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聯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
國立中興大學農產運銷學系 凌碧鴻
一、前言
面對市場上繁多的農產品種類與產品資訊,以及消費者對產品重質不重量的意識日漸普通,為了使消費者能對產品有充分的認知,以作出產品購買的最佳選擇,農產品標示出清楚且簡潔的原產地名稱與品質管制驗證,有其必要性。台灣目前正積極推動農產品品質認證制度,以建立國產品品牌形象,本文特針對歐聯品質政策中的的「受保護原產地名」(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PDO)與「受保護地理性標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GI)兩種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介紹之。
二、建立品質保護體系的背景
歐聯農產品的生產,及其產品的加工製造與行銷分配,在歐洲共同體經濟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近10年來,歐聯共同農業政策(CAP)改革調整方向之一,在於提昇農產品產業競爭力、確保產品安全與促銷產品品質、並保障農民所得穩定性。除了鼓勵多樣化農業生產,以改善農產品市場供需的平衡,加強促銷具有地方性或區域性特色的農產品,不僅可改善農民所得與維持鄉村人口,同時亦可促進鄉村經濟發展。尤其,面對產品市場漸飽和現況,策略性強調因自然或人為因素所導致的農產品特殊品質,將有助於鄉村行銷其農產品到更高附加價位的區隔市場。為了確保能保護具有特殊品質的農產品,並與一般農產品有所區別,歐聯有些會員國已實施「原產地名稱註冊體系」(register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system),藉以保護通過品質認證並註冊原產地名稱標示的農產品。原則上,此註冊體系能獲得生產者與消費者雙方的肯定,其原因在於,生產者於被認證農產品受到保護下能獲得所得保障,進而實質地致力於農產品品質的提昇,至於消費者,可以購買到受到原產地認證保障的優良品質產品。
鑒於歐聯會員國間各自實施的農產品原產地名稱認證措施,具有不一致性,為使來自不同地方(local)、區域(region)與會員國(nation)的歐聯農產品,能受到共同體層次(community level)認證制度與註冊程序的共同規範,歐聯部長會議(European Council)於1992年7月首次通過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2081/92與No2082/92,以推行適用於歐聯所有會員國的「受保護原產地名」(PDO)與「受保護地理性標示」(PGI)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此法規中的農產品,涵蓋包含一般農糧食品與其加工品(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foodstuffs, whether or not proceeded)。1998年7月,歐聯再立法通過PDO與PGI農產品認證的品質標章(quality logo)(見圖1與圖2),對消費者而言,此標章具有品質確切保障的公信力,對生產者而言,此標章提供特殊品質保障的競爭優勢,可被用來作為產品行銷策略與市場區隔的品牌工具,有助於促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主要內容
(一) PDO/PGI農產品的註冊名稱
一般性名稱(generic name)不可被註冊為PDO/PGI農產品名稱,同時凡會誤導(mislead)社會大眾對真正原產地認知的植物種類(plant variety)與動物品種(animal breed),亦不能被使用為註冊名稱。
PDO與PGI農產品名稱的區別如下:
(二) PDO/PGI農產品的內容陳述
為能合格地使用PDO/PGI標誌,農產品至少需具備產品陳述(product specification)資料如下:
(三) PDO/PGI農產品的申請者
(四) PDO/PGI農產品的申請程序
四、 實施現況
註冊的歐聯PDO/PGI農產品可受到合法保護,如同具有專利性的原產地品牌產品,可以免於受到其他任何的(1)直接或間接商業使用;(2)誤用與倣效;(3)錯誤與誤導性標示;或(4)其他可能會誤導社會大眾對註冊產品名稱認知的行為。取得PDO/PGI農產品認證的生產者,可以將PDO/PGI品質標章(logo)顯現在產品的標籤(labels)或包裝(packaging)上,或者作為報章、雜誌、電視及直銷等傳媒廣告的行銷用途,以加深消費者對原產地品牌產品的注意力。本文特以法國Moissac葡萄(圖1)與英國蘇格蘭牛肉(圖2)為例,分別列出歐聯PDO與PGI農產品認證標章所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相關資訊。
歐聯PDO/PGI農產品品質認證的產品類別主要分為12項,包括新鮮肉品類、加工肉品類、新鮮漁產品類、其他動物初級品類(如蛋、蜂蜜、乳品類,但不含奶油)、蔬果與穀物類、起司類、食用油品類、食用橄欖類、麵包與糕餅類、啤酒類、其他飲料與礦泉水類、與其他非食品類等。至1999年底,總共有527件農產品已通過認證並註冊取得品質標章,其中包含329件PDO產品與198件PGI產品,主要為新鮮與加工肉品類、起司類、蔬果與穀物類,以及食用油類等產品。
五、結語
1999年世界貿易組織(WTO)談判中,曾針對「智慧財產權貿易相關議題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內容,有關農產品貿易應用的議題進行熱烈討論。在此WTO智慧財產權貿易相關協定下,歐聯實施PDO/PGI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將需額外考量到國際層面(international dimension)的問題。尤其是,屬於WTO但非歐聯會員國的國家所生產的農產品,是否能不被排除在外,亦能合法註冊為歐聯體系的PDO/PGI農產品,同時又如何管制國外產品的品質驗證與申請程序等,此些問題正促使得歐聯對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法則作出因應WTO規範的必要修改,其動向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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