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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聯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

國立中興大學農產運銷學系 凌碧鴻

一、前言

  面對市場上繁多的農產品種類與產品資訊,以及消費者對產品重質不重量的意識日漸普通,為了使消費者能對產品有充分的認知,以作出產品購買的最佳選擇,農產品標示出清楚且簡潔的原產地名稱與品質管制驗證,有其必要性。台灣目前正積極推動農產品品質認證制度,以建立國產品品牌形象,本文特針對歐聯品質政策中的的「受保護原產地名」(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PDO)與「受保護地理性標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GI)兩種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介紹之。

二、建立品質保護體系的背景

  歐聯農產品的生產,及其產品的加工製造與行銷分配,在歐洲共同體經濟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近10年來,歐聯共同農業政策(CAP)改革調整方向之一,在於提昇農產品產業競爭力、確保產品安全與促銷產品品質、並保障農民所得穩定性。除了鼓勵多樣化農業生產,以改善農產品市場供需的平衡,加強促銷具有地方性或區域性特色的農產品,不僅可改善農民所得與維持鄉村人口,同時亦可促進鄉村經濟發展。尤其,面對產品市場漸飽和現況,策略性強調因自然或人為因素所導致的農產品特殊品質,將有助於鄉村行銷其農產品到更高附加價位的區隔市場。為了確保能保護具有特殊品質的農產品,並與一般農產品有所區別,歐聯有些會員國已實施「原產地名稱註冊體系」(register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system),藉以保護通過品質認證並註冊原產地名稱標示的農產品。原則上,此註冊體系能獲得生產者與消費者雙方的肯定,其原因在於,生產者於被認證農產品受到保護下能獲得所得保障,進而實質地致力於農產品品質的提昇,至於消費者,可以購買到受到原產地認證保障的優良品質產品。

  鑒於歐聯會員國間各自實施的農產品原產地名稱認證措施,具有不一致性,為使來自不同地方(local)、區域(region)與會員國(nation)的歐聯農產品,能受到共同體層次(community level)認證制度與註冊程序的共同規範,歐聯部長會議(European Council)於1992年7月首次通過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2081/92與No2082/92,以推行適用於歐聯所有會員國的「受保護原產地名」(PDO)與「受保護地理性標示」(PGI)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此法規中的農產品,涵蓋包含一般農糧食品與其加工品(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foodstuffs, whether or not proceeded)。1998年7月,歐聯再立法通過PDO與PGI農產品認證的品質標章(quality logo)(見圖1與圖2),對消費者而言,此標章具有品質確切保障的公信力,對生產者而言,此標章提供特殊品質保障的競爭優勢,可被用來作為產品行銷策略與市場區隔的品牌工具,有助於促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主要內容

(一) PDO/PGI農產品的註冊名稱

  一般性名稱(generic name)不可被註冊為PDO/PGI農產品名稱,同時凡會誤導(mislead)社會大眾對真正原產地認知的植物種類(plant variety)與動物品種(animal breed),亦不能被使用為註冊名稱。

  PDO與PGI農產品名稱的區別如下:

  1. 「受保護原產地名」(PDO):使用名稱可以是地區名、特殊地方名或國家名。被使用的名稱需足以形容指示出:(a)農產品的來源地; (b)農產品所具有的品質(quality)與特性(characteristics),主要歸因於農產品源自於自然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特別地理性環境(geographical environment),以及此特定地理性地區的農產品生產或加工製造方式。另外,針對生產初級農產品(僅限於活動物、肉品和奶品類)的特定地理性地區,若檢驗報告結果能證實上述農產品的生產地區有限與存在特殊的生產條件,則此地理區可被視為產品原產地。

  2. 「受保護地理性標示」(PGI):使用名稱可以是地區名、特殊地方名或國家名。被使用的名稱需足以形容指示出:(a)農產品的來源地; (b)農產品所具有的某一特殊品質(quality)、形象(reputation)或其他特性(other characteristics),主要歸因於農產品的地理性原產地(geographical origin),以及此特定地理地區的農產品生產或加工製造方式。

