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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正櫻蝦自律式資源管理之策略及成果

水產試驗所高雄分所 陳守仁‧謝勝雄‧蘇偉成

一、背景

  東港為台灣正櫻蝦的產地,該漁業的發展歷史可源溯至1950年代之小型蝦拖網時期,但由於當時正櫻蝦僅係傳統底拖網捕撈底棲魚類時之混獲物而已,並無所謂的專業性正櫻蝦漁業。直至1982年起日商以每公斤320~350元以上之價格收購台灣產乾燥正櫻蝦後,東港始有專業性捕撈正櫻蝦之沿岸小型單拖出現。目前台灣東港正櫻蝦漁業作業船,係傳統之單拖網船,船長12~15公尺,總噸位20~35噸,主機馬力150~450馬力。1982年之作業船隻約70~100艘,迄1990年,由於拖網技術及產價之不穩定專業船隻僅剩30~40艘。於1992年起由於輔導成立產銷班後,漁船數量直線增加。1993年為67艘,1994年為87艘,1995年為97艘,1996年為101艘,1997年為120艘,1998年迄目前為123艘。

  正櫻蝦為大洋性天然資源,台灣沿岸海域亦能捕獲如此珍貴之天然資源,實應加以珍惜。惟近年來發現,由於正櫻蝦之濫捕,且其銷售方式以場外交易為主,因此魚賤傷漁之情事不斷發生。加上常因船上保鮮不良或岸上加工處理不當,致使櫻蝦品質低落,嚴重影響銷售價格,甚或淪為餌料,殊為可惜。本所有鑑於此,乃就1990年所委託之16艘標本船為基礎,於1992年輔導成立正櫻蝦共同運銷班,首先解決海上保鮮及交易方式等問題。1993年以後,為達到正櫻蝦漁業資源管理的目標,更全面輔導正櫻蝦拖網船組成產銷班,並以自我管理正櫻蝦生物資源之型式經營該漁業。1995年以後,為了提供目前已面臨高度開發狀態之台灣正櫻蝦資源,有關漁獲量指標之科學性建議,以作為該漁業資源利用之依據,本所首先嘗試利用剩餘生產量模式評估台灣正櫻蝦漁業資源之最大持續生產量及相對應之漁撈努力量,並採取較為保守之資源評估方法,計算該資源之最適漁獲量及最適努力量,期能將研究結果提供為實施台灣正櫻蝦漁業自律式資源管理策略之參考。

二、策略

  台灣正櫻蝦漁業自律式資源管理策略之建立,主要係以提昇櫻蝦經濟價值與增加漁民收益為目的,並以資源管理與永續發展該漁業為最終目標。至於本所負責之任務,包括:

(一)、漁具漁法之改進研究與推廣:如保鮮技術之輔導、加工技術之改進(如圖4)、網口記錄器之裝設及網目選擇性之研究等。

(二)、供需平衡技術之運作:即基於供需平衡之觀點,依加工業者與內外銷售市場之需求量,設定每日總漁獲量為1,800箱(每箱重15kg) (如圖2),因此1994年每船之日漁獲量最高上限為38箱,其中超過35箱部份所拍賣金額,全數充作產銷班基金。1995年之後由於作業船增加,每船之日漁獲量最高上限為32箱,其中超過30箱部份所拍賣金額,全數充作產銷班基金。目前日漁獲量最高上限為11箱。

(三)、最適生產量評估:為使供需平衡,產銷班作業公約中僅規定每艘船之最高日漁獲量,但並無每年最高總漁獲量之限制。而據調查發現,本省正櫻蝦之年產量於1991年雖超過1000噸,但隨即逐年下降,至1994年之年產量僅為600噸,可見正櫻蝦之資源變動,受年產量之影響甚鉅。為穩定正櫻蝦生產量,本所乃從事正櫻蝦最適開發量之評估工作,同時由多年來之研究中發現,本漁業之最適生產量為839.34噸,最適努力量為5,719網次,該研究結果可作為業者每年捕撈量之依據。

(四)、日漁獲量及總漁獲量之限制:為確保正櫻蝦資源,當總漁獲量累增至300噸時,日漁獲量最高上限隨即減少4箱,之後總漁獲量每增加300噸,日漁獲量最高上限再隨即減少4箱,直至總漁獲量達900噸,漁期即告結束,產銷班所屬之正櫻蝦作業船嚴禁出港作業。

