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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之修正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 郭曉璠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88年4月22日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及其相關檢疫處理要點與檢疫條件,並自88年6月15日起實施。為落實植物檢疫業務執行之依據,以防杜危險植物疫病害蟲傳入我國,確保我國農業生產與自然生態環境之安全,農委會於本(89)年7月24日公告修正「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8月8日公告修正「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月19日公告修正「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部分內容。

貳、修正內容重點

一、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

  依據我國植物檢疫規定,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如擬輸出鮮果實至我國,則需檢附該國之疫情資料,向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核可後,該局將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在認定其檢疫設施符合我國檢疫規定之條件下,始同意其鮮果實可依農委會公告之「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規定,經低溫殺蟲或燻蒸加低溫殺蟲之檢疫處理後輸入。目前通過申請核准之國家計有澳洲、以色列、土耳其、南非、辛巴威、法國、義大利、荷蘭、阿根廷、智利及烏拉圭等11個國家地區。又為確實防杜地中海果實蠅自疫區入侵我國,農委會於本年7月24日公告於上述檢疫處理要點中增列有關包裝材料之規定,自本年9月1日起,在輸出國完成檢疫處理後之鮮果實,其包裝用箱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直徑1.6公釐以下之紗網將孔封妥或用密閉之工具運輸,以防害蟲之入侵。

二、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在不妨礙農產品正常貿易,並得以防範百合、唐菖蒲及大理花種球攜帶疫病蟲害入侵傳播及蔓延之前提下,農委會於本年8月8日公告修正「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中之加註條件:自本年10月8日起,自下述各疫病害蟲發生之國家輸入百合、唐菖蒲及大理花種球,除不得附有泥土外,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需加註證明該批種球栽培期間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田間檢疫,未曾罹染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蟲(Graphognathus leucoloma)、馬鈴薯腐敗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及2種風信子根?哄]Rhizoglyphus echinopus Fumouze and Robin及Rhizoglyphus hyacinthi Boisduval)。

三、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

  為符合我國檢疫條件,並配合荷蘭維斯特蘭及德克林區特定溫室所產9種鮮果實之產期,農委會於本年9月19日公告修正「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部分內容:自本年11月19日起,荷蘭政府應於每年正式邀請我國植物檢疫機構於夏季派員赴產地會同該國檢疫人員實地勘查,確實符合我國相關檢疫規定後,荷蘭產甜椒(Bell pepper, Capsicum annuum)、番茄(Tomato, Lycopersicon esculentum)、辣椒(Hot pepper, Capsicum annuum)、茄子(Eggplant, Solanum melongena)、葫蘆(Gourd or marrow, Cucurbita pepo)、胡瓜(Cucumber, Cucumis sativus)、草莓(Strawberry, Fragaria ananassa)、香瓜(Melon, Cucumis melo)及葡萄(Grapes, Vitis viniferia)等九種鮮果均得以至翌年我方再派員檢疫前,依本要點之規定輸銷我國。另依中荷雙方協商結果,為確實防杜地中海果實蠅之傳播,該等鮮果之包裝用箱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網目直徑在1.6公釐以下之紗網將通風孔封妥,或於整盤之包裝箱外以網目直徑在1.6公釐以下之網袋罩住,並以荷蘭植物檢疫機構之專用封籤(seal)封妥。

參、結語

  我國正積極準備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際,在入會前與各國進行雙邊或多邊諮商時,農畜產品之開放即已是熱門的重要議題。為因應未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外來危險性植物疫病害蟲藉由大量農產品開放進口而入侵我國之風險將會大幅提昇,防檢局除加強執行自國外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外,針對現行植物檢疫規定,則依國外疫情變動,將隨時檢視並做必要之修正。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之詳細內容,可就近向防檢局或其所屬分局、檢疫站洽詢,防檢局亦籲請民眾應配合遵守,共同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且避免個人或公司遭受無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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