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及審查修訂要點

漁業署 鄭安國

  台灣地區位處西太平洋邊陲,易遭天然災害侵襲,政府為照顧農漁民生計,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針對農漁產物及重要生產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侵襲的損失加以救助,以協助農漁民迅速恢復生產。依據該辦法之規定:災害受損程度達到一定的嚴重標準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即依縣市別發布紓困貸款或現金救助地區,受災業者依該辦法規定,可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申辦現金救助及災害證明,憑向行庫辦理低利貸款。

  天然災害救助以效率、公平及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是以災情資料的累計及鑑定應兼顧時效及證據。然而養殖魚類因棲生於水中,難以判定魚群的規格及數量,故需在災害發生前由漁民申報養殖物的放養量,以作為評定損失率的基準。

  養殖漁業放養量作業及審查要點共計六點:第一點闡明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二點規定申報對象;第三點規定申報期限及申報內容;第四點規範鄉(鎮、市、區)公所送件審查的期限;第五點規定放養量申報書為申請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的必要文件;第六點規範申請書之格式。

  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後,本會重新研訂本要點,為簡政便民業將前省政府所訂要點,簡化其申報程序及申報次數,並考量目前養殖型態,將以往以魚塭養殖業者為申報對象,擴及專用及區劃漁業權的海上箱網及淺海養殖漁戶,使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得以照顧更多實際從事養殖而遭受天然災害侵襲的漁民。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