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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日本貿易規定研訂「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漁業署 周淑幸

  日本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於1999年所通過「要求所有會員針對貝里斯及宏都拉斯等二國,捕自大西洋之劍旗魚及其產品採取禁止進口措施」之建議案,自本(89)年8月1日起,即要求凡進口至該國之劍旗魚,均須檢附合格證明書。惟為讓業者有緩衝期,亦開放至10月底前倘無政府主管機關之簽證尚可通行。其要求開具之合格證明書,除需載明漁船所屬船籍國外,並需詳載漁獲物之型態、重量及捕獲洋區,另如屬再出口漁獲物,並需加註不含來自貝里斯及宏都拉斯所轄漁船,捕自大西洋之劍旗魚或其相關產品。

  為使我國之劍旗魚漁獲物順利輸銷日方,茲研定「核發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並於 本(89)年8月29日公布實施。其作業要點內容之規劃,除因應漁船噸位之不同,致作業海域或型態之差異,將申領對象區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漁船總噸位在1百噸以下之太平洋及印度洋作業鮪釣漁船,申請人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為限。第二類為漁船總噸位在1百噸以上之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作業鮪釣漁船及總噸位在1百噸以下之大西洋作業鮪釣漁船,在國內港口或國外基地卸貨或海上轉載轉售至日本者,其申請人以漁船船主、代理商為限。第三類為自國外進口劍旗魚後再輸出至日本者,除購自貝里斯及宏都拉斯籍漁船自大西洋捕獲之劍旗魚不得申請外,申請人以出進口廠商為限。並依其產業特性規範申請時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另為落實簡政便民,俾免業者受舟車勞頓之苦,其申請者逕向船籍港或購貨漁船船籍港或工廠〈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另1百噸以上及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其船籍港所在地屬高雄市者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有鑑於美國與日本等為我國漁獲物主要輸銷國,均先後因應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之資源保育及貿易制裁措施,實施輸銷劍旗魚或黑鮪等漁獲物需檢附政府開具之合格或統計證明書之制度,未來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管理措施,避免成為制裁對象,似乎是我國業者必需面對的課題,且因應各國之貿易規定,配合政府研定之作業要點內容,確實速報相關漁獲資料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是使漁獲物能申辦合格證明書,順利輸銷各國之唯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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