(二) PDO/PGI農產品的內容陳述

  為能合格地使用PDO/PGI標誌,農產品至少需具備產品陳述(product specification)資料如下:

  1. 農產品名稱,包含註冊為PDO或PGI保護體系;

  2. 農產品內容,包含產品的初級原料與產品的基本物質性、化學性、微生物性與有機物性的特性;

  3. 針對被用來申請為註冊名稱的地理性地區,需提出農產品確實源自於該地理性地區的證明;

  4. 農產品生產方式的說明;

  5. 農產品生產與地理性環境(geographical environment)或地理性原產地(geographical origin)間關聯性的詳細資料;

  6. 詳細的檢驗結構與程序(inspection structures and procedures)資料,檢驗單位需為所屬會員國所核准,包含一個或以上的指定檢驗當局(inspection authorities)和(或)私人單位(private bodies);

  7. 與PDO或PGI有關的特殊標籤(specific labeling);

  8. 任何與歐聯和(或)會員國規定的相關要求。

(三) PDO/PGI農產品的申請者

  1. 團體(group):指針對相同農產品的生產者或加工者所組成之協會或合作社;

  2. 自然人或法人(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四) PDO/PGI農產品的申請程序

  1. 申請的農產品需具備基本的PDO/PGI產品陳述(product specification)資料;

  2. PDO/PGI申請書需由農產品源自的地理性地區所屬會員國向歐聯農業總署提出;

  3. 會員國有責任核對檢查,PDO/PGI申請者所提的申請書是否符合滿足歐聯所定的要求標準及所需的證明文件;

  4. 會員國需制定相關的法律(laws)、法則(regulations)和行政規定(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以配合歐聯PDO/PGI品質保護體系的實施。

四、 實施現況

  註冊的歐聯PDO/PGI農產品可受到合法保護,如同具有專利性的原產地品牌產品,可以免於受到其他任何的(1)直接或間接商業使用;(2)誤用與倣效;(3)錯誤與誤導性標示;或(4)其他可能會誤導社會大眾對註冊產品名稱認知的行為。取得PDO/PGI農產品認證的生產者,可以將PDO/PGI品質標章(logo)顯現在產品的標籤(labels)或包裝(packaging)上,或者作為報章、雜誌、電視及直銷等傳媒廣告的行銷用途,以加深消費者對原產地品牌產品的注意力。本文特以法國Moissac葡萄(圖1)與英國蘇格蘭牛肉(圖2)為例,分別列出歐聯PDO與PGI農產品認證標章所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相關資訊。

  歐聯PDO/PGI農產品品質認證的產品類別主要分為12項,包括新鮮肉品類、加工肉品類、新鮮漁產品類、其他動物初級品類(如蛋、蜂蜜、乳品類,但不含奶油)、蔬果與穀物類、起司類、食用油品類、食用橄欖類、麵包與糕餅類、啤酒類、其他飲料與礦泉水類、與其他非食品類等。至1999年底,總共有527件農產品已通過認證並註冊取得品質標章,其中包含329件PDO產品與198件PGI產品,主要為新鮮與加工肉品類、起司類、蔬果與穀物類,以及食用油類等產品。

五、結語

  1999年世界貿易組織(WTO)談判中,曾針對「智慧財產權貿易相關議題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內容,有關農產品貿易應用的議題進行熱烈討論。在此WTO智慧財產權貿易相關協定下,歐聯實施PDO/PGI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將需額外考量到國際層面(international dimension)的問題。尤其是,屬於WTO但非歐聯會員國的國家所生產的農產品,是否能不被排除在外,亦能合法註冊為歐聯體系的PDO/PGI農產品,同時又如何管制國外產品的品質驗證與申請程序等,此些問題正促使得歐聯對農產品品質保護體系法則作出因應WTO規範的必要修改,其動向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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