(五)、產卵盛期禁漁:為避免成熟正櫻蝦被大量捕撈,每年盛產期間,適逢頭部呈青褐色成熟正櫻蝦之漁獲比例超過三分之一時,作業船嚴格執行3~10日的禁漁措施。

三、成果

  台灣正櫻蝦漁業管理模式之建立,由於嚴格執行每日最高漁獲量及產卵盛期之階段性禁捕措施,致使1994年11月至1995年5月漁期間,每月均維持高CPUE之漁況,其已真正達到資源合理利用之管理目標。另外,由於全部櫻蝦作業船隻均已加入產銷班行列,且均能遵從輔導之作業技術及作業公約之規定,促使本研究能發揮提昇正櫻蝦品質、改善交易制度及調節供需平衡等多項功能,使台灣正櫻蝦產價亦能急劇上揚。綜合台灣正櫻蝦產價之變動,從1993年以前(實施管理以前)平均每箱約500元,至1993~1994年提昇為每箱1,020元。1994年12月下旬起,產銷班嚴格限制每日之最高漁獲量為38箱,該年亦由於供需平衡,致使正櫻蝦之價值增加2.5倍以上,亦即每噸可增加6萬元之譜,1994~1995年之年產量為1969.37噸,因此漁民之收益較1993年以前增加1億4仟萬元以上。1995年12月下旬起,正櫻蝦每箱之售價已超過2,000元,每噸可增加10萬元以上之收益,如以1994~1995年約2,000噸之年漁獲量估算,保守估計漁民於11月至翌年5月漁期中之收益將增加逾2億元,1995年後正櫻蝦每箱之售價已超過3,000元,1996年以後每箱之售價達5,000元。其他如將在正櫻蝦漁期外,同為產銷班班長所捕與正櫻蝦同科之赤尾青或蝦猴,在實施該管理模式後,漁民所增加之年收益亦一併計算,其經濟價值將倍增,對於繁榮漁村經濟貢獻至多,更為我漁業之發展樹立良好的典範。

四、展望

  東港正櫻蝦漁業建立自律式管理模式在本省係首創,且由業者相互共識並與學術研究結合,同為沿岸漁業奉獻心力、再創生機之典型範例。自從以漁獲量上限實施自律管理後,正櫻蝦市場價值大幅上漲。自1995年起,作業船增加至97艘,該年之努力量增加為11.76×103網次,加上該年之月平均單位努力漁獲量均維持在高值,致使其年漁獲量達到歷年來之最高峰(2,000噸),使漁民體會到自我管理型漁業之利益。但同時亦導致漁民認為祇要投入更多之努力量,漁獲量將再持續增加。由1996年及1997年之努力量持續增加,然而單位努力漁獲量(由1996年之每網次92.36公斤降為1997年之每網次40.30公斤)及年漁獲量(由1996年之1200噸降為1997年之900噸)卻反降之事實,顯示漁獲壓力已超過資源再生產能力。作業期間是正櫻蝦的產卵季節並且使問題更加嚴重。由於本研究結果顯示,本漁業之最適生產量為839.34噸,最適努力量為5,719網次,因此1995及1996年之漁獲量均已遠超過資源所能負荷之水平。1992年以後,漁獲努力量持續增加,迄1995年已遠超過最適漁獲努力量,1997年更高達最適漁獲努力量之3倍。

  可見,本省正櫻蝦漁業目前已有明顯之經濟性過漁現象。為未雨綢繆計,亟待重新評定自律式管理模式之實施方式。建議應透過維持市場價格並逐步降低投入努力量之方式,將作業漁船數量逐步減至60~80艘,及每船每日之作業網次應限制在3網次以內。同時,對於日漁獲量限制、總漁獲量階段性限捕及各種休漁規定等亦必須嚴格執行。另外,業者在自律式管理模式下,由於受日漁獲量及各種休漁規定之影響,必然相互激烈競爭,如此將使正櫻蝦在短暫漁期內被捕撈殆盡,及成熟正櫻蝦或稚蝦被大量捕撈,因而造成生物性過漁,以致於資源再生產力恐將遭受嚴重破壞。因此,每逢成熟正櫻蝦(頭部呈青褐色)比例超過30%,則必須停止捕撈一段時間。而據日本學者Omori(1969)之研究指出,成熟正櫻蝦有群聚產卵之行為,且其產卵約需1週才能完成。因此,其適當禁漁期間為7日。同時,基於有關資源管理之錯綜複雜及其他眾多不確定因子之考量,在資源之利用上僅以監控方式進行(如成熟正櫻蝦大量出現時禁捕等之執行),漁獲量則仍任由業者無限制捕撈。因此,今後仍需持續利用生產量模式評估台灣正櫻蝦漁業資源之最大持續生產量及相對應之漁撈努力量,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為實施台灣正櫻蝦漁業管理策略之參考。同時就此結果及參照作業現況之特性,首先訂出一較為保守之資源管理模式,期望該模式在持續監控之下,將來能瑧盡善境界,亦期盼能依此管理模式擴展應用於我沿近海漁業的管理,俾促使我漁業的發展能再現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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