨立於原基層農協之外,否則多功能、多目標之目標將無法達成,農民、農村、農業將受不到良好之照顧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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